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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通用17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 1
一、醫療保險管理制度
(一)機構管理
1.建立醫院醫保管理小組,由組長負責(組長由副院長擔任),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醫保工作。
2.設立醫院醫保辦公室(以下簡稱“醫保科”),并配備2名專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
3.貫徹落實市社保局有關醫保的政策、規定。
4.監督檢查本院醫保制度、管理措施的執行情況。
5.及時查處違反醫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關記錄。
6、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解釋,設置“醫療保險宣傳欄”,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已設置投訴箱),保證醫療保險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醫療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不推諉病人,接診時嚴格核對《醫療證》、卡與參保人員本人相符,發現就診者身份與所持《醫療證》、IC卡不符時,應扣留醫療保險證,及時報告醫院醫保科,醫院醫保科及時上報市醫保中心。
2.診療時嚴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的原則。
3.藥品使用需嚴格掌握適應癥。
4.收住病人時必須嚴格掌握入院標準,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住院用藥必須符合醫保有關規定,使用自費藥品必須填寫自費藥品患者同意書,檢查必須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帶藥嚴格按規定執行。
(三)藥房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國家發改委制定公布的藥品零售價格,按醫院藥品采購供應制度采購藥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藥品價格及一次性醫用材料價格,接受監督。
3.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達標,不得串換藥品。
(四)財務管理制度
1.認真查對參保人員的醫保病歷、IC卡,把好掛號、收費關,按市醫保中心醫保費用管理的要求,準確無誤地輸入電腦。
2.配備專人負責與市醫保中心醫保費用結算和銜接工作,并按醫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3.新增醫療項目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醫保中心上報。
4.嚴格執行醫保中心的結報制度,控制各項相關指標,正確執行醫療收費標準。
5.對收費操作上發現的問題,做到及時處理,并有相關處理記錄。
6.參保人員出院結帳后,要求查詢收費情況,醫保窗口和財務室做到耐心接待,認真解釋,不推諉。
(五)信息管理制度
1.當醫保刷卡出現錯誤時,窗口工作人員及時通知醫保科,由窗口工作人員利用讀卡程序來檢查卡的質量,如卡有問題,告知持卡人到市醫保中心查詢。
2.當醫保結算出現問題時,窗口工作人員及時通知醫保科,由醫保科來查對,確保結算正確,如在查對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和醫保中心溝通、協調。
3.信息管理員做好醫保的數據備份,定期檢查服務器,確保醫保系統的正常運行。
二、醫院醫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一)、醫保工作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市政府及市社保局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項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患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2.在副院長的領導下,認真遵守與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簽訂的《醫療定點機構服務協議書》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協議要求開展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3.堅持數據備份制度,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5.定期(每月)報送各項醫療保險費用執行情況報表。
6.加強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學習,全面掌握醫保、醫療政策、制度,做好醫保院內管理工作。
7.全院醫護人員醫保政策業務考試每年不少于一次,考試合格率保證在90%以上。
(二)、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措施
1、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病歷、處方、檢查單等書寫規范,做到字跡清晰,記錄準確完整,醫師簽字規范。
2、做到就診患者病歷、卡與參保人員本人相符,病與癥相符,所患疾病與所使用的藥品、診療項目相符,藥品與需要的數量相符,使用的藥品數量、診療項目與費用相符。
3、在診治、記賬時必須核對病歷和醫保卡,不得將非醫保人員的醫療費記入醫保人員。
4、應進行非醫保支付病種的識別,發現因斗毆、酗酒、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患者、交通事故等患者使用醫保卡就診應及時通知醫院醫保科。
5、凡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醫保范圍以外的用藥、治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未經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簽訂同意書的',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糾紛由當事人負責。
6、醫保目錄內的同類藥品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的情況下,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7、按時向醫保中心上傳結算數據,及時結回醫保基金應支付的醫療費用,做到申報及時、數據準確。
8、保證醫保網絡系統運行正常,數據安全。
(三)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措施
1、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就醫管理措施
(1)對前來就醫的患者,接診醫生要詢問是否是醫保病人,如果是醫保病人要核對病歷和就醫者是否為同一人,如醫務人員未經核實給人、病歷本不相符的人員開處方,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開方醫生承擔。
(2)門診醫師在接診醫保患者就診時,要按門診病歷書寫要求認真書寫醫保專用病歷。
(3)嚴格執行首問、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病歷、處方、檢查單等書寫規范,做到字跡清晰,記錄準確完整,醫師簽字規范。
(4)要主動向病人介紹醫保用藥和自費藥品范圍,盡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常用藥和甲類藥。
(5)堅決杜絕大處方、人情方、不規則用藥處方和不見病人就開處方等違規行為。
(6)對處方用藥有懷疑的病人,請他在《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進行查詢,讓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療,明明白白用藥,明明白白消費。
(7)對門診持《慢性病卡》的病人,嚴格按慢性病的病種對癥用藥,認真掌握藥品的適應癥、慢病用藥范圍和用藥原則。
(8)如有利用參保患者的名義為自己或他人開藥、檢查治療的,經查清核實后將進行處罰,并取消醫保處方權。
(9)嚴禁串換藥品、串換診療項目、串換病種、亂收費、分解收費等行為。
(10)嚴禁誤導消費、開大處方、重復檢查。
2、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管理措施
(1)、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對符合住院的參保人員,門診醫生應開具《入院通知單》,住院處憑《入院通知單》、醫保卡辦理微機住院登記,同時依據醫保規定收取住院押金。
(2)、參保人員入院后,病房醫護人員應核對住院者是否與《醫保證》、身份證相符。
(3)、實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標準患者住院期間每日24小時必須住院。
(4)、住院期間《醫療證》必須交醫院管理,
(5)、醫保病人住院期間要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原則。
(6)、建立會診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轉院質量。
(7)、對進行和使用非醫保范圍的醫療服務,要征得醫保病人的同意,并簽訂《使用自費藥品、治療項目患者知情同意書》,以避免醫保病人個人承擔的費用增加。
(8)收治住院病人必須符合住院指征,嚴禁掛床住院、空床住院等不規范行為,凡經查實有掛床、空床住院的,按醫保有關規定,對所在病房處以2倍以上住院費用的處罰。
3、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管理措施
醫生接診持門診慢性病卡的患者,必須認真核對參保病人的身份,做到醫保病歷、人、慢性病卡相符,確認無誤后,依據慢性病“卡”規定的病種及病情進行治療,嚴格按照醫保規定的慢性病病種用藥范圍開具處方。
4、特檢特治審批管理措施
醫院各科室要嚴格掌握施行特檢、特治的適應癥。需主治醫師以上填寫《特檢、特治審批單》,由科主任批準并簽字、醫院醫保科審批,再報送市醫保中心審批后方可進行。
5、轉院轉診管理措施
(1)凡遇:①經本院多方會診檢查仍不能確診的疑難病癥病人;②因本院條件所限無法開展進一步治療的病人;③危、急、重癥病人必需轉院搶救的;④醫院無條件治療的專科疾病病人。經治醫師提出建議,主治醫師報告,經科主任審批同意后辦理轉院轉診手續,轉至二級以上專科或三級綜合(中醫)醫院。
(2)不得借故推諉病人,凡在本院可以治療的病人,不得向外轉診轉院。
6、醫療保險使用貴重及自費藥品及項目的管理措施
凡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醫保范圍以外的貴重及自費藥品及診治項目:
(1)屬門診治療確需的貴重及自費藥品,應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后開具。
(2)屬住院治療確需的自費藥品,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簽訂《使用自費藥品、治療項目患者知情同意書》。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 2
