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18 12:43:38 制度 我要投稿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熱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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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熱門】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結合我礦生產和人員的實際,不斷增強職工的職業衛生意識,全面提高在職人員的健康水平,降低職業病及其它疾病的發病率,促進全年生產和各項經營任務的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一、查體范圍

  1、對全礦所有接觸職業危害(包括粉塵、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進行計劃安排全面體檢。

  2、對新招上崗前的人員按規定進行體檢。

  3、對離崗人員應進行離崗體檢。

  4、其它的應急檢查。

  5、對以上人員的查體工作要按規定在有資質的專業醫療機構分類、分人員、分項檢查。

  二、體檢管理

  1、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和《職業健康監護表》。

  2、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采用多種形式降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

  4、采用有效防護設施,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采用多種形式加大職業衛生健康的宣傳教育力度。

  6、把職業衛生健康列入職工安全培訓的課程內容。

  三、其它要求

  1、未經上崗前檢查的勞動者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2、體檢結果發現有職業禁忌勞動者嚴禁從事所禁忌作業。

  3、不安排未成年人和孕婦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和對胎兒有危害的作業。

  4、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5、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礦各有關單位應按公司和礦今年體檢的計劃安排,認真組織好當期的生產和參加體檢工作,保證如期足額派員參加體檢。

  7、年終我礦將對年度職工體檢工作進行一次總結,對好的科室、區隊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差的進行處罰。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2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健康”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本制度規定從項目部領導到各部門都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標段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結合機電安裝施工情況和環境可知我標段容易導致的職業病一般為: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電焊工塵肺、眼病;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病;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散發的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接觸噪聲引起的職業性耳聾;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病;高溫中暑等。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2、項目經理是本項目職業危害防治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3、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4、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5、對從業人員要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職業危害規定。

  6、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7、項目部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8、項目部必須經常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其處于正常狀態。

  9、加強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異常監測,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10、項目部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項目部必須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體檢和職業危害體檢。

  二、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職業安全健康宣傳

  1、項目部要通過墻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2、作業隊要利用班前班后會、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志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1、項目部級安全教育由安質部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①本項目安全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②本項目的.安全技術規程、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安全制度與規定。

  ③本項目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防范措施。

  2、班組教育由班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培訓,主要內容:①本班組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②本班組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范措施。

  ③本班組崗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

  ④本班組主要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主要環節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項。

  ⑤本班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3、調換新崗位和采用新工藝人員的教育培訓

  凡調換新崗位人員和采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要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1)安質部負責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采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3)告知崗位工人,新設備、新設備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裝備維護檢修制度

  1、項目部要定期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

  2、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毀壞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標志。

  3、如在施工時需要拆除防護設施,在施工完成后應該將防護設施恢復原狀。

  4、項目部要定期對應急裝備設施進行監測、維護、保養,保證應急設備裝置處于良好狀態。

  5、對配備的救援裝備應登記建檔,專人管理,不能隨便領取,私自損壞。

  四、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驗收、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3

  第一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要求,依照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進一步加強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促進公司經濟發展、和諧穩定。

  第三條公司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活動。

  1.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各部門負責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并進行督察、指導;負責職業衛生的制度建設;負責編制和實施職業病防治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負責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工作。

  3.辦公室負責用工制度建設,防止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及時調整涉及本崗位疑似職業病人員的崗位,妥善安置患職業病的員工及有與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

  4.辦公室負責聯系相關醫療機構,對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等工作。

  5.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職業衛生工作落實情況,對各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糾正和制止。

  6.公司配備測塵儀器、氣體測定分析儀器和其它有關職業健康方面的儀器等,并按國家規定進行校準。

  7.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工醫院安排經過培訓并取得相關資質的監測人員負責日常的監測和管理工作,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8.各生產單位要經常檢查職業衛生監測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轉,做好相關記錄,必要時隨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匯報。

  9.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依據國家相關規范,定期對作業地點的噪聲和振動限值、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生產性粉塵、溫度、濕度、風量風速、輻射度、照度和人機工效等按規范進行測定,并采取措施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的相關要求。

  10.監測結果應建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檢測測定結果及時進行分析,確定其危害程度和風險等級,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

  11.辦公室負責組織職業病診斷,并將做出的診斷結論千之員工。

  12.發現疑似職業病癥人員,應當通知員工本人和所在單位。

  1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14.職業病病人調離或者死亡,辦公室應按相關規定移交或封存檔案。

  第五條本制度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和上級法律法規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4

  一、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1、杜絕重大傷亡事故;

