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07 11:10:55 煒玲 制度 我要投稿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校園交通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通用18篇)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1

  1、學校教職員工應自覺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2、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車輛和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3、機動車在校園內慢速行駛,時速不準超過十公里,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校園的交通標志,校內不準超車。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

  4、因參加校內舉辦的各種活動,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經校辦批準,并到門衛處備案。按指定的`時間、時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場地。

  5、自行車、電瓶車的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2)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3)不準二人以上共乘自行車、電瓶車,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4)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樓內或辦公室內。要依次、整齊地擺放在停車場內。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6、學生放假乘車的車輛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機動車的證件、號牌齊全、車況和機件良好。

  7、學生乘車時在值周老師的管理下,有秩序的排隊上車。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師生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校園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校長室領導下,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管理。學校各處室應積極配合,團結合作,切實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處室、年部、教研組和備課組應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斷提高師生員工交通安全意識,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管理制度。

  第四條德育處、班主任要利用校會、班會時間,對學生加強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條凡在學校內行駛、停放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均應服從學校統一管理,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交通安全制度

  (一)進出校門

  第六條進出大門應有序,不擁擠、主動禮讓。

  第七條騎自行車、助力車進出校大門必須下車推行,出大門后方能上車。

  第八條在學生上學、放學高峰期,行政值班和值日教師必須在學校大門口維持交通秩序,不得擅自離崗。

  第九條當學生與社會車輛發生交通糾紛時有關教師應主動與交通管理部門聯系,并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交通糾紛。

  (二)機動車輛

  第十條本校機動車輛憑“南京市天印高級中學車輛出入證”進入校園。

  第十一條外來機動車輛必須按《南京市天印高級中學門衛管理制度》,出示效駕駛證件或特別通行證,經登記后進入校園。

  第十二條嚴禁無牌無證車輛進入校園。嚴禁出租車進入校園,特殊情況(接送病人、運送重物等)需主動說明,經門衛值班人員核實,登記后方可進入校園。

  第十三條在校內舉辦較大規模的會議、活動等,涉及外來車輛較多的,由主辦部門提前與門衛聯系,以便共同商討車輛行駛路線和停車地點,必要由保衛人員協助指揮交通、管理車輛。

  第十四條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第十五條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時,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主動避讓行人,禁止鳴號。

  第十六條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包括汽車、摩托車)、練習開車和試剎車;嚴禁酒后駕車;嚴禁超載或病車上道。

  第十七條機動車輛出校門,必須配合門衛檢查,凡攜帶學校財物出校門,必須憑總務處有效證明,經門衛查驗登記后放行。

  第十八條機動車進入校園后須服從值班人員的'指揮、檢查和管理,按照校園交通標線行駛和停放,不得在學生通道、消防通道上亂停亂放,阻礙交通。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確保安全,車內不得放置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遺失概不負責。

  第十九條駕駛人員應嚴格遵守規定,對不遵守學校規定、無理取鬧、侮辱打罵管理人員者,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報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處理。

  (三)非機動車輛

  第二十條自行車、電動車在校園內一律推行,走出校門后方可上車。

  第二十一條自行車、電動車要按照規定地點鎖好停放,并自覺擺放整齊,不得隨意停放。

  第二十二條放學高峰期要求學生將自行車推行過人行橫道后騎行,避免在校門口由于學生違反交通規則引起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條騎自行車要做到八不準:不準“飚車”、“飛車”;不準多車并行;不準勾肩搭背;不準撒把騎車;不準倒騎車;不準在公路上賽車;不準騎車帶人;不準在公路上停車玩耍。

  (四)行人安全

  第二十四條嚴禁學生在校內走廊、樓梯內奔跑、打鬧,值班老師、班主任要經常性教

  育和督促,發現學生在校內走廊、樓梯內奔跑、打鬧的,所有教職工有義務制止并批評教育,以防范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五條學生上下樓梯,一律靠墻行走,嚴禁攀爬樓梯內的扶手,以防墜樓事故發

  生,學校在樓梯、過道等處樹立行走安全警示牌,各任課教師和班主任要經常性地做好提醒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條德育處負責制訂好校內出操、就餐安全行走路線,并落實到各班;

  各班主任有責任做好學生、就餐安全行走路線引領和強化訓練工作,并經常性地進行督促和檢查,以確保校內、就餐期間的校園交通安全,不發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教育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德育處要定期組織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增強師生安全意識,讓學生詳細了解交通規則。

  第二十八條總務處要加大對外出用車的監督管理力度,不使用無照司機及車證不符的車輛,教育學生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和無營運手續車輛。

