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時間:2024-02-02 10:41:31 芊喜 制度 我要投稿

銀行存款管理制度(精選9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銀行存款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銀行存款管理制度(精選9篇)

  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1

  銀行存款是單位存放在銀行的資金,是單位貨幣資金的`主要內容,為加強管理,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管理制度,按如下辦法進行管理:

  1、加強銀行存款的管理。根據資金的不同性質、用途,分別在銀行開設賬戶,嚴格遵守國家銀行的各項結算制度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接受銀行監督。

  2、銀行賬戶只限本單位使用,不準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轉讓。

  3、嚴格支票管理,不得簽發空頭支票。空白支票必須嚴格領用注銷手續。

  4、應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平時開出支票,應盡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終開出支票,須當年支款,不得跨年度。

  5、加強銀行存款的管理。銀行存款的核算、銀行存款的核對,應在結算業務中實行銀行存款轉賬結算。

  6、出納、會計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解表,逐月與銀行核對余額,防止錯賬、亂賬。

  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2

  1、會計人員必須按規定用途支付銀行存款。

  2、遵守各項銀行結算制度,接受銀行監督。

  3、不得出租、出借、套用或轉讓銀行帳戶。

  4、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套取銀行信用。

  5、不得將銀行存款為他人擔保貸款。

  6、必須按資金性質分戶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銀行存款帳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對未達款項要及時查詢糾正。

  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3

  (一)按照《xx市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開立賬戶,根據《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要求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每6個月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按開戶銀行設置《銀行日記賬》,出納崗位人員根據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逐日逐筆登記銀行日記賬,日清月結。

  (三)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不得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得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得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

  (四)支票確定專人保管。空白支票由出納崗位人員保管。支票的管理按照《支票管理制度》執行。

  (五)銀行預留印鑒中的財務專用章由會計崗位人員保管,法人代表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4

  銀行存款是單位存放在銀行的資金,是單位貨幣資金的'主要內容,為加強管理,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管理制度,按如下辦法進行管理:

  1.加強銀行存款的管理。根據資金的不同性質、用途,分別在銀行開設賬戶,嚴格遵守國家銀行的各項結算制度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接受銀行監督。

  2.銀行賬戶只限本單位使用,不準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轉讓。

  3.嚴格支票管理,不得簽發空頭支票。空白支票必須嚴格領用注銷手續。

  4.應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平時開出支票,應盡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終開出支票,須當年支款,不得跨年度。

  5.加強銀行存款的管理。銀行存款的核算、銀行存款的核對,應在結算業務中實行銀行存款轉賬結算。

  6.出納、會計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解表,逐月與銀行核對余額,防止錯賬、亂賬。

  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5

  一、為維護經濟流轉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提存公證質量,加強提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涉及的提存標的物為貨幣。

  三、公證員辦理提存公證,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的規定明確分清該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還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并根據《公證程序規則》和《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辦理提存公證。

  四、公證員應當特別注意審查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間就提存款從公證處劃出所達成的共識,并形成書面約定(協議),該約定對公證處而言必須有可操作性,要做到萬無一失。在提存款劃入公證處專用帳戶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若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提存款從公證處劃出條件不成就,或當事人之間就劃款條件的成就分歧太大,公證處暫不將款劃出,待雙方通過司法程序或請求仲裁后,以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書通過人民法院執行。

  當事人提款時應留足公證處審批、劃款時間。

  五、公證處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入提存款,對提存款數額較大(500萬以上,含500萬)、當事人希望公證處在其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帳戶的,應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處領導批準,在不違反財經紀律原則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設立專門帳戶,但該帳戶上的提存款一旦劃出,必須由公證處財務人員負責,注銷該帳戶。

  六、提存款專用帳戶開戶人是公證處,其相關印鑒、支票實行嚴格的分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動用提存款。公證處財務人員必須保證提存款的安全。若發現異樣,應立即將情況上報。

  七、提存款領取程序:

  1、有權提取提存款的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書面申請;

  2、承辦公證員經審查同意提款后,填寫《請款單》,經業務部部長審批;

  3、將《請款單》連同該公證事項卷宗送處領導(業務主管領導)審批或在該領導不在時送監審部審批;

  4、會計進行財務審核,并送處領導(財務主管領導)審批。

  5、出納根據已完善上述手續的《請款單》劃款;

  執行上述規定時,應堅持認真審查、及時劃款的原則。八、提存款存入、支付的相關財務規定:

  1、提存款的存入:

  當事人憑銀行進帳依據(轉帳憑回單、現金憑進帳單原件)、公證員的收款通知,到出納處換取公證處出具的收款收據(進帳時須注明款項來源為提存款)。出納開具收款收據前,應當核實該憑據的真實性。

  2、提存款的支付:

  當提存款符合支付條件時,由收款方出具收據,并由承辦公證員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財務請款。

  提存款支付方法有:(1)轉帳進、轉帳出;(2)現金進、轉帳出;(3)現金進、現金出(大額款提前通知財務與銀行接洽),嚴禁轉帳進、現金出。

  提取提存款的當事人為個人的,提存款可轉入當事人本人的銀行卡內,不宜支付現金。

  3、關于利息支付問題

  由于銀行按季度結息,故提存款利息往往不能同本金一同支付,須等銀行付息后才能結清。

  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6

  1)、項目銀行帳戶必須經雙方負責人同意后方可設立和使用,銀行帳戶僅供本合同項目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與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嚴禁利用項目帳戶做與本項目無關的收支。

  2)、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該項目原則上只設一個項目帳戶,確因工作需要開設帳戶的,需報雙方公司負責人同時批準后方可設立(書面批準依據),已經開設的,需向項目財務部補辦備案手續。

  3)、項目帳戶必須與雙方公司銀行帳戶嚴格區分(財務專用章、其他專用章等銀行預留印簽),雙方公司不得用各自公司帳戶進行本項目收支。

  4)、銀行帳戶印鑒的使用實行印章分管并用制;即:財務章由一方保管,另外1枚由另一方保管,不準1方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時應委托他人代管。

  5)、銀行支票的使用規定:

  a、業務部門使用銀行支票時,必須憑付款審批單,經項目負責人及經辦人簽字,寫明用途、金額、日期;

  b、會計人員核單后,出納才能簽發銀行支票,同時要求業務經辦人員在銀行支票使用簿上簽字,登記銀行支票號碼、金額、收款人;

  c、簽發銀行支票必須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寫金額、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簽發空白支票、空頭支票。如特殊情況需簽發空白支票,必須在小寫金額欄恰當幣位寫上“$”。

  d、支票用于轉帳的,必須在支票左上角劃兩條斜線;

  f、支票開出后,必須在十日內報銷清帳,不得轉借其他用途使用。對于預付貨款,應做好合同管理,根據合同規定報帳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報帳的,應到財務部說明原因,限定報帳時間,否則追究業務經辦人的相關責任。

  g、支票報銷是必須附發票、收據、入庫單等原始單據,對于分期付貨款的,必須按每次付貨款金額開具發票或收據方可報銷。

  e、業務人員收到支票應到財會機構辦理入帳手續,一般應先確認收到款項后,才發貨或提供勞務。

  5)、該項目的所有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其他收入必須按項目指定帳號進帳。

  6)、財會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轉帳支付等付出款項,一律憑付款審批單辦理。付款審批單應附在付款憑證后記帳備查。付款審批單應附有合法的付款依據(合同或其他)。同一項目(同一業務)應按合同總額上報審批,不準同一業務分次報批、支付。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付款,財務人員有權拒絕付款。

  7)、根據已獲批準簽訂的'合同,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遲付,也不準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托,也不準改變收款單位。

  9)、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全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追究財務及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10)、有關資金使用的審批,如審批人員出差時,由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審批。批件必須附在有關發票、單據后面入帳備查。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審批,財務人員必須征求雙方公司總經理(總裁)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業務。

  11)、銀行帳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匯總記帳,也不準以收頂支記帳。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表逐筆調節平衡。

  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7

  銀行存款是醫院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是醫院的主要貨幣資金,是醫院流動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醫院資產安全,特擬訂本辦法:

  一銀行存款帳戶,由財會部門統一管理。并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銀行結算辦法,對不同的收付款業務,按照有關規定選用適當的`結算辦法。

  二領用支票須填寫“支票使用申請單”,經院長同意后,由財務科簽發,并加蓋銀行印鑒,同時需在支票上注名日期、用途及限額。支票使用后次日起三天內將使用后的發票及時交回財務科,改變用途須重新申請,不得領著不用不交。

  三支付外單位的貨款,實行先驗貨后付款的原則。經辦人所經收的付款要負責到底及時報銷,收回余額。直到帳務結清為止。對開出不用的支票,經辦人要及時退還財務科。

  四不得簽發器空頭支票。

  五不得前方遠期支票,不得轉借銀行帳戶。

  六空白支票與預算銀行印鑒,必須分人保管。

  七出納人員需及時登記銀行日記帳,并定期與銀行核對余額,月末由會計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季末財務負責人對銀行進行一次全面查對,確保各筆收支款項的安全相符,防止資金被挪用、侵占。

  八有關付款憑證付訖后,應蓋上“付訖”圖章,以防重復付款。并定期裝訂成冊,由專人保管,防止被盜和涂改。

  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8

  第一條 企業發生的經濟往來,除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可以使用現金外,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

  第二條 企業應根據開戶銀行或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帳”,對銀行存款進行明細核算,同時設置“銀行存款”總帳,進行總分類核算;