第一章準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落實國家統計局對國家衛生健康委統計督察反饋意見的通知》精神,建立長效機制,切實提升醫院統計工作的及時性、規范性、紀律性,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院具有統計數據工作的單位、部門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第三條統計工作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第四條統計人員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工作。任何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部門、統計人員及其他部門、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五條統計人員對各種統計工作數據依法嚴格保密,非本職工作所需禁止查閱。
第二章組織管理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統計工作實行“專人負責,歸口管理”制度,壓實責任,過錯追究。醫院統計管理部門為績效辦,負責制訂全院統計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負責全院內部統計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編制統計歷史資料。
第七條各部門要明確數據來源及責任主體,規范統計數據臺賬,數據標準、技術規范,保證源頭數據質量。
第八條醫院統計報表分為內部統計報表和對外統計報表2種。各種報表必需經主管部門主任、主管院領導審核簽字后才能上報。
第九條各崗位工作職責。
財務科:負責衛生健康財務年報,醫療費用統計月報表等財務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人事科:負責衛生人力資源基本信息調查表(衛生人力實時報表)等人力資源管理統計上報工作。
醫務部:負責衛生統計數據網絡直報及醫療相關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醫保辦:負責與醫保有關的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藥劑科:負責與藥品管理有關的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公共衛生科:負責基本公共衛生和健康管理統計要求的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醫改辦:負責自治區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要求統計上報的醫改監測統計數據上報工作。
信息科:配合各部門從信息系統中提取各項統計數據。規范數據采集標準,統一采集路徑,保證數據采集的一致性。
績效辦:負責國家公立醫院績效考核統計數據的上報工作。負責審核各單位、部門對外上報的數據。
上述未提到的部門,上級有關部門要求上報的數據,按照部門職責分工進行統計上報。各單位、部門整理、歸納所管統計數據報表,按照月度報表、季度報表、年度報表的形式報績效辦備案。各種報表按照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要求先報績效辦審核,再上報。
績效辦統籌協調各部門統計工作,加強部門間溝通,確保各項統計數據、統計口徑一致,同時加強各種數據的邏輯性和合理性審計,注重與歷史數據的對比、分析和使用。
第三章統計資料的管理
第十條嚴格按照國家統計調查制度,扎實做好衛生資源、醫療服務、衛生健康監督、疾病預防控制、婦幼健康、人口監測等常規統計,以及衛生服務調查、醫改監測等專項調查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建立“數據質疑,及時糾正”工作機制,對相關數據進行邏輯性和合理性審核,質疑數據要及時查找原因,追根溯源,分析整改,確保上報的數據真實、準確、無誤。
第十二條進一步加強數據質量管理和開發應用。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完善數據質量評估體系,針對各項統計調查任務,建立數據質量評估和反饋機制,推動統計數據質量提升。
第十三條探索推進新興信息技術融合應用,創新數據采集、開發、存儲方式,提升統計工作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條強化靠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的理念,運用科學方法,挖掘數據價值,創新展示方式,以科學、客觀的統計數據反映醫院發展現狀與趨勢,支撐規劃編制和政策制定。
第十五條各種統計調查的原始資料與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多重備份、永久保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有關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相關規定,落實網絡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規范要求,保障統計業務數據庫及信息系統的可靠運行。
第十七條強化對數據采集、管理、服務、開放、共享、使用全過程管理,建立安全信息通報和應急處置聯動機制,有效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嚴格落實防懲問責制,加強防范和懲治衛生健康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醫院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任何違法、違紀現象一旦查出,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績效辦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后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癥,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
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歷書寫須規范、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記錄參保病人的門診及住院病歷,各種意外傷病人,在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程錄中必須如實的記錄意外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七、合理用藥、合理檢查,維護參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復檢查的必須有原因分析記錄。控制抗菌藥物和自費藥使用
八、嚴格掌握醫療保險病人的入、出院標準。嚴禁分解門診處方開藥、人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掛床住院或把門診治療、檢查的病人作住院處理,住院病歷內容必須規范完整,
九、嚴格按照規定收費、計費,杜絕亂收費、多收費等現象。住院部實行每日清單制,每日清單應交給患者簽名確認,要做到及時計費,杜絕重復收費,各種費用記帳必須與病歷醫囑相符合。由于亂收費、多收費、重復收費產生的醫保拒付款全額由相關責任醫生、護士負責。
十、全體醫生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醫院定期對醫保工作進行檢查公示,對最新醫保政策、文件等及時組織進行院內組織學習。
十一、醫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終端軟件,要妥善維護;醫保新政策出臺,按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序,及時上傳下載,確保醫保數據安全完整,為參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醫服務。
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并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 3
一、醫療保險辦公室職責
1、熟悉職責范圍涉及的相關文件和要求,做好職責范圍內的醫院管理工作。
2、負責與職責范圍內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向醫院相關管理部門通報醫保管理信息。
3、負責參保人員就醫的審核及費用報銷,做好相關財務數據工作。
4、配合醫院相關管理部門,對醫療臨床科室執行醫保管理要求的情況作不定期檢查。協助醫療臨床科室按各醫保管理要求對醫保病人做好服務工作。
5、積極參加醫保管理工作學習,及時掌握醫保管理要求與信息。
6、負責醫保管理辦公室各項月報表工作。
二、就診管理制度
1、公布醫保就醫程序,方便參保病員就醫購藥。
2、設立醫保掛號、結算專用窗口。
3、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和費用結算手續時,應認真核對人、證、卡相符,杜絕冒名就診或冒名住院現象。
4、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和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病情診斷要與用藥相符。
5、落實首診負責制,不無故拒收、推諉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病員。
6、貫徹因病施治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不得掛名、分解、冒名住院。
7、參保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比例在醫療服務補充協議規定的'控制比例內。
三、診療項目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醫保診療項目,不得將醫保范圍外的項目納入醫保支付。
2、使用醫保目錄外服務項目應征得參保病員或家屬同意,并逐項簽字。
四、用藥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醫保用藥規定,基本醫療藥品品種齊全,使用符合協議規定。
2、使用醫保目錄外藥品應征得參保病員或家屬同意,并逐項簽字,住院病人甲、乙類藥品的比例符合醫療服務協議的規定。
3、嚴格執行醫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原則上不允許病人在住院期間外購治療性藥品和材料,如病人確實因病情需要外購治療性藥物或材料,必須經病人、科主任和分管院長同意并簽字后方可實施,產生費用及時上報并計入住院總費用。
五、結算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省、市物價部門的收費標準,不得擅立項目收費、分解醫療收費項目、提高醫療收費標準。
2、參保人員門診掛號和醫療費用結算時,使用定點醫院統一發票醫療保險規章制度醫療保險規章制度。
3、認真做好補充醫療保險,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或弄虛作假。
4、每月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醫保部門如實報送醫療機構月對賬單。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 4
一、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兒復蘇技術的醫護人員在分娩現場。分娩室應當配備新生兒復蘇搶救的設備和藥品。
二、產科醫護人員應當接受定期培訓,具備新生兒疾病早期癥狀的識別能力。
三、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嚴格按照護理級別落實巡視要求,無陪護病房實行全天巡視。