  第二十九條校外單位在學校舉行的所有集體活動,主辦單位要有專人維持秩序,學校負責監督檢查。在活動無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學校有權責令活動中止。

  第三十條校內工程施工人員,要求到學校辦理登記手續,并定期接受保衛處的安全教育和檢查。

  第四章事故處理與事故預防

  第三十一條安保辦負責制定《校內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大力宣傳。

  第三十二條校內發生交通安全事故,應立即送醫院搶救,并視情節向上級部門報告。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3

  為規范校園交通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秩序,創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規,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車輛進校

  1、學校公用車輛和本校教職工私用車輛憑校保衛處核發的通行證進入校園,通行證應置于前擋風玻璃內側。通行證一年一核。

  2、通行證分公車、私車、外協車和工程車四種。公車憑單位證明、行駛證辦理,私車憑工作證、行駛證辦理,外協車憑合同和學院的相關協議和行駛證辦理,工程車憑學校工程管理單位證明、行駛證辦理臨時通行證并注明通行有效期。

  3、部門送貨憑通行證,在上午9:30分前和下午16:30后準予進入校園,只能駛往目的地,不準隨意停靠。搬運車由雇用單位向保衛處通報,批準后方可時入校園。

  4、上級部門、兄弟院校和其它來賓進校車輛,由學校有關接待部門到校門引導或用電話通知保衛處辦公室,由門衛放行。

  5、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修車輛,可進入校園。

  6、原則上禁止出租車進入校園,對確需乘坐出租車進入校園(老、弱、病、殘、孕等)的,由門衛從來掌握,登記核證后時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進校園后,須嚴格按交通標志牌指示的線路行駛,嚴禁逆行。

  2、進入校園內的各類車輛行駛時,一律限速20公里/小時。

  3、消防、救護、搶修、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可按臨時方案行駛或停靠。

  三、車輛停放

  1、所有車輛必須停入在學校規劃的停車場,不許隨意沿途停放。

  2、學校公務車輛,教職工的私車在停車場停放,白天不收費,其它車輛白天收費。所有車輛夜間過宿收費(學校公務車輛除外)。

  四、違規處理

  1、進入校園的車輛違規行駛和停放,由院保衛處責令糾正。

  2、經規勸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以達到規勸其改正違規的目的。

  3、違規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校紀檢、監察部門和學生處會同保衛處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處理。

  4、必要時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理。

  五、其它

  1、本暫行規定適用所有進入校園的車輛。

  2、本暫行規定由院保衛處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4

  為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全體師生的人身安全,確保校園環境的整潔和秩序的井然,特制定以下規定:

  1、加強對師生的交通安全法規教育,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2、摩托汽車、自行車、助動車、電瓶車停靠在學校指定位置內,不得隨意停放。

  3、校園內禁止騎自行車。未滿12周歲的學生不得騎自行車。滿12周歲的學生要騎自行車必須申請考核通過,在規定位置停放。

  4、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

  5、學生進出校門在指定區域內行走,不準奔跑打鬧。

  6、門衛、值日教師要管理好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7、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要注意慢行觀察,并減速慢行。(車速控制在時速5公里內)。

  8、開家長會等各類活動時,門衛應在場指揮車輛定點有序停放。

  9、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10、教職工駕駛機動車進入校園的,在學生上學、放學時要高度警惕,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以上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如有違犯,學校安全領導組按相應的條例追究責任。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5

  進出校園車輛及閑雜人員的管理細則

  根據學校有關文件精神,為確保校園安靜,加強對進出車輛及閑雜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一、車輛進出管理

  1、因公來校聯系工作的小汽車須停車登記,聽從指揮,限速行駛,依次停放,不得占道,不收停車管理費;

  2、為學校運送物資的車輛,須停車登記,限速行駛,予以放行,不收停車管理費;

  3、各類因私需進校的車輛,須停車登記,經許可后,交納停車管理費,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不得占道;長期停放在校內過夜的.各種車輛,不得停入家屬區內,應停在指定位置(進校方向馬路右邊,即十號樓—校醫院—橋頭),并辦理月票,教職工租用的出租車只登記,不收管理費;

  4、校內物資外運,須停車檢查,出示物資外運手續或由有關部門聯系方可放行;

  5、拖拉機、農用車、垃圾車通過時間:早7:0 0以前,晚6:0 0以后,糞便不得外溢,否則給予10~50元罰款;

  6、空駛的外來出租車不得進入校內,違者給予10~ 50元罰款;

  7、兩輪摩托車進入校仙內必須證件齊全,帶頭盔,不得超載、拖掛,違者給予處罰

  8、違反前四款的各類車輛依照校園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二、閑雜人員進出管理

  1、因私來校探親訪友人員須在門衛登記;