  2、輕傷負傷頻率控制在3‰以內

  3、在各級部門檢查中,確保受檢工程合格率100%,優良率

  4、確保奔項目部機械設備完好率達到95%

  二、職業安全健康指標

  1、施工用電管理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

  2、施工機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

  三、職業健康安全組織機構

  項目經理任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環保員及各生產班組兼職安全員組成的安全上次小組,并落實安全檢查制度。

  四、職業健康安全職責

  1、項目經理

  (1)對所分管工程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制定本工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指標及工作計劃,分解至各施工班組及個人,并進行定期考核。

  (3)組織人員編制本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總工程師審批、實施。

  (4)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5)組織本項目部有關人員每周進行安全檢查工作,對檢查出的隱患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及時整改落實,并做好記錄。

  (6)組織各班組召開班前安全會議,向工人強調安全事宜,把安全工作貫穿到生產的全過程。

  (7)對施工現場搭設的腳手架、臨時用電、機械設備等安全防護設施,應先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經常檢查其安全使用運行狀況,隨時解決可能存在的問題。

  (8)負責組織落實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的管理工作,并做好記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工人不違章作業。

  (9)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如是上報,保護好現場,曹家調查處理。

  (10)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2、安全環保員

  (1)入場后8日內完成《危險源調查表》,并報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進行評價。

  (2)協助領導組織安全活動,制定或修訂安全制度,并記錄好《安全日志》 。

  (3)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會審,參加生產會,掌握信息,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4)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做好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工作,并記錄號《職工安全教育檔案》及《年度安全培訓考核記錄》 。

  (5)深入基層分析研究安全動態,提出改正意見,監督安全技術交底的實施,制止違章作業。

  (6)做好本項目部的周檢及日常檢查工作,并做好《檢查記錄》 。

  (7)及時填報《施工現場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教育,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8)參加傷亡事故調查,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和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9)鑒定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其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10)每月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噪聲和揚塵檢測,并做好相關記錄。

  (11)根據安全部評價出的《重大危險源》編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核后報總工程師審批。

  3、技術負責人

  (1)做好友針對性的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2)積極配合施工員、安全環境管理員做好現場安全防護設施驗收及內業管理等工作。

  (3)負責對安全隱患、傷亡事故、已未遂事故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并提出技術方面的改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4、施工員

  (1)對所領導的生產班組的安全生產負責,不違章指揮,制止冒險作業。

  (2)協助施工現場負責人,對所管轄區域內的一切安全防護設施是否符合要求負責,對整改通知書和隱患通知單中的整改內容組織落實改進。

  (3)落實好有針對性的書面安全交底。

  (4)組織各班組學習安全操作規程,并教育工人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檢查執行情況。

  (5)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要及時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協助上級分析、調查事故。

  5、材料員

  (1)負責按規定及時供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及腳手架等其他安全防護設施所需材料,凡不符合材質規定要求的不得使用、下發。

  (2)負責周轉材料在周轉過程中的質量檢測,凡施工中損壞已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重新使用、發放。

  (3)把好施工材料進場關,嚴格控制質量,確保"三證"齊全,做好進城抽驗工作,以確保材料使用安全。

  (4)認真貫徹執行危險品的管理規定,易燃易爆用品要分別擺放,確保危險品的運輸和保管安全。

  (5)保證安全"三寶"和電器絕緣用具的質量。

  6、各班組長

  (1)各班組長要遵守安全生產制度,領導本組安全作業。

  (2)認真執行安全技術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3)班前要對所使用的工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告項目經理。

  (4)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項目經理回報。

  (5)做好本工種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的教育工作。

  五、技術措施及保證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各部門、各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部設立以項目經理張衡為首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班組設兼職安全員,明確各生產人員的安全目標,責任落實到人,對安全目標的實施情況有明確的獎罰措施。

  (2)安全教育:工人進場首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使工人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安全技術交底:每個分部分項工程開始作業前,都應對作業班組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接對方必須簽字。每天上班前,必須針對當天的作業內容、應注意的安全事項進行口頭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要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

  (4)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在項目部注冊登記管理,上崗前應由安全技術人員對其進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

  (5)安全檢查:項目部每周定期檢查一次安全防護設施情況。項目部安全環保員應每天在現場巡視安全生產情況,并留有檢查記錄。對于檢查出的隱患,要定人、定時間、定措施進行整改,并填寫整改報告。