四、產科實行母嬰同室,加強母嬰同室陪護和探視管理。住院期間,產婦或家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抱嬰兒離開母嬰同室區。因醫療或護理工作需要,嬰兒須與其母親分離時,醫護人員必須和產婦或家屬做好嬰兒的交接工作,嚴防意外。
五、嚴格執行母乳喂養有關規定。
六、新生兒住院期間需佩戴身份識別腕帶,如有損壞、丟失,應當及時補辦,并認真核對,確認無誤。
七、新生兒出入病房(室)時,工作人員應當對接送人員和出入時間進行登記,并對接收人身份進行有效識別。
八、規范新生兒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兒出入院應當由醫護人員對其陪護家屬身份進行驗證后,由醫護人員和家屬簽字確認,并記錄新生兒出入院時間。
九、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降低醫院感染發生風險。
十、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
十一、對于無監護人的'新生兒,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門妥善安置,并記錄安置結果。
十二、對于死胎和死嬰,醫療機構應當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并加強管理;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死嬰。
對于有傳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嬰,經醫療機構征得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同意后,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應當在醫療文書上簽字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妥善處理,不得交由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自行處理。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 5
一、入院管理規定
(一)醫保患者辦理住院手續時,應攜帶《醫保手冊》、社保卡到住院處,工作人員認真核對參保人員《手冊》中的照片,并根據患者的診斷,按《手冊》填寫的身份、數據及其它信息進行登記;患者未在紅名單內或未持醫保手冊者,應全額繳費,手工報銷。
(二)醫保、工傷、合作醫療患者住院時,應持“醫保手冊”、“工傷證”、“合作醫療證”到住院處辦理住院手續。住院處工作人員應在住院單上加蓋“醫保”、“合作醫療”、“工傷”章,以提示病房醫生在為患者診治時要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凡辦理住院手續的醫保患者其住院通知單上醫生注有以下原因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因吸毒、打架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因自殺、自殘、酗酒等,住院處工作人員應全額收取患者住院費用。如醫生診斷未詳細注明,經辦人有疑問時,有責任詢問患者的'受傷原因,并按醫保規定收取其住院費用。
(四)醫保患者在住院期間嚴禁請假外出,其請假期間的醫療費用住院處按自費收取。
二、出院管理規定
(一)患者出院時,病房為醫保患者提供出院診斷證明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患者,一份附在病歷中,一份隨出院通知單交到出院處,經辦人將診斷證明貼在患者結算明細單上,報醫保中心審閱。
(二)參保人員辦理完出院結算手續后,出院處才可將《手冊》返還患者。
(三)患者自院方開出出院通知單的第三天后拒不出院者,其醫療費用住院處按自費收取。
(四)參保人員出院后,從出院處通知其結算醫療費用之日起兩周后仍未來結算的,出院處應將其《手冊》號及公民身份證號碼上報參保繳費的區、縣社保中心。違反《手冊》使用管理規定,造成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錯誤者,北京市醫保中心將追回其相關費用,要杜絕此類問題發生。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 6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藥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 7
為規范機關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淮南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預決算管理
1.合理編制部門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局機關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一切預算收支應納入財政年度預算,經局黨組會議研究批準后執行。
2.在編制年度綜合收支預算時,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和“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總原則。
3.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它收入;支出預算包括:人員工資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等。人員工資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有序安排支出事項。對財政下達的預算,結合單位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
4.編制部門決算報表,如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定期編制財務報告,進行財務活動分析。
二、內部審計
局機關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對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和自查(根據工作需要可每半年開展一次),每年商請市紀委監委機關、市審計局對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合法合規檢查不少于一次;可委托第三方或組織本系統財務人員對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收支進行事中審計。
三、資金使用管理
(一)現金管理。單位經費支出1000元以上的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其他零星經費支出應憑公務卡刷卡結算。
(二)大額資金管理。
1、大額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嚴格執行預算標準。
2、大額資金支出應嚴格按照“三重一大”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由局相關支出科室提出申請,局分管領導審核并報主要領導同意,經局黨組會議研究后,交相關科室辦理完結,交規劃財務與法規科辦理支付手續。
3、大額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購置先由申請科室報局分管領導審核,并請示局主要領導同意或局黨組會議研究后,由辦公室按照政府采購程序辦理,并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和登記臺賬。局規劃財務與法規科對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按財務規定應及時入賬。
五、差旅費報銷
(一)差旅費審批。
1、差旅費是指機關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局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嚴格執行市財政局有關規定。
2、市外出差由局主要領導審批;市內遠郊出差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局分管領導審批。
3、沒有履行出差審批的,單位財務不得報銷。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天數和頻次。
(二)差旅費標準。
1、市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按照每人每天80元標準包干使用;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每人每天80元標準包干使用,由單位派車的,不另行補助市內交通費。
2、市外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和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3、工作人員臨時到常住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當天往返的,出差人員赴機場、火車站等發生的大巴、地鐵出差費用,可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4、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按規定等級和出差目的地標準執行(具體標準見附件)。
(三)差旅費報銷。出差人員差旅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船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六、公務接待
(一)接待原則。
1、統一管理、對口接待原則:局機關的公務接待工作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并由各分管領導和業務科室對口接待。
2、事前審批原則:所有接待事項,應事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未經批準的接待費用不得報銷。
3、勤儉節約原則:接待工作應做到既熱情周到、禮貌待客,又嚴格標準、厲行節約,杜絕奢侈浪費。
(二)接待標準。
1、宴請標準。公務接待一般不安排宴請,確需宴請的,一般只安排一次。標準按100元/餐·人執行。
2、嚴格控制陪餐人員,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原則上不超過來賓人數的三分之一。
(三)費用報銷。公務接待費用報銷實行“四單合一”,報銷時須提供“一函三單”,即:派出單位公函、公務接待審批單、公務接待清單和稅務發票單據。
七、審批報銷
各項經濟業務須由至少兩人共同辦理,經辦人在原始憑證上簽署經辦,科室主要負責人簽署審查意見,報局分管領導和局主要領導審批后,交由局規劃財務與法規科報銷費用。各項經費收支均由局規劃財務與法規科歸口管理,財務人員應認真負責、嚴格把關。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 8
一、衛生院成立慢性病管理科室,各村衛生服務站設立專(兼)職人員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轄區慢性病防治網絡,制定慢性病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年底有工作總結。
二、要落實35歲以上人群首診測血壓制度,并在門診日志和病歷中記錄血壓值。
三、在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對于發現高血壓、糖尿病的高危人群,應納入管理,并及時給與指導和健康干預,督促其定期監測血壓和血糖水平,積極落實慢性病三級預防措施。
四、對于發現的高血壓、糖尿病患者,應在其知情同意的情況下,為其建立健康檔案,并發放健康教育處方,指導其接受規范治療。