  2、外來人員進校不得在家屬區大聲喧嘩,違者按校園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3、外來拾廢收舊人員,除周六和星期天可進入外,其它時間不得入內,進入者須交2元管理費,違者按校園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6

  為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安全,有效加強對進入校園機動車輛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做如下規定:

  一、車輛管理范圍:

  本辦法所指機動車包括學校機動車輛、經許可進入校園的本校教職工私家車以及經學校允許進入學校的外來車輛。

  二、外來車輛管理:

  1、上級機關來校檢查工作車輛及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他校車輛,由校辦室提前通知門衛,予以放行并停放在指定地點。如遇學生課間活動,由學校負責在學生活動主要路口由護導教師進行安全執勤,制止學生在行車路線活動,確保學生安全。

  2、學生家長車輛嚴禁進入校園。外單位或個人車輛不得在校內停車過夜,特殊情況經允許的須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

  三、相關管理規定:

  1、門衛是車輛管理的重要人員,允許進入的車輛要及時記錄車輛牌號、車內司機、乘員、貨物情況。嚴禁無證、無牌車輛進入校園。學校門衛無權擅自放入未經批準的`校外車輛進入校園。

  2、所有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文明駕駛,遵規停車,在校園內所有車輛均應主動避讓行人,不得搶行。

  3、進出校園的任何車輛,都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后果的,交由交警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除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四、車輛管理部門:

  總務處是車輛管理直接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門衛是車輛管理直接責任人。門衛人員要嚴格按照門衛工作細則嚴把車輛出入關,堅持登記制度,違反管理規定者學校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7

  一、本校公務用車憑派車單出入學校,出校門時保衛處根據派車單在車輛登記表上登記隨車人員。

  二、對進出我校的外來機動車輛采取收發證制度。進校車輛必須在門口領取“機動車輛通行證”,執勤人員要嚴格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出校門時交回證件,經門衛檢驗后放行。

  三、機動車輛進入我校后必須慢速行駛,進門時速5公里,校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外來人員必須說明來事由,登記有效證件,并經電話聯系經門衛確認后方可入內。

  四、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不得亂停亂放,必須在指定地點停車,校內教職工的車輛必須停放到停車場內。

  五、學校舉辦型活動時,機動車必須服從指揮并有序停放在保衛處指定位置。

  六、進入和停放在校園的機動車輛必須鎖好防盜鎖,貴重物品及各種證件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

  七、校園禁鳴喇叭;禁止在校園內學習駕駛各種機動車輛;禁止無牌無證(教職工購買暫未上牌的除外)車輛進入校園。

  八、對出租車嚴加控制,一般不許進校。如師生有急事及老、弱、病、殘等行動不方便,或者出租車搭載有型物件或物品較多,確須出租車進校的,經門衛核實后可進出校園。

  九、往校外運送物品車輛必須持有學校有關部門開具的物品出門證明。否則,門衛有權扣留其物品,且車輛不準出校。

  十、凡進入我校的機動車輛視為自動遵守我校交通管理規定并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和協調,如有違或不服從管理的,保衛處有權處理或不予放行。

  十一、院長專用車輛經核實院長駕、乘后可免交出門條。

  十二、車輛早上接院長免交門條。

  十三、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8

  為保障學院教學等各項工作正常運行,完成學院交通運輸的任務,加強車輛的管理,特做一下規定:

  1、嚴格執行機動車“三檢”(出車前檢查、行駛中途檢查、收車后檢查)、“四勤”(勤緊固、勤保養、勤潤滑、勤清潔)制度,保持機件完好,杜絕帶病車輛上路。

  2、建立機動車檔案,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數據、使用、維修等有關情況的記錄。

  3、機動車必須配備有效的滅火器材,維修保養時要遠離易燃易爆物;嚴禁使用汽油刷洗發動機,嚴禁使用明火照明,防止發生車輛火災事故。

  4、機動車在執行任務后返回學院停車場,防止被偷盜、被破壞事故發生。

  5、各部門組織的'長途外出活動須提前向院申報,填寫用車報告單后經院領導批準。

  6、各種機動車按時參加年度檢驗和單位內部抽查、普檢、地區組織的季檢。

  7、保證各部門使用車輛的安全,嚴禁在修車輛執行運行任務。

  8、司機要精心愛護、保養車輛、保持清潔,嚴禁公車辦私事,特殊情況須經后勤公司總經理批準。

  9、司機要服從運輸中心經理統一管理調配、不得私自出車,非在編司機未經院領導批準不準駕駛學院車輛。

  10、購置、變更、報廢、停使、調出、調入的機動車輛,必須及時向學院及有關上級管理部門申報、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9

