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21 18:16:0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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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產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孕產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孕產管理制度

孕產管理制度1

  一、產科依法服務管理制度

  (一)為確保產科質量,保護母嬰安全,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母嬰保健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助產技術的準入制度。對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開展助產技術服務。違法服務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助產技術的非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查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逾期不校驗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繼續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助產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四)非法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進行查處。已取得醫師資格未取得助產資格的個人,擅自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按《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三十八條進行查處,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執業醫師法》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已取得助產資格的個人,在未取得助產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和非醫療機構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按照《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三十八條查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執業醫師法》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產科助產技術人員除取得《執業醫師證書》或者《護士執業證書》外,醫生和助產師(士)還應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產科應將取得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掛在產科明顯處。并將取得助產技術資格的人員,在產科對外公布,以接受監督和供孕產婦知情選擇服務,未取得資格的人員只能由有資格的人員帶教見習,不能獨立施行助產技術服務。

  二、村級婦幼保健員的管理制度

  村級婦幼保健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的母嬰保健技術培訓,只從事孕期保健,護送產婦住院和產后訪視母嬰的保健工作,村級婦幼保健員不得違法開展家庭接生。原家庭接生員轉變為村級婦幼保健員后仍違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管理制度

  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江蘇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落實專人負責,明確責任,嚴格把好發證關。每個接產機構不但在孕婦學校,而且醫務人員要在產前保健時要認真進行宣傳。每個單位都要設立固定的宣傳欄,大力宣傳《出生醫學證明》使用的重要意義,公告《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程序。從每個新生兒出生后就要認真發放好法定的《出生醫學證明》。提高《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率,并用電腦認真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管理和信息統計上報工作。

  四、產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實行業務副院長行政查房制度,及時協調院內相關科室關系,解決產科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改進產科工作,并做好記錄備查。

  (二)實行科主任負責制。嚴格執行《江蘇省孕產期保健工作規范》和《江蘇省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產科建設標準(試行)》配備各級各類產科工作人員、產科設備,建立健全產科工作制度,落實各種人員職責。

  (三)成立院內產科搶救組、產科質量管理小組,按照《江蘇省縣、鄉級產科質量標準》每半年評價一次產科質量,并做好登記。

  (四)嚴格執行三級醫師查房制度和產兒科雙查房制度,產兒科要互相配合,同時負責對轉入新生兒科的病理新生兒和母親的查房和診治,執行嬰兒安全管理制度。

  (五)實行產科危重病人請示報告制度。發現危重孕產婦,要及時報告上級醫師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奔赴現場搶救,指揮搶救工作,并報告醫院,協調各相關科室共同組織搶救。

  (六)嚴格實行醫生、護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實行一、二線醫師雙崗負責制。特殊情況個別交接;交接時應對孕產婦的胎心、產程進展、高危因素變化等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并如實記錄、簽字。科主任應對交接班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和監督。

  (七)加強對產科人員的助產技術培訓。實行產科人員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制度,有計劃安排醫師進修、學習、參加學術會議,不斷提高技術水平。積極引進和推廣產科服務新知識新技術,促進產科質量不斷提高。

  五、建立愛嬰醫院產科質量自我評估管理制度

  各愛嬰醫院和愛嬰衛生院必須嚴格執行《愛嬰醫院母乳喂養工作規范》,認真實施促進母乳喂養成功十條措施,嚴格遵守《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按照衛生部《愛嬰醫院監督管理指南》和《愛嬰醫院復查評估標準》進行自我監督評估,確保愛嬰醫院質量,作為每年產科質量評估成績之一,連續三年記錄。不合格者不予以產科執業許可證的檢驗換證。并取消愛嬰醫院資格和愛嬰醫院母嬰同室收費標準。

  (一)認真做好孕婦系統管理,產前保健時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統一使用依法印制的《江蘇省孕產期保健手冊》,如實填寫相關內容,按要求認真做好孕婦學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務。孕婦住院分娩時須將《江蘇省孕產期保健手冊》交給產科,通知在檢查產婦后要向孕婦和家屬介紹產婦情況,耐心細致解釋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風險性,提供咨詢服務,提倡和鼓勵自然分娩,使產科醫生及時掌握孕婦孕期保健情況,記錄分娩情況,做好產后保健記錄以及產后入戶訪視的母嬰保健情況。