  (6)現場設立十項安全措施及有針對性的安全宣傳牌匾。

  (7)現場制定安全保衛制度,并責任分解到人,做到萬無一失。

  (8)現場安全資料由專人負責,匪類齊全,做到規范化、標準化,現場安全環保員必須佩戴袖標。

  (9)專項施工方案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并經公司各部門會審、批準、擬建設單位審批。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5

  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成立職業衛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部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分類,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檔案。

  2、××部負責組織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檢測工作,督促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

  3、項目辦負責新、擴、改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具體實施工作。

  4、××部負責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組織有毒有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查體和職業病的醫治工作。

  5、各生產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來施工和務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歸口管理單位負責。

  三、崗位和人員的確定

  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公司內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人員,并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個人檔案。

  四、培訓與教育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組織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遵守職業病防治的各項規定,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

  五、健康檢查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要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的不得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在崗期間要組織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作業相關的健康損害人員,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同時要妥善安置;離崗時也要按規定組織健康檢查。每次的檢查結果要告知作業人員。

  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整治

  按照確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組織對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粉塵、噪音、有毒有害物質等每年檢測一次(煤氣隨時檢測)。檢測數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徹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也要不斷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檢測結果要如實地告訴職工,各有關單位、部門要采用廣播、簡報、宣傳欄、有毒有害物質周知欄、安全教育培訓、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等多種有效形式,對職工進行宣傳,使職工了解所從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八、新、擴、改建項目安全衛生“三同時”

  新、擴、改建項目要努力搞好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積極貫徹職業病防護設施的“三同時”規定,做到新、擴、改建項目本質安全,從源頭上杜絕職業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護

  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預防控制,做好安全防護:

  1、采用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場所安裝通風機、通風帽、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儀,通風廚、隔離操作室等。

  2、加強防護、減少職業傷害,公司為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所安裝的設施、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規定使用。

  3、加強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在作業時處于上風側,工作完畢講究個人衛生,洗浴換衣,盡可能不在通風不暢的場所作業,必要時應開啟強制通風設施,在有危害的場所不得飲水進食。

  4、加強管理,規范作業行為,在作業時應認真遵守公司的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職業衛生規程,各單位要嚴格檢查,嚴肅查處。

  十、防護用品和設施管理

  供應處要按計劃購進合格的安全防護器材、用具;各單位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志、報警設施、沖洗設施和應急撤離通道,配置防護裝置,配備必要的現場急救用品,并對防護用品、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和定期檢測,保證其正常運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十一、對易發生急性職業病作業的要求

  進入設備、容器作業,抽堵輸送危險化學品的管道盲板作業等易發生急性職業病的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票證,落實好防護措施、救護措施和責任人,確保不發生急性職業病事故。

  十二、急性職業病事故的處理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各單位要根據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采取正確的處理措施,迅速組織救援人員進行搶救,同時通知公司設安處和公司醫護人員,必要時請求縣或市醫院救護。

  十三、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規為公司搞好職業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治工作實現了有法可依。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按照該法規定開展防治工作,進一步提高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水平和職工的自我防護能力。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1為了預防、控制和減少職業危害及職業病的發生,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訂本制度。

  2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為員工創造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衛生要求的環境、條件、消除和減少各種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的影響。

  3項目部經理饒文舉對本項目部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各部門主要領導對本部門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4安質部是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的主管部門,協調各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1設立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組長:饒文舉

  副組長:何先瑜薛志國趙峰濤朱廣君孫長江

  成員:孫建洪宋鵬張新張洪德康小衛

  熊建波何乾龍馮亞峰楊天福樊軍

  高勇高體忠陳明忠陳友樂任亮

  王建華胡樂遠袁振洲張小斌任輝

  2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的職責:

  2.1分管領導要掌握全線整體職業病防治工作,及時處理請示報告。

  2.2制定和修改經理部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審定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并督促實施。

  3技安處負責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目標,推進和監督管理各項具體工作的實施并處理日常對外報表工作。監督《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救護預案》的實施。

  4工程部負責各項防塵防毒技術措施的具體落實,統一調度指揮突發性泄漏、中毒等事項的應急救護工作。

  5安質部負責《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救護預案》的建立及落實。內容含第一部份:應急預案制度、現場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化學毒物急性中毒現場急救及指揮現場;第三部份:急性職業中毒診療常規。并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完善和提高、改進。負責完成職工健康監護定期體檢工作,建立完善職工健康體檢檔案管理工作。并將體檢結果告知職工。

  6安質部負責對各個夠本工段崗位的“三廢治理”及達標排放的管理,對所有職業危害因素定時、定點進行監測,建立監測數據檔案(含外來監測),并將監測結果月末報技安處。

  7經理部工會負責宣傳、維護職工及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的合法權利,收集職工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女工四期保護、女工結婚、分娩、計劃生育等管理工作。