  1、學校辦公室負責所有車輛的'日常管理,按日對駕駛員進行考勤;

  2、學校車輛應首先確保公務用車及職工通勤,用車應先經辦公室報領導批準,統一安排,其他任何人無權私自調用車輛;未經領導同意,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因私自出車造成的后果,除責任自負外,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停薪、停職或解聘處分;

  3、燃油由辦公室購卡統一充值,每月記錄行駛里程及加油數量,按月統計油耗,發現超支嚴重追究駕駛員責任;

  4、駕駛員要認真記錄好加油數量及對應的行駛里程表,月底統一報辦公室統計;

  5、辦公室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嚴格考核;一年內無責任事故給予一定獎勵,安全意識不足、安全知識不達標禁止上路;

  6、凡車輛保養、維修、更換配件等,由駕駛員申報,由定點維修單位造出預算,交領導批準后,方可到指定修車店修理;

  7、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后駕車,因個人責任違反交通規則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費用自理,責任自負;

  8、駕駛員要精心愛護車輛,定期清洗車輛,做到車外無灰塵,車內衛生整潔;

  9、平時要加強車輛保養,保持良好技術狀態,并做到小故障不過夜,大故障及時修理;

  10、教職工上下班專車及校長專車停放北校區,其他車輛停放南校區,駕駛員要做好車輛入庫及保管工作,確保停車安全;

  11、招生期間車輛由招辦和辦公室協調解決,燃油費用計入招生成本。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10

  為加強車輛管理,合理安排車輛,確保教學、科研及公務用車,對車輛使用作以下規定:

  一、校內車輛由學校總務處管理、由校長調度。駕駛員應根據學校領導的安排,完成行車任務。

  二、駕駛員在正常工作時間,隨時作好發車準備,保證隨調隨到,準時發車,工作之外的時間中,服從學校領導安排,準時發車。

  三、未經學校領導同意,駕駛員不得隨便出車或把車交給他人駕駛。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堅守工作崗位,遵守交通法規及監理部門的規定,安全行車,做遵紀守法的'文明駕駛員。

  四、車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收車或離開車時,須關好車燈,鎖好門窗方能離開。駕駛員必須服從用車調度,保持通訊聯系,做到隨叫隨到,積極完成出車任務。精心保養車輛,保持車輛的整潔。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節約燃油和修理費。

  五、學校經常進行車輛維修,保證車輛的性能良好。未經同意駕駛員私自用車以嚴重違紀論處。若發生事故,一切責任由私自出車者自負。

  六、經常清理車內外衛生,保持車輛的內外整潔與美觀。

  七、駕駛員下班后,車輛除次日有接送任務、擔任班車外,應停放在規定的地點。學校車輛禁止公車私用。

  這一管理制度可能還存在不當之處,望同仁們指教!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11

  為了加強學校教師小汽車和摩托車以及外來車輛的管理,維護校園內的交通秩序,保障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特制訂以下制度:

  1、教師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輛要遵守交通規則,靠右行駛,嚴禁酒后駕駛。

  2、車輛在校園內掉頭時,跟車人員要在車輛后面指揮。

  3、教師私人用車要停放在學校指定的地方,教師停放的摩托車要上大腳架,并鎖上防盜鎖。

  4、各種車輛在校園內要限速慢駛,車速不能超過10公里/小時。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校園內不準超車,不準鳴號。

  5、上學、放學時,門衛管理人員在學校門口指揮交通,值日領導管理學生秩序和紀律。

  6、教師私人用車在進出校門口時,要堅持行人優先的原則。

  7、家長接送車嚴禁進入校園,只能停放在學校社區門口的車位內。

  8、來校辦公務的外來機動車輛,經與門衛人員聯系,獲得同意并備案后,可以進入校園。車輛要慢速行駛,按指定地方停放。

  9、因學校運輸需要的各種車輛、以及外來送水、送書等貨物運輸的'大型車輛,應在確保校門口無學生進出時方可進入校園,并要安排跟車人員下車步行,指揮車輛到達指定停車點。

  10、因參加校內舉辦的各種活動,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經學校批準,登記備案,并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慢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地方。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12

  為加強校內車輛安全管理,規范校內車輛的行駛與停放,確保師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嚴禁非實驗小學教職工的一切車輛駛入校園,更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校園車棚里。