五、責任醫生應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針對慢性病患者開展健康檢查、每年至少4次的健康隨訪。對于控制不滿意的患者,應按照要求,及時規范轉診。
六、慢性病患者健康檔案管理按照《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執行,并確保衛生服務的'連續性。
七、建立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組,在衛生服務站的指導下定期開展活動,在患者間相互交流心得體會,提高戰勝疾病的勇氣和信心。
八、定期針對目標人群開展慢性病防治知識的健康教育活動,宣傳普及《中國公民健康素養—基本知識與技能》,指導健康行為生活方式,提高群眾自我防病意識和能力。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 9
1、為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療保障管理,醫院健全醫療保障險管理制度,由醫務科負責監督制度落實。
2、醫院應在醒目位置公示基本醫療保障收費標準和醫療保險支付項目和標準,為就醫人員提供清潔舒適的就醫環境。
3、醫院加強醫療保險政策的學習和宣傳,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合)人員服務,在診療過程中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控制醫療費用。
4、醫院在為參保(合)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應認真核驗就診人員的'參合證、醫療保險(離休干部)病歷、社會保險卡及醫療保險證(以下統稱“證、卡”),為保證參保(合)人員治療的連續性和用藥的安全性,接診醫師應查閱門診病歷上的前次就醫配藥記錄,對本次患者的檢查、治療、用藥等醫療行為應在病歷上明確記錄。參保(合)人員因行動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藥的,由被委托人在專用病歷上簽字。
5、醫院嚴格遵守藥品處方限量管理的規定: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30天、同類藥品不超過2種;住院病人出院時帶藥不得超過7天量,且不得帶與本次住院病情無關的藥品。
6、嚴格掌握參保人員出入院標準,及時辦理出入院手續醫療保險規章制度百科。不得將不符合住院標準者收治入院,嚴禁分解住院和掛床住院。
7、醫護人員要核對參保(合)病人診療手冊,如發現住院者與所持證件不相符合時,應及時扣留相關證件并及時報告社保科,嚴禁冒名頂替住院。
8、做好參保(合)病人入院宣教和醫保、新農合政策的宣傳工作,按要求簽定參保(合)病人自費項目同意書,因自費藥品或檢查未簽字造成病人的費用拒付,則由主管醫師負責賠償。
9、嚴格控制住院醫療總費用,各科室要按照醫院制定的指標嚴格控制好費用,超標費用按比例分攤到各臨床科室(包括臨床醫技科室)。
10、嚴格控制藥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醫院制定各科藥品比例指標進行控制;嚴格控制自費藥品比例,原則上不使用自費藥品;超標藥品比例也將納入當月院考評。
11、嚴格內置材料及特檢、特治材料審批工作,要求盡可能使用國產、進口價格低廉的產品。各醫保中心(包括外地醫保)要求醫師填寫內置材料審批表到醫保辦審批后才能使用,急癥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審批(術后3天內)。
12、嚴格執行物價標準收費政策,不能分解收費、多收費、漏收費、套用收費,因亂收費造成的拒付費用由科室承擔。
13、對參保病人施行“先診療后結算”,方便患者就醫。
14、按時向醫保中心和合管中心上傳結算數據,及時結回統籌基金應支付的基金,做到申報及時、數據準確。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 10
為加強經費管理,保證我局機關工作正常開展,促進機關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省xx財務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范圍
(一)預算內資金,包括由地方財政撥款的行政機構經費、專項調查經費和省統計局撥款的統計事業費、專項調查經費。
(二)預算外資金。主要指本局通過各種方式創收所得資金。
二、管理原則
(一)堅持:“計劃開支、量入為出,按章辦事、民主理財”和“全程管理,重在源頭”的原則,加強預算管理。全局性和各科室所需的會議費、印刷費、購置費和專項調查費用等各項經費均應事先編制預算,經辦公室審核、局領導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批準后,辦公室嚴格按預算執行。
(二)加強統一領導,嚴格審批制度。報銷各種經費開支,繼續執行、完善會計審查、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局領導“一支筆”審批的“三步走”管理制度。各項經費開支報銷,均由申請報銷人(經辦人)填好報銷憑證,經會計審查、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其中專項調查、基建項目和大宗設備購置等重大經費開支,分管局領導按集體審定的預算審批;各科室差旅費、會議費、設備購置費等開支,除按上述規定,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外,科室負責人必須審核簽字,其購置的設備必須經辦公室驗收登記后方可報銷。
(三)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帳目,堅持日清月結,做到帳帳相符、帳表相符、
帳物相符。按時報送各項財務報表,局辦公室定期向分管局領導匯報一次經費收支情況,以及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并不定期向全局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四)加強現金管理,嚴格現金開支范圍。對規定轉帳起點以上的開支,原則上應經銀行轉帳結算,特殊情況需現金結算的,必須報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屬于現金結算的開支,要從嚴掌握,加強管理。財務人員要增強責任心,確保庫存現金安全。
(五)及時結算往來款項,嚴禁職工拖欠公款。各項經費的往來款項要及時結算,收入要及時到帳,開支要及時報銷。統計教育培訓、年鑒宣傳發行及膠印業務等收入款項,一般應在事畢后兩個月內及時全額到帳,(逾期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出提示,三個月由辦公室自本人工資中扣除并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嚴禁經辦人截留挪用,一經發現,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除因公出差、購物外,職工個人一般不得借支公款。因公借款需填寫正式借據,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并于返回后及時報銷結清。職工遇特殊情況(指重大的.天災人禍)確需借支公款者,由本人提出書面報告送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審批,并制訂還款計劃,認真執行。
(六)堅持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政策、制度,積極組織收入,增加資金來源,為促進統計工作創造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七)加強國有固定資產管理,具體制度按《安徽省統計部門國有固定資產管理細則》執行。
三、管理規則
各項經費開支,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規定,大力壓縮經費開支,尤其是專項經費的開支,一定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執行。
(一)差旅費
因公出差需經分管局長批準,嚴格按規定標準住宿。較近的縣、市均應早出晚歸,不在外地住宿。
(二)會議費
各類會議一律實行會議費用審批制度,按批準限額嚴格執行,不得任意增列項目和提高標準。各類會議一般只開到縣、市、區,會議地點原則上安排在滁城。一般專業性會議,由主辦科室申報,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審批;全局性會議,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由辦公室提出會議費用預算,報局長審批。各類會議的會務工作,一律由辦公室統一負責。
(三)辦公費
辦公用品實行各科專人按季領用制度,由辦公室統一購買,計劃供應。一般情況下,辦公用品不直接發至個人。各科室或個人未經辦公室同意不得自行購買辦公用品。報刊訂閱應本著實用、節約的原則從嚴掌握,除全局統一確定的報刊外,一個專業限訂一種報紙或一種雜志,并由辦公室負責統一訂閱,各科室不得自行訂閱。辦公用電應注意節約,空調、照明、計算機要做到停用斷電。
(四)印刷費
各種報表、資料除無法印刷者外一律交本局膠印室印刷,并嚴格控制各種印刷品數量,防止浪費。對確需外出印刷者,需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批準,由局辦公室統一聯系。
(五)郵電費
注意節約郵資費用,可發可不發的文件、資料堅決不發,城內(特別是市委、市政府大院內)文件、資料可采用“寄、送、帶”三結合的辦法,盡量減少郵資費用開支。同時,文件、資料應注意加強文字修養,忌發“長篇大論”;文件、資料發送范圍應嚴格控制,盡量減少份數。嚴格控制電話費用開支,能用函件解決的問題不用電話,使用電話(特別是長途電話)應事先擬好通話要點,通話中不敘家常、不講廢話,盡量縮短通話時間。嚴禁使用168等信息電話。
(六)其他費用
上述各項費用之外其他費用,參照上述規則執行。
(一)院總值班由院領導和職能科室相關人員參加,負責處理非辦公時間內的醫療、行政和臨時事宜。及時傳達上級指示處理緊急事宜。
(二)負責檢杳科室值班人員在位情況,對重要部門,科室要到場檢查,了解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三)值班人員遇有不能解決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院領導請示報告,根據領導意見負責組織處理。
(四)總值班人員,按時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堅守崗位、盡職盡責、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五)值班領導根據需要有權組織人員,集中力量解決臨時發生問題,有權調動醫院機動車輛。
(六)值班時間:每天正常上班時間以外的時間,均由總值班負責。
(七)每天交班前,清掃值班室內衛生認真做好室內物品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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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使本市衛生統計信息工作的規范化和系統化,充分發揮衛生統計信息在衛生管理與決策中的信息、咨詢與監督作用,更好地為本市衛生事業的發展與改革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X經濟特區統計條例》及《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衛生統計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根據《統計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依法采集衛生資源投入、分配與選用、衛生服務質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統計數據,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咨詢和統計監督。