  8綜合部負責新進人員上崗前職業健康的把關;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告知新進人員其作業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排。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

  1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1.1所有隧道、橋梁的施工,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1.2職業病防治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項目建設竣工,需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2各經理部施工隊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按照規定設置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

  3所涉及《職業病目錄》中的職業病種類:

  3.1塵肺(鉆孔工塵肺、電焊工塵肺、硅肺),

  3.2職業中毒(光氣中毒、氨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苯胺、硝基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

  3.3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中暑),職業性皮膚病(接觸性皮炎、化學性皮膚灼傷),

  3.4職業性眼病(電光性眼炎),

  3.5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聲聾),

  4應按照規定向作業工人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斷改善工作條件。

  5嚴格執行職工上崗前三級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轉崗職業衛生培訓。

  6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7認真接受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8對班組崗位落實職業病防治防護措施不力,對個人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應及時糾正、整改。必要時給予處罰。

  9職業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9.1防粉塵措施:配備功能先進的混凝土攪拌站,進料倉上方安裝水泥砂料袋式除塵器,可使料斗作業點粉塵降為零。水泥庫設置通風設備,搬運時加強抽風或通風,改善作業環境。洞內配備大功率通風機,并配合灑水將洞內粉塵降低,同時運輸車輛配置凈化裝置,將煙霧消除。在選用袋式除塵器應考慮以下幾點:防爆結構設計、采用防靜電濾袋及結構措施、設置安全孔(閥)、設置檢測和消防措施、設置接地措施、配套部件防爆、防止火星混入除塵器、控制入口粉塵濃度和加入不燃性粉料。

  9.2防噪音措施:防治噪聲危害主要從消除或減弱生產中噪聲源、控制噪聲的傳播、加強個人防護著手。例如對拌合機械等噪音較大的'機械設備修建隔音棚或隔音墻,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干擾;盡量減少機械使用數量或錯開使用時間,對超出噪聲限值的設備及時修理或更換。施工機械要在四周有圍擋或封閉的場所進行修理。

  9.3防中毒措施:

  9.3.1防苯中毒:用無毒或低毒物質代替苯;改革工藝,減少接觸,如采用電噴漆;加強通風排毒和個人防護,定期測定苯的濃度;經常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和檢修,防止跑、冒、滴、漏;急需進人檢修時需使用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并應有人在現場監護;進人可能存在苯的場所,必須遵守操作規程,佩戴防毒面具。

  9.3.2防鉛中毒:鉛作業工人進入生產車間時務必戴好防塵口罩,穿好工作衣,戴上工作帽,嚴禁在車間內吸煙、進食;車間內打掃衛生時,應先灑水再清掃,堅持濕式清掃;

  采用適當的生產工藝,包括加料、出料包裝等方法,以減少空氣污染,貯存中注意溫、濕度,用低毒物質代替高毒物質;對粉塵、有毒蒸氣或氣體的操作在密閉情況下進行,輔以局部吸風,有熱毒氣發生時,可采用局部排氣罩,控制職業性鉛有害因素的擴散;采取遠距離操作、自動化操作,輔以個人防護用品,防止直接接觸。

  9.4弧光輻射、紅外線、紫外線的防護措施:電焊等操作工施工時配備特制防護眼鏡片面罩,可根據個人眼睛情況及電流強度選擇吸水式濾光鏡片或反射式防護鏡片;為防止弧光灼傷皮膚,焊工操作時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

  第四章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

  2員工變更到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崗位時,單位違反職業衛生如時告知等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3加強對員工職業病危害教育,提高員工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掌握職業病防治方法,正確使用勞動防護設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業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5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6單位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7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應當進行崗位輪換。

  8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8.1接觸粉塵和致癌物作業的職工,檔案保存至職工離職后30年;

  8.2接觸放射性作業的保存至離職后20年;

  8.3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保存至離職后5年。

  9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業病防治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并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間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五章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1單位應當請地方有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其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及時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及向勞動者公布。

  2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3在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在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5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建立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6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8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9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各單位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10、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11、單位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12、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13、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發現不足及時完善改進。

  第六章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

  1、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由單位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單位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2、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安監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司的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等報告。

  3、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職業病防治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辦理。

  4、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和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5、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職業健康監護

  1對新進和離崗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和離崗后職業健康檢查。

  2由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或由特定醫院對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職業健康體檢。

  3本企業職業健康檢查周期規定:

  3.1對接觸氯氣、光氣、氨、一氧化碳、苯、四氯化碳、苯胺、硝基苯、甲醇、苯酚、雙酚、噪聲等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1年進行體檢;

  3.2對接觸粉塵、電焊煙塵人員,從事電工作業人員2年進行體檢。

  4患職業病的職工,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5安質部對體檢的各種資料、表格,統一歸檔管理,并設專人管理,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對體檢結果,如實告知職工。

  第八章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中交二公局貴廣鐵路工程指揮第二經理部。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7

  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為保護員工健康,加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1)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組織機構設置文件,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任命與資質文件;

  (2)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4)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備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記錄與結論;

  (6)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7)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人員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與考核記錄等相關資料;

  (8)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9)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癥、職業健康損害或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10)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驗收等的回執或批復文件;

  (11)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申報等有關回執或批復文件;

  (12)其他職業衛生管理有關資料或文件。

  2、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要求

  (1)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2)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并管好和用好。

  (3)隨時、定期地根據公司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4)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5)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并復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個人復印件上簽章。

  (6)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地提供。

  (7)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衛生檔案,要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8)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9)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10)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1)有關職業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8

  一、目的

  為建立本院職業健康檢查管理體系,確保職業健康檢查的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同時考慮本院的工作特點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實施。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省衛生廳批準我院職業健康檢查范圍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三、組織機構

  體檢科為本院對外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常設辦事機構;成立“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當主檢醫生不能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做出明確診斷時,由綜合診斷小組集體討論后再做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四、職責

  體檢科醫護人員及職業健康體檢醫生主要職責為:對外受理職業健康檢查申請;核對職業健康檢查人員名單、工種,確定檢查項目;組織體檢;體檢資料匯總、分析、體檢報告的出具。

  五、業務管理

  (一)職業健康檢查的原則

  1、體檢科獨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

  2、職業健康檢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的原則。

  3、疑似職業病診斷必須由“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集體診斷。

  (二)職業健康檢查要求

  1、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嚴格依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程序”進行。

  2、職業健康檢查內容應當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附件1(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進行。

  3、職業健康檢查記錄應規范、詳實,健康檢查診斷報告規范,并由診2斷醫師簽名。

  5、對重大疑難病例或者國家還沒有頒布職業病診斷標準的病例,難以作出明確診斷時,應當向患者及用人單位說明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轉診至省級具備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確診。

  6、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病人,應當提出必要的醫學觀察或住院觀察建議,提出會診建議,并向患者和用人單位說明情況。

  7、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在體檢結束1月內送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三)相關業務管理

  1、與職業病診斷相關檢驗、檢查、檢測必須采用職業病診斷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

  2、為鑒別診斷或其它原因需將患者轉診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時,應當考察其資質并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六、疑似職業病轉診和報告制度

  1、發現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報告,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建議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

  2、發現疑似急性職業中毒三人以上或發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職業病時,應立即電話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及用人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建議將疑似急性職業病患者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

  七、設備管理制度

  1、加強檢驗、檢查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檢驗、檢查結果準確可靠。

  2、與職業健康檢查、診斷相關的`檢驗、檢查設備必須通過計量檢定或規定程序的自檢,同時做好自檢記錄。3.檢驗、檢查設備大型儀器設備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嚴格按規程操作。

  八、檔案管理制度

  1、體檢科負責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記錄包括含職業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臨床檢查的個體健康檢查記錄表格和相關檢查結果記錄、報告單以及給用人單位出具的健康檢查報告。

  3、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借閱應經體檢科負責人批準,限期歸還。

  九、體檢報告、簽發制度體檢科應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職業健康檢查委托協議書,應按時向用人單位提交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必要時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健康監護評價。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評價應遵循法律嚴肅性、科學嚴謹性和客觀公正性。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包括總結報告和體檢結果報告:

  (1)總結報告:受檢單位、應檢人數、受檢人數、檢查時間和地點,發現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其他疾病的人數和匯總名單、處理建議等。

  (2)體檢結果報告和簽發:對每個受檢對象的體檢表,應由主檢醫師審閱后填寫體檢結論并簽名,但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病人,應當由三人以上相關專業的主檢醫師會診并簽發報告。體檢發現有可疑職業病、職業禁忌證、需要復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勞動者要出具體檢結果報告,包括受檢者姓名、性別、接觸有害因素名稱、檢查異常所見、結論、建議等。