  二、實驗幼兒園教職工的小轎車不得在本校校內車棚停放,電瓶車、摩托車應從實驗幼兒園大門口進出。

  三、進入校內的一切車輛車速不得超過20碼,發現違規者門衛和保衛人員必須進行勸阻,可以要求離開校園,可以取消其車輛駛入及在校內車棚停車的權利。對勸阻無效的,門衛、保安及其他教師都有權扣車,再作處理。門衛、保衛發現情況不作為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在課間,嚴禁一切機動車輛在校園內穿梭進出,以防止與奔跑追逐的學生相撞造成責任事故。

  五、上學、放學學生進出校門口高峰時間段,要主動避讓學生,延時開車離校。嚴禁一切車輛與學生搶道。

  六、小車駕駛合格證獲得未超過半年以上駕齡的,不得開車進入校園。

  七、嚴禁進入校內的所有車輛,包括電瓶車和自行車都不得從教學樓底層的中央門廳通過。

  八、準許進入校內的一切車輛應無條件接受門衛、保安、學校保衛科人員管理,按規定路線開車,按指定地點和要求停車。

  九、本制度對本校教職工、食堂人員、小店人員、校外蔬菜食品商品運送人員、垃圾處理車等一切進入校內的車輛適用。

  十、因違犯本規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經濟損失,由違規者本人承擔。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13

  為確保學校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及校園正常秩序,加強機動車輛出入校園的管理,特制定新文學校機動車輛進出校園及停放管理制度。

  一、除學校校車、上級有關單位機動車輛和本校教職員工私人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無特殊原因不得進入校園停放。

  二、外來機動車輛(非校內人員使用的車輛)未經學校責任領導允許不得入校。禁止飲酒后駕車出入校園或在校內移車,一經發現,移送交警處理。

  三、下課學生活動期間不允許任何機動車輛在校園內行駛。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后,必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10Km/h),禁止鳴笛;周五校車發車期間,禁止任何其他機動車出入校園。

  四、食堂、后勤、物管、教學服務部等運送貨物的車輛必須與校內相關采購責任人聯系后,方可入校。車輛入校后,必須嚴格按照校園道路交通指示標志行駛,禁止駛入步行道及足球場,按位停放,不得停放在學生出入路口及活動區域。

  五、學校教職工車輛分別停放在劃定停車位的指定停車區域,車頭一律朝外,校門口停車場東側停放深色車輛,西側停放淺色車輛。

  六、警車、消防車、救護車需出入學校執行任務的',保安應及時放行并指明路徑。

  七、由學校相關部門組織的有校外人員參加的活動,組織部門應事前通知安全辦,將活動時間、地點和車輛情況提前告知,協助保安做好車輛停放的管理工作。

  八、探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員隨行機動車輛一律停放在校門口,到門衛室聯系教職員工、班主任或生活老師確認并登記后步行進入校園探。

  九、如有違學校《機動車輛出入校園及停放管理制度》的行為,經勸阻教育不聽者,門衛有權拒絕其車輛進入校園,并立即報告學校領導,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直至啟動“110”一鍵報警系統,請求上級相關部門參與處理。

  十、機動車在校園內未停放在指定停車位的教職員工扣安全目標分1分/次,若為校外車輛則追究允許其入內教職員工連帶責任。在校園內發生一般性車輛刮擦事故,事故責任由當事人立承擔。在校園內發生人員傷亡的較交通事故,由交通主管部門依規處罰,事故責任由當事人立承擔,學校不負任何賠償及連帶責任;若當事人為校內教職員工,并處扣發全年績效獎和當月績效工資并按情況追究當事人責任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14

  為加強校園車輛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我們呂公小學特制訂以下制度:

  1、學生在校期間,禁止任何機動車輛等進入校園,特殊情況需由門衛請示校長后方可放行,并且至少有兩人進行監護。

  2、接送學生的.車輛要按規定的位置在校外停放,不得任意停放和行駛。

  3、人車分流,特殊車輛要從后院大門出入,行人正門出入。在學生上放學時間、課間,及學生活動區域任何車輛都不準進出學校。

  4、本校教職工進出校園的自行車、電動車等要推著行進,并且在指定西邊車棚停放。

  5、帶班領導、安全主管、門衛共同負責維持上放學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6、本校教職工必須要和學校簽訂車輛安全停放承諾書。

  7、學校車輛要建立臺賬。

  8、發生緊急情況時,首遇人要馬上報告給校長和安全員,根據情況上報或起動應急預案。

  9、本制度由門衛人員嚴格執行,安全辦公室協助管理。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15

  為了加強校園的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學院的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使校園有一個良好的教學科研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公安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發布相關規定,結合醫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醫學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則。

  第二條:醫學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范圍,指在學院教學科研區和學生生活區道路上,各種車輛和行人所從事的交通安全行為。

