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07 21:22:59 制度 我要投稿

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儲存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儲存安全管理制度1

  1.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后,方可使用。

  (2)禁止敲擊,不得猛烈碰撞、滾拋。

  (3)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應用潔凈的溫水解凍。

  (4)氣瓶不得靠近熱源,氧氣瓶、可燃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5)使用氣瓶時,乙炔瓶與氧氣瓶的放置間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風良好。

  (6)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

  (7)夏季要防日光曝曬。

  (8)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規定的剩余壓力。

  (9)氣瓶咀、瓶身要嚴加愛護,嚴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嚴禁接觸氣瓶。

  (10)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11)氣瓶應嚴格專瓶專用,保護好漆色,并嚴禁擅自更改。

  (12)為避免摩擦生熱,發生爆炸,禁止快速開關氣閥。

  (13)在使用氣瓶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做到三勤(勤檢查、勤觀察、勤控制)。

  (1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5)氣瓶不用時(含作業結來后),要及時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氣瓶放置的'間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16)氣瓶立放時應有放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17)氣瓶定期進行檢驗,對氣瓶質量有懷疑時應及時送去進行技術檢驗。

  2.運輸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佩帶好瓶帽、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3)裝運氣瓶的車輛應有“危險品”標志,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4)高溫季節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曝曬。

  (5)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同車運輸。

  (6)裝液化石油氣的氣瓶,運輸距離嚴禁超過50公里。

  (7)氣瓶提運人員,要嚴格遵守貯運規定,要認真負責,積極可靠,并相對穩定。到生產供應單位去提貨時,還應遵守對方單位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3.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滅火器材。

  (4)氣瓶放置應整齊,佩戴好氣瓶帽、防震圈。立放時,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乙炔瓶嚴禁橫放)。

儲存安全管理制度2

  (一)基本要求

  1.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號令)《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2.物資儲存場所應該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和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3.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的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4.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通暢。

  (二)倉庫管理制度

  1.倉庫管理部門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銘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2.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要求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3.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化學危險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核準。

  4.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⑴放射性物品、劇毒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⑵炸藥不能與易爆器材同存一庫。

  ⑶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⑷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⑸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⑹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和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5.劇毒、炸藥、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賬的管理辦法,使用單位必須憑安全技術部門批準的“危險品領(退)單”由兩人領取。

  6.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公司有關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7.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

  8.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9.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變質等情況,應及時進行處理。

  10.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三)儲罐區管理制度

  1.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好用.

  2.易燃液體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3.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季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4.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空,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5.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6.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

儲存安全管理制度3

  1.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甲醇分廠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的內容與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類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2.管理職責

  2.1.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2.安全環保科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的綜合監管工作。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危險化學品分為兩大類:

  a類---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質,包括爆炸物品、強氧化劑、一、二級易燃液體(一級易燃液體指閃點在-10℃以下,二級易燃液體閃點在-10℃--28℃,三級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上)和遇水燃燒及在常溫下能自燃的物質。

  b類---劇毒、有嚴重腐蝕和放射性物質。

  3.1.2a、b兩類危險化學品應分別存放,禁止混存放在一個倉庫內。

  3.1.3嚴禁穿帶鐵釘鞋進入a類物品庫內,嚴禁在a類物品倉庫內使用易碰撞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易燃液體刷洗零件、工具和其他物品;倉庫內的溫度不得高于35℃,夏季應采取降溫措施;倉庫周圍30米內不準動用明火,倉庫內應設有防火防靜電設施;機動車輛嚴禁進入a類危險化學品倉庫內,倉庫內的照明必須按照防爆級別采用防爆裝置,并嚴禁用石灰防潮。

  3.1.4b類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倉庫內各種毒物在空氣中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濃度;倉庫內應配備足夠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設施;倉庫內的相對濕度不應高于75%,室溫應保持在1-2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3.1.5儲存放射性物品應有足夠的防護設備,使其射線強度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3.1.6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人員和保管員必須熟悉倉庫內存放物品的性能、搬運和儲存的安全規定。