  (3)個體體檢結論: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勞動者個體的健康狀況結論可分為5種:

  a.目前未見異常-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范圍內。

  b.復查-檢查時發現單項或多項異常,需要復查確定者,應明確復查的內容和時間。

  c.疑似職業病-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4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

  d.職業禁忌證-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患者,需寫明具體疾病名稱。

  e.其他疾病或異常-除目標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異常。體檢科應按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將匯總資料和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

  十、人員培訓制度

  1、職業健康檢查醫師必須定期參加省衛生廳組織的職業病診斷培訓。

  2、職業健康檢查醫師應當參加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

  3、體檢科應當定期組織所有健康檢查醫務人員學習職業病防治相關標準、法規和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

  十一、監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單位征求有關職業健康檢查的意見。

  2、設立投訴意見箱和投訴電話,由醫院行風檢查小組對投訴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單位處理。

  3、不定期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質量是否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職業病準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的要求。

  4、如發現健康體檢醫務人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行為的,則嚴格按醫院質控細則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者,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條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六類:

  (一)接觸粉塵類;

  (二)接觸化學因素類;

  (三)接觸物理因素類;

  (四)接觸生物因素類;

  (五)接觸放射因素類;

  (六)其他類(特殊作業等)。

  以上每類中包含不同檢查項目。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批準的檢查類別和項目,開展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周期。

  第十二條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并承擔檢查費用: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9

  自1963年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與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等制度以來,我國目前比較成熟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產責任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三同時”制度、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等。現對上述各項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用人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單位行政崗位責任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時”,就是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其內容大體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縱向方面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類人員(從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橫向方面各分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職能部門(如安技、設備、技術、生產、財務等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措施之一。這種制度對企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都起著積極作用。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或工作場所;

  (2)措施名稱;

  (3)措施內容和目的;

  (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

  (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

  (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的范圍應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內容,具體有以下幾種:

  1.安全技術措施,即預防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措施,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防爆炸設施等措施。

  2.職業健康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健康環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塵、防毒、防噪音、通風、照明、取暖、降溫等措施。

  3.輔助用室及設施,即為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為目的所必須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婦女衛生室、廁所等。

  4。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措施,即為宣傳普及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教材、圖書、資料,職業安全健康展覽和訓練班等。

  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

  (1)國家發布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規和標準;

  (2)在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

  (3)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所應采取的措施;

  (4)生產發展需要所應采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

  (5)安全技術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編制計劃時,用人單位領導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分別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進行布置。車間領導要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定出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經群眾討論,送安技部門審查匯總,技術部門編制,計劃部門綜合后,由用人單位領導召開各管理、生產部門等負責人參加的會議,確定措施項目,明確設計、施工負責人,規定完成日期,經領導批準后,報請上級部門核定。根據上級核定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各車間貫徹執行。

  三、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用人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貫徹用人單位方針,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單位管理者及員工做好職業安全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其次,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1995年11月8日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405號)對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和組織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職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主要應進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教育。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四十學時。

  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健康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文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一百二十學時。

  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技術干部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統安全工程知識;基本的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二十四學時。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二十四學時。

  2.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3號令)的規定,特種作業的范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制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并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而引起傷亡事故。因此,國家經貿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推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考核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獲得證書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為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制,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f1負責簽發,全國通用。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3.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教育、“四新”教育和變換崗位教育、經常性教育三種形式。

  1995年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提出了“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v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級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車間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車間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協助,內容包括本車間的'概況,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內容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職業安全健康事項,典型事故及發生事故后應采取的緊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企業新職工須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投產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參加操作的崗位工人和有關人員,使其了解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術,以適應新的崗位作業的安全要求;當用人單位內部職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或從某工種改變為另一工種、或因放長假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現崗位安全生產特點和要求。

  4.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無論何種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同樣如此,必須堅持不懈、經常不斷地進行,這就是經常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在經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最重要。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要通過采取多種多樣形式和安全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熱情,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經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后會上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活動日;安全生產會議;事故現場會;張貼安全生產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志等。

  四、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是清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是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可以發現企業及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以便有計劃地采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和查事故處理。查思想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領導和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查管理是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并正常工作;查隱思是檢查生產作業現場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要求;查整改是檢查用人單位對過去提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查事故處理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對傷亡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安全生產檢查時要深入車間、班組,檢查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安全健康設施和工人的操作行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為保證檢查的效果,必須成立一個適應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需要的檢查組,配備適當的力量。安全生產檢查的組織形式,可根據檢查的目的和內容來確定。

  五、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的一項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七條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這項制度的內容包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一)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我國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工作,經過40多年的不斷總結,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1.傷亡事故分類

  傷亡事故的分類,分別從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點。根據我國有關法規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