  第三條:全體師生員工及進入醫學院的社會人員和車輛,應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規范的交通安全行為舉止,自覺遵守學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條:各種車輛和行人應靠右通行,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控制車速,確保行人的安全。

  第五條:駕駛各種車輛進入醫學院,應服從學院管理人員的指揮,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參加大型活動的車輛,應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六條:凡學院舉行重大活動,學院的各停車場(庫)管理由學院武保處統一安排。

  第七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助動車在行駛時,均應遵守機動車在校園行駛的限速規定。

  二、機動車管理

  第八條:凡屬于醫學院部門或教職工的機動車輛,應憑武保處下發的《醫學院停車證》進入校園;需要進入學院的社會車輛必須從大門進出(特種車輛除外)。

  第九條:各類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應嚴格控制車輛的安全行駛速度,確保行人的安全。所有車輛必須服從學院管理人員的指揮,并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十條:學院樓宇前禁止機動車輛隨意停放。嚴禁機動車在校園鳴號。嚴禁各類機動車在校園道路上進行教練和試車。

  三、 助動車管理

  第十一條:本院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助動車須領取出入憑證進出校園,并在規定地點停放。

  第十二條:進入學院的助動車,應確保車輛各項性能的完好。駕駛助動車的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

  第十三條:駕駛助動車在校園行駛時,應按照院內機動車的限速規定控制車速,嚴禁在校園內超速穿行。禁止助動車帶人和鳴號。

  四、 非機動車管理

  第十四條:在校園行駛的各類非機動車,應確保車輛的各項安全性能完好,并有效控制車速,確保車輛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五條:嚴禁在校園道路上騎車追逐玩耍、雙手脫把、單手撐傘和帶人。

  第十六條:非機動車通過轉彎路口時,應注意車輛和行人的`安全,并應伸手示意。

  第十七條:進入校園的非機動車應按規定的地點停放。

  五、行人

  第十八條:行人在校園道路上應靠右行走,并注意避讓過往車輛。

  第十九條:行人不得在校園道路上站立交談阻礙交通。嚴禁在道路上踢球、打鬧、玩耍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兒童進入校園應由成年人帶領和看管。

  六、 交通管理

  第二十一條:校園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學院武保處負責;具體工作由學院武保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不聽勸阻的機動車、助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由武保處進行批評教育。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拒絕學院管理人員執行本規定,影響校園治安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上述條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本規定并參照交通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實施。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校園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師生員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全員參與、依法管理、文明服務、保證暢通、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凡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及其駕乘人員、行人等,均屬本規定管理范圍。校內各單位、全體師生員工、來校的校外單位及校外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責任主體及職責

  第四條學校負責校園交通設施和停車場(位)等規劃建設,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研究決定交通安全有關重大事項。

  第五條保衛處是負責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計劃,統籌做好貫徹落實。

  (二)組織開展國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宣傳教育。

  (三)監督指導各單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四)處理校園交通違章行為,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校園交通安全事故。

  (五)審核、發放機動車電子通道出入卡。

  (六)開展學校交通安全方面對外協調聯系。

  (七)開展對進入校園車輛和人員的交通服務活動。

  (八)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整改校園交通安全隱患。

  (九)負責校園交通設施安裝、場地建設及維護。

  (十)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務。

  第六條各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相關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師生員工、聘任人員及有關外來人員交通安全教育,對與本單位有關、進入校園的外來車輛、外來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提醒,配合保衛處開展交通安全管理。宣傳、學生工作等部門要經常性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第七條進入校園人員有自覺學習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學校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義務。學校師生及相關人員對違反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都有權勸阻、舉報。

  第三章校園道路管理

  第八條禁止在校園道路上隨意停車、堆放物品、占道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封閉、占用校園道路或有其他妨礙校園交通安全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未經校園基本建設處和保衛處批準不得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經批準的,施工單位須在施工路段的明顯位置設立告示牌和安全標志,必要時應當設立隔斷和指派安全員現場疏導行人和車輛。

  第十條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損壞交通設施和警示標識。

  第十一條已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各行其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機動車優先通行”的原則。

  第十二條根據學校安排或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需要,保衛處可實行道路臨時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

  第四章機動車通行管理

  第十三條機動車進出校門經道閘門禁管理系統驗證、拍照后出入,一車一桿。機動車駛入校園,須減速慢行,服從管理。

  第十四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須按照規定限時、限速行駛,人員密集區域及狹窄道路應慢速、謹慎駕駛,嚴禁逆向、隨意變道、壓線、越線超車等行為。