  3.1.7危險品進庫和出庫必須有兩個人同時計量,并填寫進出庫卡片和登記帳目。

  3.1.8危險品倉庫管理人員或保管員必須對倉庫進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1.9危險化學品儲存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和報警設備。

  3.1.10在儲存區內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和防火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3.1.11庫房的建筑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3.2儲存管理

  3.2.1露天儲罐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3.2.2遇水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物品不準存放在潮濕和易積水的地點,存放點地面必須高出周圍地面200毫米,垛間要有排水溝,堆垛要用苫布覆蓋。

  3.2.3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3.2.4閃點在45℃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3.2.5危險化學物品庫內應分類、分堆存放,堆垛之間需留出通道,根據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寬度和高度。庫房內不得混儲。

  3.2.6自燃品、易燃品入庫前應認真檢查包裝,確認無異常情況后入庫歸垛。

  3.2.7自燃品、易燃品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場所,對性質不穩定、易分解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物品,應指定專人定時檢驗和測溫,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

  3.2.8自燃品、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3.2.9庫房應保持清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物品,必須放在庫房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和及時處理。

  3.2.10庫房、堆垛之間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不準在庫房的毗鄰處搭建貨棚。

  3.2.11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庫房的電氣設備必須采用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照明設施必須符合電力設計規范的規定。

  3.2.12庫房內嚴禁吸煙,嚴禁設置火爐或用明火取暖;庫房內動火作業必須履行審批手續。

  4.甲醇分廠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已經納入甲醇分廠安全責任目標考核體系。

儲存安全管理制度4

  1、目的:建立倉儲、儲罐區安全規定,確保物資儲存安全2、范圍:倉儲科3、責任者:倉儲科、安全部、儲罐使用單位

  4、程序:

  基本要求

  4.1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的規定。

  4.2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想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4.3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火源、電器管理制度,門衛值班巡查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4.4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倉庫安全防火管理

  4.5倉庫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廠地、標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4.6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做到準確無誤。

  4.7危險品倉管員必須熟知所管物品的名稱、理化性能、防火、防爆、防毒害的`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4.8危險物品的安全儲存按危險品儲存管理規定執行。

  4.9做好日巡查工作,并有記錄,發現包裝、容器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4.10庫內嚴禁煙火,嚴禁產生火花的一切操作,不準穿底附鐵的鞋入庫,庫內嚴禁穿、脫尼龍等高電阻率服裝。

  4.11危險品裝卸,使用操作必須符合危險品裝卸運輸安全管理、化學危險品使用有關規定。

  4.12危險品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4.13氣瓶貯存,必須嚴格按《氣瓶貯存運輸和使用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儲罐區管理

  4.14原料貯槽及卸料管日常檢查由倉庫保管員負責,維修由各使用單位負責。

  4.15易燃、可燃液體和壓縮氣體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筑。

  4.16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4.17易然、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4.18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并,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4.19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等有關規定執行。

  4.20儲罐區間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設施等應按《石油化工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儲存安全管理制度5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等危險物質在運輸、裝卸、儲存、保管過程中,在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事故的化學物品,統稱為危險化學品,通常分為:易燃類、劇毒類、強腐蝕類、易爆類、強氧化劑類。

  1、危險化學品分類隔離存放,做到專場專庫、定點定位定置分區,專人管理,專車專運。

  2、包裝物、容器由政府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且包裝外形無明顯外傷,齊全,封閉緊密,無跑、冒、漏、滴、蒸發現象,使用期在試壓規定期內。