第三條市、區衛生局和各衛生事業單位應根據《統計法》的有關規定,重視和加強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充實統計信息人員,提高統計信息人員的素質。統計信息人員按《統計法》行使衛生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任何侵犯。
第四條市、區衛生局在開展統計信息工作中應與國家衛生部、廣東省衛生廳統計信息中心和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密切配合,并在業務上接受其指導。
第五條各區衛生局和各衛生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實施衛生統計信息管理工作,并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統計信息工作管理制度和統計信息人員崗位職責。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市衛生局規劃財務處為全市衛生統計信息職能主管部門,市醫學信息中心為全市衛生統計信息業務指導部門,均應配備專職統計信息管理人員;區衛生局根據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確定主管部門并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管理人員。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的統計信息組織按下列原則設置:
(一)各級各類醫院設立統計信息機構,配備專職統計人員。
(二)其他衛生機構根據本單位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配備適當的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三)各級各類衛生機構均按屬地化管理,及時按規定與各區衛生局建立業務關系,接受業務指導。
第三章人員配置
第八條醫院的統計信息人員按以下標準配備:
1、300張床位以下2-3人;
2、300-500張床位3-4人;
3、500-800張床位4-5人;
4、800張床位以上5人以上;
上述人員配備僅指專職統計人員,不包括病案管理人員。
第九條市、區衛生局和各醫療衛生機構增加或補充專職衛生統計人員,原則上應從高等院校畢業生中考核錄用。所有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必須按《X經濟特區統計條例》的要求,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才能上崗,并按時參加年審。對已經在崗的.統計人員尚未領取《統計從業資格證書》者,由單位督促其在限期內培訓合格方可繼續在崗工作。
第十條市、區衛生局和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衛生統計信息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加強繼續教育,提高統計信息人員的業務水平。統計信息人員繼續教育參照國家人事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的《統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X市衛生局印發的《X市繼續醫學教育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衛生統計信息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市、區衛生局統計信息工作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工作制度和發展規劃,執行國家衛生統計調查任務,指導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工作,對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執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負責本市、區衛生統計報表的收集、審核、匯總,并按時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統計管理部門。
(三)負責公布本市、區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統一管理、提供衛生統計信息資料,統計咨詢。
(四)做好衛生統計信息年鑒。
(五)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編寫衛生統計信息綜合分析年報。
(六)組織衛生統計信息培訓、交流活動,并負責開展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的對外交流。
(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并對此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八)協調與衛生統計信息有關的學會活動。
(九)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市醫學信息中心統計工作職責:
(一)協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對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執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協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收集、審核、匯總本市、區衛生統計報表,并按時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統計管理部門。
(三)協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開展本市、區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的公布工作,并在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提供衛生統計信息資料的查詢和統計咨詢服務。
(四)協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完成衛生統計信息年鑒的'編輯和發行。
(五)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協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編寫衛生統計信息綜合分析年報。
(六)協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組織衛生統計信息培訓、交流活動,并在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的對外交流。
(七)在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和完善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并對此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八)協調與衛生統計信息有關的學會活動。
(九)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統計信息工作職責:
(一)根據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統計信息工作制度和發展規劃。
(二)嚴格執行國家衛生統計調查制度,按時完成各類衛生統計報表和統計調查任務,確保統計數據準確無誤。
(三)做好原始記錄、臺帳、報表等統計資料的保管工作,及時備份電腦數據。
(四)做好年度衛生統計資料匯編。
(五)對本單位的計劃執行、業務開展和管理工作等情況進行綜合或專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服務和統計監督。
(六)做好統計咨詢和信息反饋工作,準確、及時地為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
(七)有條件的單位可采取創辦統計櫥窗、統計簡報等方式豐富統計工作的.內容,增強統計工作的表現力和影響力。
(八)積極參與本單位信息化建設工作,推進統計信息的網絡化和規范化建設。
(九)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培訓任務,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
(十)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章衛生統計調查和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四條市、區衛生局管轄范圍內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必須由當地衛生局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經地方衛生局批準頒發,并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統計調查范圍超出市、區衛生局管轄范圍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須由當地衛生局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經當地衛生局批準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批準后頒發。
第十五條由市、區衛生局制定,經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備案或批準的衛生統計報表,必須在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名稱、備案或批準機關名稱、備案或批準文號。衛生統計信息機構或統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調查程序、上報日期和有關規定執行統計調查任務,不得拒報、遲報、虛報、瞞報、偽造或篡改。
第十六條衛生部制定的《全國衛生統計報表制度》是全國統一的衛生統計標準,市、區衛生局可在嚴格執行《全國衛生統計報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補充性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制度。衛生統計報表制度未經制定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
第十七條市屬衛生事業單位和各區衛生局須上報的各類衛生統計報表及時限要求:
(一)每月15日前須報送上月如下報表:
1.醫院工作報表(門診部分);
2.醫院工作報表(醫技科室);
3.醫院工作報表(住院部分);
4.醫院各科(區)經濟收入報表;
5.醫院收支情況及經濟效益分析表;
6.廣東省部分病種住院醫療費報表;
7.廣東省醫院出院病人疾病分類報表;
8.廣東省醫院出院病人疾病分類及年齡構成(合計);
9.廣東省醫院出院病人疾病分類及年齡構成(男);
10.廣東省醫院出院病人疾病分類及年齡構成(女);
11.單病種報表;
12.醫院住院病人手術分類報表。
13.病案首頁原始數據。
(二)季報、半年報與末月報一起報送,年報于次年1月20日前報送,每年1月20前還須報送如下報表:
1.衛生機構基本情況調查表(衛統1表),同時報送紙質資料并加蓋單位公章;
2.醫療機構運營情況調查表(衛統4表),同時報送紙質資料并加蓋單位公章;