  (二)對住院分娩的孕婦,接診人員要詳細、如實地填寫孕產婦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雙方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電話。

  (三)產房實行24小時負責制,負責第一產程到第三產程全產程監護的'產時保健服務,助產人員除掌握適宜產科技術外,還應掌握一定的新生兒窒息復蘇技術,搶救危重患兒時應有兒科醫師進產房負責搶救,助產人員協助。實行剖宮產術需由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決定,主刀醫師應具備婦產科醫師職稱,具備國家認可的中專及以上醫學學歷。

  (四)危重孕產婦的急救和轉診制度

  1、急救和轉診網絡的建設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負責規劃本行政區域內的孕產婦急救和轉診網絡,建立母嬰安全綠色通道。根據區域范圍和醫院的技術、設備、人員等條件,將轄區內所有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按轉診分片負責的原則,確定其在轉診中的上下級關系,由指定的上級機構包片負責接收下級醫院危重孕產婦的轉診任務。在農村地區,一般以具備搶救能力的縣級綜合醫院為轉診中心。

  衛生行政部門應將轉診網絡名單向轄區內全部醫療機構及群眾公布,并制定明確的轉診程序,規定什么情況轉哪級醫療機構。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按規定接納本機構能診斷和處理的孕產婦,對規定服務范圍以外的高危孕產婦應及時轉至相應的上級醫院進行診治。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對待轉診,不能延誤或推諉。

  2、轉診中心的條件

  轉診中心應具備各種難產診療技術、產科及新生兒危重癥的搶救技術、全套麻醉、呼吸、循環管理等技術相應設備,以及產科搶救藥品,產科搶救設備、搶救制度,而且搶救物品隨時處于功能狀態。

  3、各級轉診中心應具備急救車,且24小時有人值班。如果本院急救車外出,應迅速聯系當地急救站或通知本地區衛生行政部門協調附近醫院解決。在偏遠地區或交通不便的地區,應動員社區力量來解決轉診所需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如組織固定的擔架隊,在必要時一面利用人力轉運產婦,同時通過電話與上級急救中心聯系,由上級醫院派出救護車,兩種方法相結合,盡量縮短轉運時間,轉運的醫務人員和接診人員應有在轉運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

  4、轉診過程的要求

  下級醫院應在識別出高危后及時上轉,不要等病情危重時方轉,上級轉診中心應及時向下級單位反饋轉診病人的診斷、治療、處理、結局等信息,指導如何處理。

  七、母嬰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產科醫務人員要樹立安全意識,院科兩級要加強管理和督促檢查,防止意外和突發事件的發生。母嬰同室區安裝防盜門,非探視時間不得開放,做好防盜門鎖匙的交接班,若有突發事件發生隨時保證能打開大門。

  (二)責任護士要向住院孕產婦進行入院宣教,宣教內容:(1)入院須知;(2)探視陪護制度;母嬰同室安全管理制度。宣教后責任護士和孕產婦要簽名。

  (三)實行當班醫護人員查房,清點母嬰人數,交接制度,實行交班責任制。使嚴格的醫療和護理工作制度并得到落實,保證母嬰得到安全的醫療和護理服務。

  (四)嚴格母嬰同室陪護和探視制度

  為防止交叉感染,確保母嬰安全。非探視時間一律不予進入母嬰同室區探視,進入探視者要進行簽名登記,患呼吸道傳染病和紅眼病等患者等患者嚴禁探視,獲準入探視者必須清潔消毒雙手后才可入室,探視時間不超過半小時,每次探視只允許1—2人,需要陪護者由產房護士長根據產婦具體情況發放陪護卡,一卡只允許一人陪護,其余外來人員未經許可一律不得進入母嬰同室區。探視和陪護人員身份要登記清楚,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非親屬不許探視。母嬰同室區工作人員發現可疑人員要立即報告醫院保衛科。