  第三條 銀行出納對發生的結算業務,要根據合法,正確和完整的收支憑證,依業務發生的`先后順序登記入帳,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出納工作與銀行存款對帳工作不能由一人擔任。月份終了,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于未達帳項均應及時查明原因,妥善做出處理,防止差錯;

  第四條 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銀行帳戶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有關規定,辦理銀行開戶,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無理拒付,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無債權債務或真實交易的票據;

  第五條 經辦人借用空白轉帳支票必須經財務負責人批準,由出納員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記簿》上寫清支票號碼,用途和收款單位等項目,由經辦人簽名后方可辦理,經辦人必須于業務結算后三日內辦理有關手續到財務部門核銷;

  第六條 結算憑證(如匯票,支票等)丟失,經辦人必須立即報告財務部門,以便財務部門及時采取掛失止付等補救措施,防止冒領和詐騙發生。如果造成經濟損失的,要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第七條 預付款應填制用款申請單,必須按照已簽訂的合同付款有關條款,由單位領導及經辦人簽字,按照審批付款手續辦理;

  第八條 凡辦理預付款手續的單位和個人,款項一經付出,經辦單位和承辦人應督促款項的落實情況,業務結算后,及時將余款清回,否則,由此造成的壞帳損失,要追究承辦人的責任;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違反銀行結算法律法規和制度,不得貪污挪用公款,否則,一經查出,將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條 財務負責人不定期組織人員對現金,銀行存款余額進行抽查。

  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單位的銀行存款業務,防范因銀行存款管理不規范給單位帶來資金損失,確保單位資金的安全與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涉及銀行存款業務的相關事項。

  第三條、本制度中的銀行存款是指單位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全部貨幣資金。

  第二章 銀行賬戶管理規定

  第四條、單位銀行賬戶開戶工作統一由財務室負責,日常管理由財務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五條、單位銀行賬戶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立,并用于辦理結算業務和現金收付,具體可設基本存款賬戶、專用賬戶。各賬戶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賬戶:辦理單位日常轉賬結算與現金收付的賬戶,如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支付,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等。

  2、專用賬戶:辦理指定業務的'資金結算收付,不可辦理現金支付。

  第六條、銀行賬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財務室應定期檢查銀行賬戶開設及使用情況檢查中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三章 銀行存款業務辦理管理

  第七條、財務人員、業務人員應嚴格審查收到的支票或銀行匯票等票據的合法性,以免收進假票或無效票。

  第八條、單位各科室的業務或日常費用付款,應填寫付款申請,由相關領導審批后,交由出納辦理,申請單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額和收款單位及開戶信息。經辦人領取銀行票據后,須在票據存根上簽字確認。

  第九條、出納人員在辦理結算業務時應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或結算工具,并在辦理業務后取得結算憑證,如銀行回單聯等。

  第十條、出納員根據銀行賬戶業務發生的先后順序和審核無誤的收、付憑證后,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十一條、出納人員不慎將結算憑證丟失后,應及時上報財務總監以方便采取掛失止損等補救措施。

  第十二條、當月發生經濟業務的存款賬戶,出納員應于次月初及時取得各銀行存款賬戶對賬單,并逐筆與已登記的銀行存款日記賬發生額進行核對,發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加以糾正;發現未達收支事項,要及時取得相關收付憑證并登記入賬。月末不能取得憑證的未達事項與金額,由出納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使調節后的余額相一致。

  第十三條、每月月終,出納員應分別結出各銀行存款賬戶的當月發生額、累計發生額和余額,編制好各銀行賬戶收支報表,出納簽名后連同記賬憑證、對賬單和調節表一并交財務經理復核;

  第十四條、單位與銀行對賬時發現錯誤的處理辦法:

  1、記賬錯誤的處理辦法:查明原因進行處理、改正。

  2、收付款結算憑證在單位與銀行之間傳遞需要時間造成記賬時間上的先后,即一方記賬而另一方未記賬。處理辦法: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表進行調節。

  第十五條、財務負責人安排人員組成清查小組,不定期地審查單位銀行存款余額與銀行存款相關賬目是否一致。

  第十六條、單位財務人員對各種支票領用,須建立《支票領用注銷登記簿》,由出納進行序號序時登記,財務主管每月至少核查一次

  第十七條、銀行支票(包括轉賬支票和現金支票)由出納負責保管和簽發,出納必須遵守下列條款。

  1、不能簽發空頭支票。

  2、不能簽發超過時間規定的支票,及遠期或過期支票。

  3、不能將支票交由收款公司或個人代為簽發。

  4、不能簽發印鑒不全、不符合規定的支票。

  5、不能出租、出借支票或將支票轉讓給別的公司或個人使用。

  6、不能將支票用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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