  3、易爆品儲存

  1)、易爆品倉庫為單層建筑并裝設避雷針。

  庫房陰涼通風,遠離火種、熱源,防止陽光直射。

  庫溫控制在15℃~30℃為宜,相對濕度一般控制在65%~75%,庫房內部照明采用防爆型燈具,開關設于庫外。

  2)、堆放牢固、穩妥、整齊,防止倒垛,便于搬運,利于通風、防潮、降溫。

  3.)、易爆品包裝底鋪墊20cm左右方木或墊板,不用受撞擊、摩擦容易產生火花的石塊、水泥塊或鋼材等鋪墊。

  堆垛高度、密度、長度、間距、墻距、柱距、頂距等均需慎重考慮,不得超量儲存。

  4、易燃液體儲存

  1)、易燃液體儲存于陰涼通風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氧化劑及氧化性酸類。

  2)、閃點低于23℃的易燃液體,其倉庫溫度一般不得超過30℃,低沸點品種須采取降溫式冷藏措施,露天儲罐如氣溫在30℃以上時采取降溫措施。

  3.)、儲罐存放如苯、醇等商品時,其機械設備必須防爆,并有導靜電的接地裝置。

  5、劇毒化學品貯存

  1)、做到“五雙制”,即雙把鎖、雙人取、雙人用、雙本賬、雙人管,并按期核對賬目。

  2)、劇毒化學品銷售量、流向、儲存量如實記錄,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如發現上述情況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3.)、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其臺賬和證明財料保存2年。

  6、罐、桶裝危險化學品不超儲,瓶內氣體不得用盡,一般保留0.2mpa的.余壓。

  7、每種物品注明物品名稱、數量、特性及撲救方法。

  8、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并做到:

  1)、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標志漆色醒目、完好。

  2)、防火間距滿足要求,耐火等級符合國家規定,相鄰庫房以防火墻隔離。

  3.)、消防設施布局合理,消防通道暢通。

  9、通風、隔熱措施可靠,通風以自然通風為主,機械通風為輔,以確保通風良好,陽光直射庫區采取隔熱、降溫等措施。

  10、電氣設施根據貯存危險物品種類分級分區,庫內照明采用防爆照明燈,庫房周圍不堆放可燃材料。

  11、從事銷售、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活動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

  12、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對庫區和使用場所設置的通訊、報警裝置,進行全面檢查,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確保公司安全營運。

  13、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前進行檢查,并做出記錄,檢查記錄至少保存2年。

  14、不同品種、不同性質、不同批次的貨物,嚴禁混存混放。

  對庫存貨物,要定期抽樣檢測,如有變化,要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15、進出貨物時,技術說明書、檢測報告,要隨貨同行,否則拒絕出入庫。

儲存安全管理制度6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等危險物質在運輸、裝卸、儲存、保管過程中,在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事故的化學物品,統稱為危險化學品,通常分為:易燃類、劇毒類、強腐蝕類、易爆類、強氧化劑類。

  1、危險化學品分類隔離存放,做到專場專庫、定點定位定置分區,專人管理,專車專運。

  2、包裝物、容器由政府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且包裝外形無明顯外傷,附件齊全,封閉緊密,無跑、冒、漏、滴、蒸發現象,使用期在試壓規定期內。

  3、易爆品儲存

  1)、易爆品倉庫為單層建筑并裝設避雷針。庫房陰涼通風,遠離火種、熱源,防止陽光直射。庫溫控制在15℃~30℃為宜,相對濕度一般控制在65%~75%,庫房內部照明采用防爆型燈具,開關設于庫外。

  2)、堆放牢固、穩妥、整齊,防止倒垛,便于搬運,利于通風、防潮、降溫。

  3)、易爆品包裝底鋪墊20cm左右方木或墊板,不用受撞擊、摩擦容易產生火花的石塊、水泥塊或鋼材等鋪墊。堆垛高度、密度、長度、間距、墻距、柱距、頂距等均需慎重考慮,不得超量儲存。

  4、易燃液體儲存

  1)、易燃液體儲存于陰涼通風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氧化劑及氧化性酸類。

  2)、閃點低于23℃的'易燃液體,其倉庫溫度一般不得超過30℃,低沸點品種須采取降溫式冷藏措施,露天儲罐如氣溫在30℃以上時采取降溫措施。

  3)、儲罐存放如苯、醇等商品時,其機械設備必須防爆,并有導靜電的接地裝置。

  5、劇毒化學品貯存

  1)、做到“五雙制”,即雙把鎖、雙人取、雙人用、雙本賬、雙人管,并按期核對賬目。

  2)、劇毒化學品銷售量、流向、儲存量如實記錄,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如發現上述情況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3)、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其臺賬和證明財料保存2年。