  第十五條出租車等無關社會車輛禁止進入校園。特殊情況經許可同意,方能進入校園。獲準進入校園的.工程施工及貨運車輛,應從指定校門進出,按照要求的速度、路線安全行駛,不得妨礙其它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六條禁止無牌無證摩托車、三輪車(包括大功率燃油、燃氣助力車)進入校園。因工作需要,確需三輪摩托車進入校園的,須相關單位出具證明、保衛處審批,方可進入校園并按照規定時間、線路等要求行駛。

  第十七條校園道路機動車限速30公里/小時,嚴禁超速行駛。禁止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第十八條校園道路禁止學駕機動車或無證駕車、飆車、試剎車等違法或影響校園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向校外運輸物品的車輛,必須持有物品所屬單位證明,經門衛登記、準許后,方可駛離校園。

  第二十條裝載危險化學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車輛及超大、超重貨物運輸車輛,須由相關單位提前申請、制定方案,經保衛處核準后嚴格按方案規定時間、路線等要求在校園通行。

  第五章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非機動車、行人在校園內通行,應自覺遵守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出入校園,應主動配合完成查驗有效證件、登記信息。對不能出示有效證件者,執勤人員有權拒絕進入校園。

  第二十二條非機動車騎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內行走,必須由監護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帶領或看管。

  第二十三條非機動車和行人嚴禁在校園內有以下影響校園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輪板等;

  (二)在車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等;

  (三)追車、拋物擊車、邊騎車邊打手機或騎快車、相互追逐、急轉猛拐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四)在校園道路上逆向行駛、違章帶人或雙手脫把騎車;

  (五)未經批準占用道路舉辦活動,或者舉辦活動占用道路;

  (六)危害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影響校園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應服從學校車輛停放管理,在劃定的停車位及停車場有序停放,或者按照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停放,不得妨礙道路交通。禁止在消防通道停泊車輛,禁止在校園人行道、教學核心區、樓寓出入口、車輛和人員密集區通道以及有明確禁停標志的道路和區域停泊車輛。

  第二十五條建筑物使用或管理單位負責本建筑物門前及周邊范圍車輛停放管理,保衛處定期指導、督查車輛停放管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學校大型活動和重要工作,由保衛處根據需要劃定臨時停車地點,指揮停放管理、實施交通管制。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主辦的相關活動的外來機動車輛,安全管理由主辦單位負責。需要保衛處協助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保衛處。

  第七章交通事故處置

  第二十八條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騎乘)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好事故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立即進行救助,撥打110報警,同時向保衛處值班電話xxxxxx報告。因搶救受傷人員而變動現場的,應標明原始位置。

  第二十九條接到校內交通事故報警,保衛處應立即組織工作人員趕赴現場維護秩序,并按規定程序妥善處置。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傷人員的,在急救車未到達之前通知校醫院派醫務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先期搶救。

  (二)對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應立即報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并及時向學校報告。

  (三)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無爭議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協商處理,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如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應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警處理。

  第八章監督處理

  第三十條學校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累計記分管理,記分周期為自然年。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保衛處根據記分,按照本規定給予當事人和單位相應的教育、處理或由保衛處提請學校依據相關規定予以當事人和單位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一條車輛違反本規定通行、停放的,保衛處可實施強制牽引、拖離、鎖車、曝光、校內通報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擅自封閉、占用校園道路的,保衛處責令當事人或當事單位立即糾正,并有權將有關車輛、物品進行牽引、搬離現場,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肇事者承擔。如不配合,情節嚴重的,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

  第三十三條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未報校園基本建設處、保衛處批準,未在明顯位置設立告示牌和安全標志,未指派安全員現場進行交通疏導,保衛處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如不配合,情節嚴重的,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

  第三十四條在禁止區域停泊車輛處以警告教育,并記交通違規一次,記1分。不服從管理、情節嚴重的,保衛處有權實施強制牽引、拖離、鎖車等措施,并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

  第三十五條建筑物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未盡到本建筑物門前范圍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管理責任的;主辦單位組織相關活動或對外出租活動場所未盡車輛管理責任的,每發生一起,記相關單位交通違規一次,記1分。

  第三十六條不配合道路臨時交通管制的單位、車輛、人員,處以警告教育并記交通違規一次,記1分;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影響的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

  第三十七條無相關手續強闖校門、故意停車堵門的車輛禁止進入校園,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造成設施設備毀壞的,按市場價格進行賠償;構成治安事件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產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非機動車違反限時、限速規定;車輛在校園道路上有逆向、隨意變道、壓線、越線超車等行為;機動車沒有主動文明禮讓非機動車和行人;不遵守交通標識,有不安全、不文明駕駛機動車、騎駕非機動車行為;經同意進入校園的三輪車,未按照規定時間、線路等要求行駛,處以警告教育并記交通違規一次,記1分;情節較重,經教育不聽者,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

