-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 推薦度:
- 相關推薦
安全生產獎勵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全生產獎勵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生產獎勵制度1
為推進我辦事處安全生產信訪舉報工作的開展,認真負責地處理人民群眾的來訪來信,提高辦理舉報安全生產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障國家、企業、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信訪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辦事處信訪舉報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安全生產信訪舉報辦理工作是指信訪人(相關單位、企業、群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生產安全隱患和事故等事項,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受理生產安全的信訪舉報案件認真妥善處理并及時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隱患,減少、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第二條街道安委辦為信訪舉報件的受理部門。
第三條處理信訪舉報案件事項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誰主管誰負責,誰承辦誰負責;
(二)依法辦事,熱情服務;
(三)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四)確保質量,注重效率;
(五)遵守辦案紀律,嚴守工作秘密。
第二章信訪舉報的處理
第四條接訪人員通過閱看來信、接聽來電或接待來訪,盡可能了解信訪人反映安全生產問題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人物、事情經過及信訪人的要求和理由等,并做好相關的登記、記錄。
第五條對受理的信訪舉報件,要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減少重復上訪和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對信訪舉報案件要在規定時間內認真核查辦結,并將辦理情況向署名舉報、信訪人進行情況反饋,并將有關材料整理歸檔。
第七條在受理、核實、轉辦、查處、答復舉報人時必須依法、及時、準確,符合規定程序。在辦理署名舉報線索,必須為舉報人嚴格保密,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對泄密事件要嚴肅查處,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辦理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一)對要求核查的`安全生產信訪案件推諉扯皮、不負責任的;
(二)對要求核查的安全生產信訪案件因工作不力,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造成部分影響和損失的,造成越級上訪或集體上訪的;
(三)對要求核查的安全生產信訪案件不及時、認真查處,敷衍塞責,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造成部分損失和影響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辦理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要求核查的安全生產信訪案件,徇私舞弊引發安全生產事故并造成一定的損失和影響的;或者發生泄密事件對舉報人不嚴格保密,將舉報材料轉給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的;
(二)對要求核查的安全生產信訪案件在核查中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情的,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不監察處理,引發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要求核查的安全生產信訪案件利用職權,收受信訪人賄賂或扣壓、隱匿信訪材料的,引發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安全生產獎勵制度2
1 、總則
1.1、為了全面貫徹執行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安全生產的管理,獎勵正確積極地安全行為,懲處不安全行為,控制和消除不良行為。確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生產的獎勵、懲罰和考核辦法。
1.3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屬各單位、全體員工和進入公司院內的外租外包單位、供應商、參觀實習團體、公務個人等。
2、指導原則
2.1、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企業各級領導和員工要認真執行國家、省、市和企業制訂、頒發的方針、政策、法令、規程、安全管理標準及規定,要把安全工作列為本單位評先和獎勵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經費從獎勵基金中列支;
2.2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核心,企業各級領導和職工要認真執行,在所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和工作崗位上,對安全工作負責。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必須同本部門、本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掛鉤,嚴格考核。
2.3 、安全生產獎懲以檢查考評為基本運行模式。考核應以事實為依據,法律、制度為準繩,執法公正、嚴明,以達到警示、教育、防止事故發生的目的。
2.4獎懲不是目的,根本目的是希望通過獎懲激發全體員工從心底里高度重視、并主動積極參與、提高自我安全保護意識,使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理念滲透到生產前準備、生產中操作、生產后維護一整個鏈條中,更是激勵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千方百計動腦筋、想辦法、切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積極創建公司的安全環境和安全文化氛圍,從而真正杜絕安全隱患、實現安全零事故。