3.診所、衛生所、醫務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調查表(衛統6表,由區衛生局報送);
4.XX縣基本情況(衛統6表附表,由區衛生局報送)
(三)3月20日前須報送如下報表:
1.衛生機構人力資源基本信息調查表(衛統2表);
2.部分衛生機構設備調查表(衛統3表)。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 12
(一)機構管理
1、建立門診部醫保管理小組,由分管主任負責,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醫保工作。
2、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醫保的政策規定。
3、監督檢查本門診部醫保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
4、及時查處違反醫保制度規定的人和事,并有相關記錄。
(二)醫務管理
1、中西藥品處方書寫要求有姓名、性別、年齡、日期、工作單位及家庭地址、劑型、劑量、用量、用法、醫師簽名。
2、控制藥品需嚴格掌握適應癥。
(三)藥房管理
1、按藥品采購供應制度采購藥品。
2、劃價正確。
3、醫師不得串換藥,或而無醫師簽名處方的藥品。
(四)財務管理
1、認真對參保人員的《醫保證》、IC卡,把好掛號、收費關,按市醫保中心醫療費管理的要求,準確無誤地輸入電腦。
2、配備專人負責與市醫保中心醫藥費結算和銜接工作,并按醫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3、新增醫療項目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醫保中心上報。
4、嚴格執行醫保中心的結報制度,控制各項相關指標,正確執行醫療收費標準。
5、對收費操作上發現問題,做到及時處理,并有相關處理記錄。
(五)信息管理
1、當醫保刷卡出現錯誤時,窗口工作人員及時通知信息相關人員,由信息工作人員利用讀卡程序來檢查卡的.質量,如卡有問題,信息人員及時向市醫保中心匯報。
2、當醫保結算出現問題時,窗口工作人員及時通知信息人員,由信息工作人員來查帳,確保結算正確,如在查帳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向醫保中心查詢。
3、信息人員應做好醫保前置機的數據備份,同時準備好備用服務器,如果醫保前置機宕機,馬上手工把備用服務器聯上網絡,確保醫保系統的運行。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 13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遼寧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及相關醫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保健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急救站,以及臨床檢驗中心、專科疾病防治院、護理院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含駐軍、武警部隊對社會開放的醫療機構),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衛生局是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籌建審批
第四條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據衛生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單位或個人籌建醫療機構,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六條申請籌建醫療機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選址報告;
(三)資信證明。
個人(含坐堂醫)申請籌建醫療機構,還應提交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證明及本市常住戶籍證明。
兩個以上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共同申請籌建醫療機構的,還應提交由各方簽署的協議書。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籌建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二)在職、停薪留職、因病退職退休人員,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直接責任者以及被吊銷執業證書、被開除公職或除名的醫務人員;
(三)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患傳染病未愈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籌建醫療機構,按下列規定申請和審批:
(一)300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專科(康復)醫院、療養院,200張床位以上的中醫院和三級婦幼保健院,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金港新區籌建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各類醫療機構,或在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籌建100張以上不滿300張床位的綜合醫院、專科(康復)醫院、療養院,以及100張以上床位不滿200張床位的中醫院、二級婦幼保健院,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在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籌建100張以下床位的各類醫療機構,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經審查批準籌建醫療機構的,由批準機關頒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三章執業登記與校驗
第十條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單位和個人,應持《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和下列材料,按籌建申請批準程序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
(一)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
(二)建筑設計及供電、上下水等公共設施平面圖;
(三)驗資證明;
(四)資產評估報告;
(五)內部管理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單、有關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衛生技術人員名單及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健康證明。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室)、醫務室和保健所申辦執業登記手續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申請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及數量清單。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無菌操作和業務技術等基本知識、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符合執業條件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賣、出借、轉讓。如有遺失,應及時申明和公告,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數量的,應填寫《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個體醫療機構不允許變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因故停業7日以上的,應經原登記機關批準。其中,停業30日以上1年以內的,應交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停業超過1年的`,由登記機關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實行校驗制度。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每3年校驗一次;其他醫療機構每年校驗一次。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3個月,持校驗申請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評審合格證書、校驗期內年度工作報告等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登記機關應自受理校驗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校驗。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延緩校驗期:
(一)評審不合格或未參加評審的;
(二)在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期間內的;
(三)使用未經認可或不宜繼續使用的診療技術與方法的;
(四)違反毒藥、麻藥藥品管理規定或購置、使用假、劣、過期藥品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命名、刻制牌匾印章的;
(六)發生二級及二級以上醫療責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責任事故尚未妥善處理的;
(七)發生嚴重的院內感染事故的;
(八)醫德醫風惡劣,社會反應強烈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省、市醫療機構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經教育不改正的。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延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醫療機構延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診療科目、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公告費由醫療機構承擔。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醫療技術規范,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緊急情況時,應在當地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安排下,組織救護、醫療工作。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并按要求參加醫療機構等級評審。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外單位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活動;
(二)推銷藥品、保健品或醫療、保健器械;
(三)將醫療場所對外出租或承包經營;