  八、嬰兒安全管理制度

  (一)對分娩女嬰或殘疾嬰兒并有棄嬰傾向的產婦及家屬,要做好認真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報告科主任和醫院領導。

  (二)住院期間,產婦或家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抱嬰兒離開母嬰同室區。

  (三)因醫療或護理工作需要,嬰兒須與其母親分離時,醫護人員必須和產婦或家屬認真做好嬰兒的交接工作,嚴防意外。必須做到:1、工作人員須掛牌上崗;2、抱嬰兒或還嬰兒時,須在母嬰分離情況記錄薄上填寫清楚抱(還)嬰的日期、時間、母嬰分離原因,并有醫護人員和產婦或嬰兒父親雙方簽名;

  (四)嬰兒出生時立即在嬰兒病歷上蓋上嬰兒腳印,出院時必須由母親在病歷上加蓋母親拇指印,而且必須進行《嬰兒出院產科登記》后經當班護士核對,雙方簽字確認后方可離院。除產婦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情況下由父親簽字認領外,單親母親和發生產婦死亡的情況時,才由其有血緣關系的親屬認領,一般情況不允許無血緣關系的其他親屬隨意認領嬰兒。

  九、終止妊娠制度

  (一)進行早期藥物流產、人工流產、有醫學指征需要終止妊娠時,須向受術者說明藥物流產、人工流產或終止妊娠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及意見情況,經本人和家屬同意并簽署意見。

  (二)如為計劃生育引產的,按計劃生育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凡屬大月份引產的,須持有計劃生育部門的證明,經醫院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施行引產。同時,要做好有關情況的登記備案工作。

  (四)凡引產出來的嬰兒,必須認真填寫孕周、引產出來的時間、嬰兒性別、死(活)嬰、處理結果等,并有兩名醫護人員簽名。

  (五)嚴禁進行假結扎、假放環、非法取環,杜絕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和《計生手術證明》、《嬰兒死亡證明》。

  十、棄嬰處理制度

  (一)醫院內或周邊發現棄嬰時,必須指定專人看管,并及時報告醫院領導,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登記備案,及時轉送社會福利部門收養。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提供棄嬰信息,更不得擅自向社會人員提供棄嬰。

  十一、胎兒性別鑒定管理制度

  (一)醫療保健機構要加強對檢驗科、、b超室、產科的嚴格管理,加強醫務人員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識,嚴禁采用檢查、b超、羊水染色體性別檢查等技術手段進行胎兒性別鑒定,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母嬰保健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母嬰保健法】辦法》、《江蘇省禁止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中關于禁止對胎兒進行性別進行性別鑒定的規定。

  (二)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必須經國家衛生部的《產前診斷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并由安徽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鑒定。

  (三)b超室常規胎兒b超檢查時要嚴格遵守規定不能進行胎兒性別檢查,而且要對所進行的孕婦檢查情況進行專項登記備查。

  (四)對違反規定非法進行性別鑒定和引產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母嬰保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產科相關登記制度

  孕婦在產科門診早孕檢查時就開始建立《孕產期保健手冊》,并按要求提供系統規范的孕產期保健服務,要逐項填寫完整編號、序號。分娩時必須按統一規定的表格認真填寫相關記錄。

孕產管理制度2

  一、產科依法服務管理制度

  (一)為確保產科質量,保護母嬰安全,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母嬰保健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助產技術的準入制度。對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開展助產技術服務。違法服務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助產技術的非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查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逾期不校驗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繼續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助產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四)非法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進行查處。已取得醫師資格未取得助產資格的個人,擅自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按《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三十八條進行查處,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執業醫師法》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已取得助產資格的個人,在未取得助產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和非醫療機構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按照《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三十八條查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執業醫師法》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產科助產技術人員除取得《執業醫師證書》或者《護士執業證書》外,醫生和助產師(士)還應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產科應將取得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掛在產科明顯處。并將取得助產技術資格的人員,在產科對外公布,以接受監督和供孕產婦知情選擇服務,未取得資格的人員只能由有資格的人員帶教見習,不能獨立施行助產技術服務。