3、職責
3.1、安技保衛部是安全獎懲制度執行部門,依據本制度負責督促管理各單位落實獎懲規定情況,對各單位進行考核。
3.2、綜合辦公室負責下達獎懲考核文件等程序。
3.3、人力資源部負責按照安技保衛部下達的《安全生產獎懲通知單》實施獎懲。
3.4、財務部負責涉及外單位和個人的經濟處理程序,按照安技保衛部下達的《安全生產獎懲通知單》實施獎懲。
4、懲罰類型
4.1、經濟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罰款50-500元、賠償損失的3-50%、降低工資、扣除獎金、沒收押金。
4.2、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警告、降職、降級、辭退警告、留用查看、辭退、開除。
4.3、性質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5、獎勵
5.1、安全生產評比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對于評選出的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5.2、對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公司頒布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車間、部門、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按具體情況給予記功、獎狀、獎金等獎勵:
5.2.1、在生產工作中,針對安全工作,有革新、發明、創造并獲得成效者;
5.2.2、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噪聲等,預防職業危害,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項目改進者;
5.2.3、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避免事故發生的;
5.2.4、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者,及時采取果斷措施,減少事故損失的有功者;
5.2.5、在搶救事故中,使企業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免受損失的有功者;
5.2.6、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向公安機關積極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查處治安災害事件表現突出的;
5.2.7、舉報事故經確認屬實者;
5.2.8、在安全工作中提出行之有效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的;
5.2.9、敢于管理,長期堅持支持安全生產工作的;
5.2.10、積極參加公司、部門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為先進車間、部門、班組的個人成員。
5.3 、對于下列情況給予一次性重大獎勵:
5.3.1、在安全生產工作中,運用現代安全科學管理方法,獲得成效的部門;
5.3.2、在安全生產上做出成績的先進集體;
5.3.3、被評為集團公司級安全生產的先進單位。
6 、處罰
6.1、對進入本公司外租外包、供應商等所有外單位,委派工作、參觀學習、辦事等所有外來人員。
6.1.1、違反《安全協議》的,對有關單位或個人扣罰100-1500元。
6.1.2、作業沒有安全內容和安全措施的,對有關負責人或責任單位扣罰100-500元。
6.1.3、違反本公司各種規章制度的,按本公司員工標準進行處理。對有關單位或個人扣罰100-1500元。
6.1.4、凡違反本規定多項內容的,實行數款并罰。
6.1.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6.2、公司內對發生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處罰規定:發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吸取教訓,制定防范措施,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追究其領導的責任。造成的損失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分或依法交公安機關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500元以內懲治警告:
6.2.1、抵觸、抗拒安全生產管理執行,無視安全檢查,妨礙安全工作者;
6.2.2、拒簽整改通知單的;
6.2.3、違章指揮或強令員工冒險作業未導致事故發生者;
6.2.4、違章違紀,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
6.2.5、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者;
6.2.6、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事故發生者;
6.2.7、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人員打擊報復者;
6.2.8、對設備長期失修,帶病運轉又不采取應急措施,未造成事故的;
6.2.9、忽視安全工作,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導致公司及員工財產輕微損失的;
6.2.10、違反保密規定,對涉密文件、圖紙、檔案不嚴密保管,以致發生盜竊或丟失的;
6.2.11、其它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6.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一般違章,一人/項次:考核單位領導100-200元;責任者100-200元;班長、安全員50-100元。
6.3.1、不按規定穿戴勞保防護上崗,女工上崗不戴工作帽,超頸根以下頭發未置于帽內,按照操作規程必須佩帶防護眼鏡操作時不戴,不穿防砸鞋的;
6.3.2、生產現場文明生產管理混亂的,如著裝不整齊,亂擺生活用品器具,不按工位定置,工件碼放混亂,工件任意堵塞通道,不及時清理作業現場廢料、垃圾,工位存放與工作無關物品,地面油污等;
6.3.3、從事危險作業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及無人監護,不執行“危險作業申請單”所規定的安全措施的;