  第三十九條在校園道路上學駕機動車或有無證駕車、酒后駕車、飆車、試剎車等行為,一經發現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并記9分。

  第四十條在校園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及非機動車,時速達到35-40公里的處以警告教育并記交通違規一次,記1分;時速達到41-45公里的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時速達46-59公里以的,一次記6分;時速達60(含)以上的,一次記9分。

  第四十一條學校建立交通違規校內定期通報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對交通違規記分超過3分的校內人員、車輛及其所在處級單位予以公開通報。交通違規超過3分的社會車輛,列入“黑名單”,限制進入校園。

  第四十二條自第一次記分開始,一年內交通違規記分達到9分的校內人員,由保衛處報請學校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十三條保衛處按照自然年對各單位交通違規行為進行統計匯總,單位及單位師生員工、相關人員交通違規記分每達到3分,在學校內設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安全工作考核中扣除1分,直到扣完為止。交通違規記分未達到3分的不扣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院內交通安全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并結合學院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學院領導下,貫徹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實行歸口管理;學院保衛處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凡是出入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以及參與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校園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師生的原則,保障校園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處(室)、學院(系部)、商業系統應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斷提高所屬部門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知識,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二章機動車輛出入校門的管理

  第五條:機動車輛出入校園應遵守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車輛管理制度。

  第六條:機動車輛憑《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機動車輛通行證》進入學院,必須將通行證放置在擋風玻璃前,其它車輛進入校園應與相關部門聯系,經保衛處批準,在門衛履行相應手續后,方可進入學院,無牌無證的'機動車輛嚴禁進入校園;特殊情況,需經保衛處批準后方可通行。

  第七條:在校園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活動時,外單位的機動車輛臨時進入校園,由主辦單位向保衛處聯系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并停放到指定位置。

  第八條: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特種車輛進入校園時,門衛應主動了解情況,及時疏通,確保安全通行。并且向保衛處值班人員報告。

  第九條:為學院生產、施工、生活等服務的校外車輛,由主管部門聯系保衛處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超大、超重的貨物運輸車輛要按指定路線、場所行駛、停放;嚴禁亂停亂放,阻礙交通。

  第三章校園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條:機動車進入學院后須服從執勤人員的指揮、檢查、管理;嚴格按照校區內交通標志、標線行駛和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一、違反校園交通標志、標線,逆向行駛的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由其承擔主要責任,并接受保衛處的處罰。

  二、所有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場,如因隨意停放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或阻礙交通的,由其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一條: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不得在規定禁行、禁停區域內行駛和停放,如因工作需要,需經學院保衛處批準。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駛入規定禁行、禁停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等,一律由其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無證駕車,不得駕駛無懸掛號牌的機動車輛。違反此規定者,保衛處將責令其駛離校園,車輛通行證予以收回,并提出批評;對不服從管理者,保衛處將對其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為了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所有進入校園行駛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須減速慢行,主動避讓行人,嚴禁在校園內鳴笛、逆行,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車輛將對其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校園內設立的交通設施,未經保衛處的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占用、損毀。各部門在校園內組織的活動不得妨礙安全,不得影響通行。

  第十五條:《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機動車輛通行證》不準偽造、復制和轉借他人使用,違規者沒收通行證,并予以相應的處理。

  第四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在學院內道路上發生一般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同時報告保衛處,由保衛處進行情況調查和事故處理,保證道路的暢通。

  第十七條:在學院內道路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保衛處,由保衛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五章:制度執行與監督

  第十八條:學院保衛處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學院保衛處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接受學院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關規定作廢。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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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優化育人環境,維護學校教學、教研和生活秩序,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加強對師生的交通安全法規教育,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2、校車、小汽車、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停靠在學校指定位置內,不得隨意停放。

  3、校園內禁止騎自行車。未滿16周歲的學生不得騎電瓶車,未滿12周歲的學生不得騎自行車,滿12周歲的學生要騎自行車必須申請通過,在規定位置停放。

  4、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

  5、學生進出校門靠右行走,不準奔跑打鬧。

  6、門衛、值日行政、教師要管理好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7、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要注意慢行觀察,并減速慢行。(車速控制在時速5公里內)。

  8、開家長會等各類活動時,門衛應指揮車輛有序停放。

  9、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10、教職工駕駛機動車進入校園的.,在學生上學、放學要高度警惕。開小車的放學時與學生錯峰放學,即在學生放學20分鐘后才能離開學校。同時在學生課間休息、以及上體育課時間注意學生動向,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以上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如有違犯,學校安全領導組按相應的條例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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