  輕傷,指損失工作日為一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死亡,有職工死亡或重傷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之和計算出來的。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類別分類

  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事故類別劃分為20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2.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

  組織在進行傷亡事故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1988年國務院第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2001年4月國務院頒布第302號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傷亡事故統計

  關于傷亡事故的統計我國目前有如下規定:1992年勞動部辦公廳發出的“關于實施《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發出的“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

  (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病報告辦法

  職業病報告必須是國家現行職業病范圍內所列舉的病種,衛生部曾于1988年修訂頒發了《職業病報告辦法》,規定了職業病報告的具體辦法。根據此規定,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一切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都應報告當地衛生監督機構,由衛生監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2.職業病處理

  有關職業病的處理,是政策性很強的一項工作,涉及職業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職業病患者、患者的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及職業康復等工作,目前可按衛生部、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1987年月11月發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根據此規定,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轉手續。并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倩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職工到新單位后,新發生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系,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三)職業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條。

  主要內容包括:關于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基本管理原則的規定、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的診斷管理、對職業病病人的治療與保障等。此外,該法根據所設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危害后果,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突出了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停建、停產直至關閉的處罰;對造成職業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本法還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做了規范,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對企業的生產過程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監察,以政府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單位在履行職業安全健康和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舉和懲誡制度。我國的職業安全健康監察起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1983年,國務院批轉《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設在行政部門,設置原則、管理體制、職責、權限、監察人員任免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被監察對象沒有上下級關系,只有行政執法機構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可以采取包括強制手段在內的多種監督檢查形式和方法來執行監察任務。

  職業安全健康機構的監察活動是以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依據法律、法規對政府和法律負責,既不受行業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專屬性。而執法主體是縣級和縣級以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的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n職業安全健康還具有強制性。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對違反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標準的行為,有權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強制特點。這是因為它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后盾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

  七、“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凡是我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建項目(工程)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做了明確的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主要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職業健康的設施、生產輔助性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初步設計要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工程項目完成后,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竣工驗收,方可投產和使用。

  “三同時”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2.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職業安全健康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安全健康設施的設計,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4.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后,不得將職業安全健康設施閑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健康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八、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3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8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10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和第11號令《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從而正式提出開展“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1999年國經貿安全[1999]500號《關于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進行資格認可的通知》從政策上將此項工作引向更深的層次。

  預評價制度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分析、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和可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管理對策,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勞動安全衛生設計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的主要依據,供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進行監察時作為參考。預評價實際上就是在建設項目前期,應用安全評價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工程、項目)的危險性、危害性進行預測性評價。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1.屬于《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2.屬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屬于勞動部頒布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使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規定的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6.其它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確認的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0

  一、公司新入職員工應出具相應的健康證明,入職后公司定期安排健康檢查,建立員工衛生檔案。不得安排有健康禁忌的人員從事危險、有害作業,對于直接面客接待工作的員工應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對公司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加強員工的安全生意識;

  四、正確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加強維護保養,做好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工作,使酒店員工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及生理健康。

  五、加強公司員工的安全教育,對工作場所有涉及到危害物質要醒目標識及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使員工對危險有害物質有防范意識,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

  六、各部門配備相應的急救物資及個人防護用具,合理控制高溫下作業,確保高溫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七、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制定相應的措施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1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結合用人單位的實際,以用人單位名義頒發的有關職業健康的規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組織職責、職業健康目標管理和責任制、職業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制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職業病人診療制度、職業危害告知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個人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職業健康檢查與獎懲制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用人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責任主體,《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所以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管理制度是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明確的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重要保障。職業危害主要來源于生產、經營、維修過程中,因此需要企業對生產工藝、機械設備、原輔料以及人員操作進行系統的分析、評價,制定出一系列的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以保證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合法、有序、安全的運行,將職業危害降到最低。用人單位在長期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積累了大量的職業危害因素辨識、評價、控制技術,以及對職業危害事故知識的積累,這些技術和知識只有形成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才能不斷的積累和運用到實踐中,達到預防職業危害事故,保護勞動者的目的。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重要手段。國家有關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在一個用人單位的具體實施,只有通過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體現出來,才能使勞動者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為勞動者遵章守紀提供標準和依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可以防止用人單位管理的隨意性,有效地保障勞動者的健康。

  總之,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貫徹國家職業危害防治方針政策的行動指南,是用人單位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2

  一、健康查體對象

  新從事放射工作、已經從事放射工作和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員。

  二、健康檢查機構和檢查項目

  健康檢查機構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承擔。

  檢查項目按國家《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辦法》規定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進行。復查時根據需要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執行。