6.3.4、操作天車、吊葫蘆違反起重作業“十不吊”規定,使用的鋼絲繩不符合安全標準,吊索具不點檢,防脫落裝置失效,操作工無證,不戴安全帽的;
6.3.5、不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置或有防護裝置不用,擅自停用設備上的安全、照明、信號、防火、防爆裝置的;
6.3.6、工件不按規定位置擺放或超高、歪斜堆放的;
6.3.7、叉車司機超高叉運或承載人員的;
6.3.8、無農機駕駛證和特種車輛駕駛證,違章駕駛各種農機和特種車輛的;
6.3.9、機動車輛拐彎、進出大門不減速、不鳴笛、不打轉向燈;駕駛剎車、轉向不靈、無轉向燈、門窗不完整完好的車輛的;
6.3.10、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不按規定停放,穿行車間的;
6.3.11、施工人員未經有關單位同意,在車間等工作場所私自接電、水、氣源,私自動用天車和啟用設備、設施的;
6.3.12、操作旋轉機床設備或進行檢修、試車時敞開衣襟、戴手套、圍巾圍裙,機器運轉時進行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的;
6.3.13、高空作業時上下扔物件的;
6.3.14、帶電(檢修)作業或使用非雙重絕緣電動工具在潮濕地區或在容器、構件內工作,不帶絕緣手套或使用非安全電壓燈具作行燈或照明的;
6.3.15、開動情況不明的電源或動力源開關、閘、閥;
6.3.16、使用手持電動工具安全附件不齊全、破損,插頭兩相沒有接地保護,沒有漏電保護的;
6.3.17、下班未關閉照明,空調,電器電源,機械設備電源,手機充電器在插座上不拔的;
6.3.18、隨意傾倒危險廢物,下水道隨意傾倒廢棄油液,隨意焚燒垃圾/樹葉/荒草,造成環境污染的;
6.3.19、違反管制刀具管理規定的,未造成后果的;
6.3.20、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及公共設施的;
6.3.21、公然侮辱他人,造謠惑眾,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6.3.22、違反物資出廠規定或車輛進出廠規定的;
6.3.23、倉庫、防火重點部位存放與生產無關物品的;
6.3.24、除加班外,非工作時間逗留工作崗位的;
6.3.25、住宿人員非工作時間進入生產場地的;
6.3.26、違反就餐規定,私自夾帶餐具、食品離開食堂的。
6.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嚴重違章違紀,一人/項次:考核單位領導300-500元;責任者100-200元;班長、安全員100-200元。
6.4.1、酒后上崗,班中飲酒,酒后滋事的;
6.4.2、生產現場、倉庫及禁煙區域內發現違章吸煙的;對在上述區域內的無主煙頭每個扣罰責任單位10元。
6.4.3、擅自挪用、損壞或拆除、停用消防設備設施、警示標志,堵塞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設施器材,責任區內消防設施損壞不清楚、不上報的.;
6.4.4、領導干部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6.4.5、重復隱患,重復違章的;
6.4.5、砂輪機不按時更換砂輪,兩邊不墊防震墊,沒有托架的;
6.4.6、高空作業(兩米以上)不系安全帶,無監護的;
6.4.7、電氣,焊工工作時不穿絕緣鞋及其它防護用品的;
6.4.8、使用不完好的起重設備,使用已失去額定負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種起吊設備和工具、吊索具;
6.4.9、檢修帶電設備電器和高空線路時不斷電或不掛警示牌、無人監護;帶負荷運行、斷開車間(或回路)配電閘刀或總開關,電工帶電拉高壓跌落保險,使用不合格絕緣棒和絕緣手套的;
6.4.10、機動車輛安全附件不完好(如轉向燈、剎車),超速行駛(主干道不超過15公里/小時,車間內不超過5公里/小時),把車輛交借他人駕駛的;
6.4.11、無證駕車,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6.4.12、重點要害部位值班人員睡崗、脫崗、游戲,不認真做好登記,檢查記錄及交接班記錄不完整,沒有定期點檢記錄或點檢記錄缺失的;’
6.4.13、擅自拆除設備上的安全、照明、信號、防火、防爆裝置;
6.4.14、未經批準擅自牽引、使用臨時電源線路的;
6.4.15、不按規定儲運、收發、登記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的;
6.4.16、氧氣、乙炔距明火之間距離不符合規定,無阻火器或壓力表無檢驗;使用氧氣、乙炔后未關閥門,軟管有老化、泄露現象的;
6.4.17、盲目割焊未經過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風,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封閉容器和管道的;
6.4.18、沒有設置監護人員,沒做好防護措施,不經過探查,不經過充分通風,盲目進入密閉、受限空間作業的;
6.4.19、從事危險作業未經主管部門審批,無人監護,不執行危險作業有關規定的安全措施的;
6.4.20、擅自開動已被查封或未經檢查、驗收、移交的設備的;
6.4.21、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接電源時無正規插頭或用各種方法代替插頭的以及不安裝漏電保護的;
6.4.22、特種作業無證上崗,非特種作業者從事特種作業的;
6.4.23、使用活動斜梯登高作業,安全附件不齊,無人把扶梯子和監護的;
6.4.24、違章使用爐火、電加熱器具等大功率電器和使用各類自制電器的;
6.4.25、違章用火、在禁火部位動用明火不申請的;
6.4.26、損壞消防、燃氣、監控報警裝置或其它安全設施的;
6.4.27、易燃易污染雜物堆積不及時清理的;
6.4.28、辦公/生活區域(非生產現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
6.4.29、聚眾賭博或提供賭博條件的;
6.4.30、對本規定條款屢教不改或多次違反的。
6.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觸及辭退條款
6.5.1、煽動怠工或罷工、聚眾鬧事或蓄意制造事端,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之間的感情,破壞生產工作秩序的;
6.5.2、打架、斗毆、無理取鬧、尋釁滋事、擾亂生產工作秩序,經勸阻無效,造成不良影響的;
6.5.3、不服從管理,有意拖延工作或怠工,影響公司的正常運作,給公司造成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6.5.4、纏訪領導,滋事鬧事、影響正常辦公,經勸阻無效,造成影響的;
6.5.5、偷竊、騙取、搶奪、哄搶公私財產的。