(四)利用不正當手段招徠患者就醫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收治患者;
(五)使用未經批準、假冒偽劣、過期、失效的診療試劑和藥品;
(六)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社會性體檢、傳染病診治、中止妊娠、節育、助產手術等專項技術服務;
(七)不具備搶救條件從事靜脈輸液和青霉素類藥物注射;
(八)針灸、推拿、醫療咨詢等單項服務的機構銷售藥品;
(九)不按本單位處方箋提供藥品;
(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無批準文號的醫療設備與器械;
(十一)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分支機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的牌匾、印章、銀行帳戶、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各種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與核準登記的名稱相同;核準登記的名稱有兩個以上的,應使用第一名稱。
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本(冊)、處方箋、各種檢查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等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冒用。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尊重患者及其家屬對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按規定出具診療記錄;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傳染病報告、消毒和隔離制度,污水和廢棄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預防和控制醫源性感染。
第二十四條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非醫療機構不得組織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地組織義診活動,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刊登、播發、張貼醫療廣告,應持有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與外地進行醫療技術合作,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外地衛生技術人員來本市醫療機構從事技術合作,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當執行省、市物價、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
為社會服務的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出具大連市醫療機構統一醫療費收據。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從事診療活動,應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其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應經過培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九條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有關病歷和資料應妥善保存,不得涂改、偽造、隱藏和銷毀;因注射、服藥、輸液、輸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應暫時封存有關實物,以備查驗。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一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 14
為了更好的貫徹醫療保險政策,把醫院醫保工作做的更好,根據目前我院的醫保工作情況,特制訂以下獎罰制度:
一、門診醫生醫保工作處罰措施。
1、用藥與病情不符、違反醫保限定支付用藥適應癥的,被醫保經辦機構審核認定扣款并經申訴無效的,被扣除的藥費全額由當事人負擔。
2、醫生未按規定核對醫保病人,導致人、卡不相符的,被醫保經辦機構核實并扣款的,被扣除的費用全額由當事人負擔。
3、違反醫保規定門診配藥未按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規定的特殊病種不超過1個月量,以及醫生開藥超量、分解處方、分解就診人次的,被醫保經辦機構審核認定扣款并經申訴無效的,被扣除的藥費全額由當事人負擔。
4、未按特殊病種相關文件規定執行,把非特殊病種的藥品、檢查、治療等納入特殊病種范圍報銷的,被醫保經辦機構審核認定扣款并經申訴無效的,被扣除的藥費全額由當事人負擔,治療、檢查費當事人負擔50%。
5、推諉、拒診參保患者,患者投訴并經核實的,扣當事人50元。
6、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采取不正當手段開藥(以藥易藥等),經醫保經辦機構核實并扣款的,扣當事人處方金額全部費用。
7、將不屬于醫保報銷范圍的病人(計劃生育、懷孕期間保健等)
給予醫保支付的,被醫保經辦機構審核認定扣款并經申訴無效的,被扣除的藥費全額由當事人負擔,治療、檢查費當事人負擔50%。
8、不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被醫保經辦機構審核扣款的并經申訴無效的,視情節嚴重,扣除當事人50%—100%醫療費用。
二、病區醫生及科室醫保工作處罰措施。
1、醫囑無記錄、有記錄有收費無報告單、醫囑記錄書寫不規范、護理無記錄的,每發現一例扣除科室50元。
2、臨時醫囑未按醫保規定開據超量處方的,被醫保經辦機構審核認定扣款并經申訴無效的,被扣除的藥費全額由科室負擔。
3、診斷及病程記錄與醫保病人用藥指證不符、違反醫保限定支付用藥適應癥的,被醫保經辦機構審核認定扣款并經申訴無效的,被扣除的藥費全額由科室負擔。
4、對于使用基本醫療保障服務范圍外的自費藥品及診療項目,醫務人員事先未征得參保患者知情同意未簽定自費用藥、診療項目自愿書的,每例扣除科室50元。
5、醫保病人使用特殊縫線、植入性材料以及單價在200元以上的衛生材料,使用后科室未在病歷上貼條碼的,每例扣科室50元。
6、出院帶藥未按規定執行的,被醫保經辦機構審核認定扣款并經申訴無效的,被扣除的藥費全額由科室負擔。
7、弄虛作假,將醫保病人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病種按醫保讀卡記賬收治入院,將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藥品及診療項目列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以及收費人員、科室及醫生知情不報,隱瞞事實的。被醫保經辦機構查實并扣款的,扣相關責任人50%費用。
8、不符合入院和重癥監護病房的標準的、分解住院的,被醫保經辦機構審核認定扣款并經申訴無效的,被扣除的費用全額由科室負擔。
9、違反醫療價格收費規定、重復或分解收費的,超范圍檢查、治療的,被醫保經辦機構審核認定扣款并經申訴無效的,被扣除的藥費全額由科室負擔,治療、檢查費用50%由科室承擔。
10、不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被醫保經辦機構審核扣款的,視情節嚴重,扣除科室50%—100%的醫療費用。
三、每發現一例冒名頂替住院的,經醫保經辦機構核實備案的,獎勵500元。
四、季度內每月醫保月考核得分都在95分以上者,獎勵科室季度獎500元。
五、主要醫保管理指標:藥占比、次均費用、中成藥占比、平均住院日、自費費用占比等,不達標者,按與各科室簽訂的醫保管理責任書獎懲。
六.本制度于20XX年X月X日開始執行,原制訂的獎罰措施與本制度相矛盾的以本制度為準。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 15
第一條值班人員必須按時到崗值班,值班工作人員必須在崗值班,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從事與值班無關的活動。
第二條值班時間為法定節假日,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三條值班職責及要求:
1、認真做好各類值班信息的接收、登記和處理工作。遇有重要上級指示,要立即向帶班領導匯報,并根據領導批示迅速辦理,辦理的時間、具體情況要記錄清楚。
2、做好與上下級醫保局、各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確保信息不漏報、不錯報、不遲報。
3、值班人員應及時接聽值班電話。接打電話、收發文件要文明禮貌,簡潔高效。對群眾來電來函要耐心答復處置,不能馬上答復的,要做好記錄,及時報告。
4、認真做好交接班,交班人員要介紹當班情況,指出關注重點,交待待辦事宜,接班人員要跟蹤辦理。
5、值班室要保持清潔衛生,當班人員須將值班室收拾整潔后交接班人員。
第四條值班人員必須強化值班信息管理,遵守保密規定,嚴禁無關人員擅自進入值班室。
第五條對值班信息處理不正確、不及時、不規范造成失誤的,應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條凡因臨時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值班的.人員,應提前自行妥善解決好換班事宜。若遇請假的,應在履行請假手續后,及時向局辦公室報備,以確保值班人員不空崗。
第七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保障基金財務管理行為,加強基金收支監督管理,維護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構建基金監督管理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醫療保障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是指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等基金以及醫療救助資金。
第四條醫保基金監督管理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合法、效率原則。
第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擬定醫保基金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經辦機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審核稽核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構建基金安全長效機制;定期對經辦機構進行內部控制檢查,重點檢查大額資金使用和分配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組織開展內部審計,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醫保基金的監督。
(二)負責匯總編制醫保基金預決算,統籌調度基金使用情況,監督醫保基金運行,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依法實施醫保基金會計監督。
(三)組織開展基金運行分析,根據基金運行情況提出政策調整建議;依法依規查處和移送醫保基金欺詐案件及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