  三、健康檢查管理

  (一)就業前健康檢查

  就業前查體是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重要部分,是全部醫學檢查的基礎資料,其檢查結果可為后期檢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對比和參考。

  對新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書面培訓、從業申請,送至設備處,由設備處統一安排、及時組織新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沒有接受上崗前健康檢查的人員,暫不能從事與放射有關的工作;經檢查,對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的人員,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崗后健康檢查

  1對上崗后的放射工作人員,當在相應工作條件下連續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過10%(乙種工作條件)時,每1~2年組織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當工作人員在相應工作條件下連續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30%(甲種工作條件)時,每年應進行全面醫學檢查一次。

  2查體中發現結果異常者,及時安排復查。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3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狀況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放射工作人員,及時調離原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4對具有專門技術、經驗豐富的放射學專家或技術人員,其健康情況有不符合健康標準者,應慎重、仔細的權 對社會和個人的利弊決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離崗前健康檢查

  對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的放射工作人員,在離崗前應組織其職業健康檢查。

  (四)應急和事故照射人員的健康檢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現卡源、射線裝置失靈等事故照射時,對參加應急處理的人員或事故照射的人員,應及時組織搶救和進行健康檢查,對需要進行醫學觀察的,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查項目和頻度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五)健康檢查結果處理

  健康檢查結束后,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本人,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中,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終生保存。

  (六)特殊人員的健康管理

  1未滿18歲,不宜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16~17歲允許接受為培訓而安排的乙種工作條件下的照射。對確診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員已從事放射工作的孕婦、授乳婦不應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妊娠六個月內不應接觸射線。以前接受過5倍于年劑量限制

  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不應再接受事先計劃的特殊照射。

  2身患嚴重的呼吸、循環、消化、造血、神經和精神、內分泌、免疫系統疾患者;身患嚴重皮膚病、視聽障礙者;身患惡性腫瘤和妨礙工作的復發性良性腫瘤;手術后不能恢復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復的放射性或其他職業疾病者,應由授權的醫療機構和醫師根據疾病的過程、性質,確定該工作人員是否適合繼續從事放射工作。(具體疾病以GBZ98一20xx為準)

  3對疑似職業性放射病病人,應及時安排其進行職業性放射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疑似職業性放射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院方承擔。

  四、保健

  (一)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補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臨時調離放射作業崗位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正式調離放射作業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一個月。

  (二)根據工作場所類別和從事放射工作時間長短,在國家規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對從事放射作業滿20年的在崗人員、依據劑量監測記錄及健康查體結果需要休假、療養者,可利用休假時間安排2~4周的健康療養。由健康查體單位提出建議,設備處書面通知人事處、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時間、薪酬等按國家相關法令執行。

  (三)放射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xxx醫院

  20xx年08月25日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3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單位主要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對從業人員要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職業危害規定。

  新建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嚴格執行“三同時”規定。

  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單位必須經常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其處于正常狀態。

  加強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異常監測,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單位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而隱瞞使用的,要追究其責任。

  單位必須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體檢和職業危害體檢。

  二、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單位應按照國家申報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竣工驗收之日起日內必須進行首次職業危害申報。

  作業場所危害申報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申報一次。

  各分公司、有關部室負責職業危害申報技術資料的準備。

  安全部負責職業危害申報資料整理及上報工作。

  三、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職業安全健康宣傳

  公司利用《礦山安全報》、電子公示欄、版面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分公司要通過墻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生產車間要利用班前班后會、安全報閱讀、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志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副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技人員分別由省、市安監部門負責培訓、考核和發證。根據證件有效時間,到期進行復訓。

  入廠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

  凡入廠新工人、新調入人員、新分配的大中專學生、來廠實習人員,由用人部門通知安全部門,并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礦山、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井下作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少于七十二小時,露天作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少于四十小時。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4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貯存和出入庫

  物機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和貯存。所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和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安質部負責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審核勞動防護用品供貨廠家資質、產品質量檢驗資料。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庫工作由物機部統一管理,負責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出入庫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貯存安全,防止腐爛變質,如有庫存不足、品種不全等情況,要及時采購。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一)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于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保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使用周期,由工程部、安質部組織勞動防護用品評估人員參與,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本項目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制定,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條件、工作環境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調整發放標準,滿足生產需要。一般情況,一年進行一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

  2、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

  3、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勞保防護用品的發放

  安質部負責項目部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建立和健全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片,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定時核對各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5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范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筑總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與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準證書》,并注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

  第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定期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五)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審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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