6.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未遂事故:否決事故單位安全榮譽評比資格,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扣罰300-500元,相關責任人按損失20-30%掛鉤。
6.6.1、輕傷事故的;
6.6.2、未造成人身傷害,但已造成設備、設施損壞;
6.6.3、重點防火部位和易燃易爆場所不辦動火證不采取安全措施,盲目施工,造成險兆的。
6.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事故:否決事故單位所有榮譽評比資格,并處以行政處罰。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領導扣罰1000-10000元;相關責任人按損失20-30%掛鉤。
6.7.1、發生重傷事故的;
6.7.2、發生特種設備嚴重事故的,重大交通事故的;
6.7.3、發生火災、案件、機械事故、環境污染造成影響的;
6.7.4、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5-10萬元的。
6.8、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群傷事故的交由集團上級部門處罰,同時追究單位領導及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7、獎懲程序
7.1、安技保衛部現場發現違反本規定的不安全行為,當場拍照取證,填寫《安全生產獎懲通知單》(見附件2),當事人簽字(如拒絕簽字不予理會),事發單位主管簽字。
7.2、經濟獎懲由安技保衛部提出,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執行;行政獎懲由安技保衛部提出,按公司有關規定參照任命程序,報有關領導批準,總經理審核后由人力資源部執行。
7.3、安技保衛部書面材料說明并填寫《安全生產獎懲通知單》(見附件2),一式三份,當事人一份安技保衛部一份人力資源部一份→一般獎懲主管安全生產副總批準→重大獎懲總經理批準→人力資源部在OA系統“單位公告”欄發布獎懲通報→當事人當月工資中兌現獎懲→人力資源部對《安全生產獎懲通知單》進行備案并記入本人檔案。
7.4、對外單位,安技保衛部現場發現違反本規定的不安全行為,當場拍照取證,填寫《安全生產獎懲通知單》,當事人簽字,隱患程度責令其整改最終至停工,同時限制其相關物資進出公司大門,按照公司規章制度令隱患單位到財務部繳納罰款,安保部檢查隱患整改合格后,見到財務部罰款回執對隱患單位解除物資出入限制。
8、考核
8.1、實行分級考核,壓力層層傳遞,企業考核職能部門、車間;職能部門、車間考核班組;班組考核個人。
8.2、在評先中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8.3、本制度考核與干部年度考核掛鉤,年度安全生產不合格者,安保部對公司上交降級提案。
9、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10、本管理辦法委托公司安技保衛部負責解釋。
安全生產獎勵制度3
安全無小事,事關你我他。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近日,南明區應急局、區財政局聯合印發《南明區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群防群治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并排除事故隱患,防范和減少安全事故。《辦法》規定,舉報內容經核查屬實的,對實名舉報人給予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過60萬元的獎勵。
《辦法》明確,舉報內容經核查屬實的,對舉報生產經營主體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重大事故隱患的.,按照該舉報事項行政處罰罰款或判處罰金金額的30%標準給予獎勵,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從業人員舉報其所在單位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經核查屬實的,獎勵獎金上浮20%,最高不超過60萬元。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直接避免了傷亡事故發生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可以給予舉報人特殊獎勵。
在舉報渠道方面,舉報人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打非治違”專線專席或官方網站、電子郵件、書信、來訪等方式進行舉報,也可撥打南明區應急值班電話“0851-85523108”進行舉報,鼓勵使用“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進行舉報。
在受理方面,《辦法》規定:舉報事項由“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統一進行受理;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郵件、書信、來訪等方式舉報的事項,接收單位要第一時間移交“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由“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在2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情況反饋舉報人。
在答復方面,《辦法》規定:舉報件核查處理結束后5日內,承辦單位應將調查處理情況反饋“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除無法聯系舉報人外,“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應采取適當方式,向實名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并記錄在案。
《辦法》還規定,舉報獎勵對象應為實名舉報人。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只對第一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舉報人協商分配。舉報的非法違法行為已被查處且結案或事故隱患已整改,被舉報企業繼續出現非法違法行為或同一事故隱患反復出現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再次獲得獎勵。