  二、村級婦幼保健員的管理制度

  村級婦幼保健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的母嬰保健技術培訓,只從事孕期保健,護送產婦住院和產后訪視母嬰的保健工作,村級婦幼保健員不得違法開展家庭接生。原家庭接生員轉變為村級婦幼保健員后仍違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管理制度

  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江蘇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落實專人負責,明確責任,嚴格把好發證關。每個接產機構不但在孕婦學校,而且醫務人員要在產前保健時要認真進行宣傳。每個單位都要設立固定的宣傳欄,大力宣傳《出生醫學證明》使用的重要意義,公告《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程序。從每個新生兒出生后就要認真發放好法定的《出生醫學證明》。提高《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率,并用電腦認真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管理和信息統計上報工作。

  四、產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實行業務副院長行政查房制度,及時協調院內相關科室關系,解決產科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改進產科工作,并做好記錄備查。

  (二)實行科主任負責制。嚴格執行《江蘇省孕產期保健工作規范》和《江蘇省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產科建設標準(試行)》配備各級各類產科工作人員、產科設備,建立健全產科工作制度,落實各種人員職責。

  (三)成立院內產科搶救組、產科質量管理小組,按照《江蘇省縣、鄉級產科質量標準》每半年評價一次產科質量,并做好登記。

  (四)嚴格執行三級醫師查房制度和產兒科雙查房制度,產兒科要互相配合,同時負責對轉入新生兒科的病理新生兒和母親的查房和診治,執行嬰兒安全管理制度。

  (五)實行產科危重病人請示報告制度。發現危重孕產婦,要及時報告上級醫師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奔赴現場搶救,指揮搶救工作,并報告醫院,協調各相關科室共同組織搶救。

  (六)嚴格實行醫生、護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實行一、二線醫師雙崗負責制。特殊情況個別交接;交接時應對孕產婦的胎心、產程進展、高危因素變化等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并如實記錄、簽字。科主任應對交接班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和監督。

  (七)加強對產科人員的助產技術培訓。實行產科人員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制度,有計劃安排醫師進修、學習、參加學術會議,不斷提高技術水平。積極引進和推廣產科服務新知識新技術,促進產科質量不斷提高。

  五、建立愛嬰醫院產科質量自我評估管理制度

  各愛嬰醫院和愛嬰衛生院必須嚴格執行《愛嬰醫院母乳喂養工作規范》,認真實施促進母乳喂養成功十條措施,嚴格遵守《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按照衛生部《愛嬰醫院監督管理指南》和《愛嬰醫院復查評估標準》進行自我監督評估,確保愛嬰醫院質量,作為每年產科質量評估成績之一,連續三年記錄。不合格者不予以產科執業許可證的'檢驗換證。并取消愛嬰醫院資格和愛嬰醫院母嬰同室收費標準。

  (一)認真做好孕婦系統管理,產前保健時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統一使用依法印制的《江蘇省孕產期保健手冊》,如實填寫相關內容,按要求認真做好孕婦學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務。孕婦住院分娩時須將《江蘇省孕產期保健手冊》交給產科,通知在檢查產婦后要向孕婦和家屬介紹產婦情況,耐心細致解釋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風險性,提供咨詢服務,提倡和鼓勵自然分娩,使產科醫生及時掌握孕婦孕期保健情況,記錄分娩情況,做好產后保健記錄以及產后入戶訪視的母嬰保健情況。

  (二)對住院分娩的孕婦,接診人員要詳細、如實地填寫孕產婦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雙方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電話。

  (三)產房實行24小時負責制,負責第一產程到第三產程全產程監護的產時保健服務,助產人員除掌握適宜產科技術外,還應掌握一定的新生兒窒息復蘇技術,搶救危重患兒時應有兒科醫師進產房負責搶救,助產人員協助。實行剖宮產術需由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決定,主刀醫師應具備婦產科醫師職稱,具備國家認可的中專及以上醫學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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