(四)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要求,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要求,對黨員干部職工在基金監督管理工作中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執紀。
第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
(一)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內控、監督等管理制度,完善基金收支管理核算,嚴格基金支出審核,做到業務與財務、初審與復核及審批相互分離,互相監督。
(二)依法依規辦理醫保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基金征繳、待遇支付等工作,除國家明確規定外,杜絕擠占、調劑、截留和減免基金的行為。
(三)定期開展自查和內部稽核,對內控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防止欺詐、冒領行為。
第七條基金監督工作全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監督。
第二章監管內容
第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醫保基金的預算、決算、基金申報與撥付以及基金內控等情況進行全方位、全流程監督管理。
第九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經辦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核查醫保基金撥付程序及金額。
第十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政監管與經辦機構內部稽核審核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基金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預決算管理
第十一條建立醫保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基金預決算匯總編制工作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完成。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編制的基金預算執行,定期分析基金收支情況,增強基金收支活動的科學性。
第十二條醫保基金年度收支預算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別核算、分別計息、專款專用,險種之間不能互相調劑。
醫療救助資金應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醫保基金當年收不抵支時,所需資金按以下渠道籌集:
(一)歷年滾存結余;
(二)申請使用風險調劑金;
(三)申請同級財政給予補貼;
(四)其他資金來源。
第十四條基金預決算調整及重大資金調度堅持局黨組集體決策制度,并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年度終了,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年度醫保基金財務報告。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任何人不得篡改和授意、指使責令他人篡改會計報表的有關數字,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章會計監督
第十六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經辦機構會計事項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經辦機構應明確業務事項與會計事項經辦人員、審核人員、審批人員的職責和工作流程,做到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監督。
第十八條經辦機構應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及時提供會計信息,真實反映基金收入、支出、結余情況。定期對賬包括定期與業務科室、稅務部門、財政部門、銀行對賬,做到賬賬、賬表、賬實相符。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根據實際發生的基金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會計制度規定,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實相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加強基金相關票據、印鑒和密鑰管理,票據、印鑒和密鑰均應由專人分別保管,個人私章由本人或授權人員管理,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鑒。
第二十一條基金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按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認真落實醫保基金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度報表制度,加強報表數據分析和應用。會計報表應及時準確、內容完整、格式規范。
第二十三條會計人員要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制度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按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從事會計、出納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從事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并按照規定實行定期輪崗,原則上同一崗位在崗時間5年必須輪崗,同一險種的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同險種出納人員。
第五章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按照局黨組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要求,由局機關定期組織對基金財務收支等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醫保基金原則上每年接受審計核查,審計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通過審計及時糾正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糾正、處理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建議,按規定移送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
第二十七條充分運用巡視巡察成果、財政部門檢查結果、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健全規章制度,規范經辦行為,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條審計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經費預算。
第六章專項檢查
第二十九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每年不少于兩次對基金實施專項檢查,查找基金管理中的風險點和薄弱環節,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實施基金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基金收支、管理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四)根據調查或檢查的需要,可聘請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家參與。
第三十一條開展調查或者檢查時,應當至少由兩人共同進行并出示證件,承擔以下義務:
(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二條實施專項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基金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章安全評估與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探索開展基金安全評估,以“應收盡收、應繳盡繳、應保盡保”為重點,科學制定評估指標與權重,提高安全評估的科學性和針對性。
第三十四條建立健全基金安全評估制度,定期對基金運行狀況和風險管控狀況開展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基金支撐能力,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情況,違反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及對基金安全的影響,其他與基金安全相關的指標等。
第三十五條完善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制度,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基金的監督,積極防范和制止各種侵害基金的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制度 17
1、認真貫徹執行《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和《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實施細則》,加強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有關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患者提供高效的服務。
2、根據市、區醫保相關部門的政策法規要求,遵照《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實施細則》的文件精神,嚴格執行協議中的各項條例、制度、要求、有序的開展醫療保險工作。
3、有計劃、有針對性的組織好各層次人員的.醫保培訓工作。
4、結合醫院醫保總額控制,指導臨床科室做好醫保病人醫療費用的監督審核管理。定期檢查相關政策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做到“五合理”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合理治療、合理住院、合理檢查。
5、做好醫保政策的宣傳、為參保人員提供咨詢服務、認真聽取參保人員的投訴,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好解釋工作,熱情服務,周到細致,禮貌待人。
6、熟悉本崗工作流程,對業務精益求精,提高為參保人員服務能力。
7、做好醫保病人費用結算、統計及上報工作。時實調整價格。對醫保病人的醫療收費,嚴格按照目錄的醫療收費標準執行。
8、積極配合區醫保辦的審核、監督檢查站工作,及時提供需要查閱醫療檔案和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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