此外,《辦法》規定:對舉報事實不清,舉報內容難以確定的;接到舉報時該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已被相關部門責令整改、或立案尚未結案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舉報行為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授意有關人員舉報行為等三種情形不在獎勵范圍。匿名舉報的只反饋核實結果,不發放獎金。
安全生產獎勵制度4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加強各村和廣大群眾對安全生產的監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當地政府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條:各轄區群眾發現其所在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英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四條:事故隱患或者安去哪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范圍:
(一)工礦企業、危化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二)民用爆破物品、煙花爆竹、化學危險品運輸中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漁業捕撈及鐵路等重大事故隱患;
(四)建筑工程項目及建設施工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消防及火災重大事故隱患;
(六)學校、醫院、旅游及公共娛樂場所重大事故隱患;
(七)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安全裝置的重大事故隱患;
(八)無證違法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
(九)各類未按規定上報、隱瞞不報的生產安全事故;
(十)其它構成重大傷亡或財產損失危險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五條: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六條:鎮安全生監督管理部門,街道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后,應登記編號,核查處理;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后,形成書面材料。
第七條: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按照隸屬關系實行分級處理。
第八條: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群眾舉報,經查實,未列入政府部門監控范圍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受理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獎勵資金由縣財政預算或其他資金中落實。
第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事故隱患或者安全正產違法行為嚴重程度確認標準,獎勵舉報人金額從1000~10000元不等,具體獎勵金額由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鎮財政所確定。
第十條: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獎勵保密制度和有關部門建立保密制度和配備相關設備,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電話:xxxxx
安全生產獎勵制度5
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預防我站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狀態物的、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難以排除的隱患。
三、舉報形式
舉報可采用書信、電話和當面舉報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舉報,提倡署名舉報(電站安全生產領導舉報電話: ,手機: )。
四、獎勵標準及辦法:
1、按照國家有關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重程度確認標準,獎勵舉報人金額從50~1000元不等,具體獎勵金額由電站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確定。
2、同一內容如有多人舉報的,則只獎勵第一位舉報人,根據舉報時間確定。
五、舉報人舉報的情況應具體明確,包括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名稱、地點、行為時間和行為人等。
六、對舉報人舉報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將認真地組織核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同時有關舉報資料絕對保密。
七、對情況屬實的舉報,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將及時回復舉報人,并按規定給予獎勵,同時按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相關手續;對誣告和懷有惡意的不實舉報,將作嚴肅查處。
八、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不及時核查舉報事項,督促相關責任人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九、本獎勵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并由電站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安全生產獎勵制度】相關文章:
安全生產獎勵制度09-02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通用7篇)08-01
員工獎勵制度06-09
工資獎勵制度08-10
績效獎勵制度02-16
企業獎勵制度12-30
員工獎勵制度09-16
公司獎勵制度09-16
企業獎勵制度09-16
安利獎勵制度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