  6、罐、桶裝危險化學品不超儲,瓶內氣體不得用盡,一般保留0.2mpa的余壓。

  7、每種物品注明物品名稱、數量、特性及撲救方法。

  8、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并做到:

  1)、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標志漆色醒目、完好。

  2)、防火間距滿足要求,耐火等級符合國家規定,相鄰庫房以防火墻隔離。

  3)、消防設施布局合理,消防通道暢通。

  9、通風、隔熱措施可靠,通風以自然通風為主,機械通風為輔,以確保通風良好,陽光直射庫區采取隔熱、降溫等措施。

  10、電氣設施根據貯存危險物品種類分級分區,庫內照明采用防爆照明燈,庫房周圍不堆放可燃材料。

  11、從事銷售、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活動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

  12、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對庫區和使用場所設置的通訊、報警裝置,進行全面檢查,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確保公司安全營運。

  13、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前進行檢查,并做出記錄,檢查記錄至少保存2年。

  14、不同品種、不同性質、不同批次的貨物,嚴禁混存混放。對庫存貨物,要定期抽樣檢測,如有變化,要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15、進出貨物時,技術說明書、檢測報告,要隨貨同行,否則拒絕出入庫。

儲存安全管理制度7

  1目的

  規范焦化廠氣瓶使用及儲存,確保氣瓶使用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氣瓶使用、運輸裝卸和儲存氣瓶管理規定。

  本制度適用于焦化廠氣瓶使用、運輸和儲存安全管理工作。

  3管理內容與方法

  3.1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3.1.1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后,方可使用。

  3.1.2禁止敲擊,不得猛烈碰撞、滾拋。

  3.1.3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應用潔凈的溫水解凍。

  3.1.4氣瓶不得靠近熱源,氧氣瓶、可燃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3.1.5使用氣瓶時,乙炔瓶與氧氣瓶的放置間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風良好。

  3.1.6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

  3.1.7夏季要防日光曝曬。

  3.1.8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規定的`剩余壓力。

  3.1.9氣瓶咀、瓶身要嚴加愛護,嚴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嚴禁接觸氣瓶。

  3.1.10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3.1.11氣瓶應嚴格專瓶專用,保護好漆色,并嚴禁擅自更改。

  3.1.12為避免磨擦生熱,發生爆炸,禁止快速開關氣閥。

  3.1.13在使用氣瓶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做到三勤(勤檢查、勤觀察、勤控制)。

  3.1.1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3.1.15氣瓶不用時(含作業結束后),要及時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氣瓶放置的間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3.1.16氣瓶立放時應有防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3.1.17氣瓶定期進行檢查,對氣瓶質量有懷疑時應及時送去進行技術檢驗。

  3.2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3.2.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3.2.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2.3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滅火器材。

  3.2.4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防震圈。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乙炔瓶嚴禁橫放)。

儲存安全管理制度8

  1.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后,方可使用。

  (2)禁止敲擊,不得猛烈碰撞、滾拋。

  (3)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應用潔凈的溫水解凍。

  (4)氣瓶不得靠近熱源,氧氣瓶、可燃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5)使用氣瓶時,乙炔瓶與氧氣瓶的放置間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風良好。

  (6)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

  (7)夏季要防日光曝曬。

  (8)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規定的`剩余壓力。

  (9)氣瓶咀、瓶身要嚴加愛護,嚴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嚴禁接觸氣瓶。

  (10)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11)氣瓶應嚴格專瓶專用,保護好漆色,并嚴禁擅自更改。

  (12)為避免摩擦生熱,發生爆炸,禁止快速開關氣閥。

  (13)在使用氣瓶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做到三勤(勤檢查、勤觀察、勤控制)。

  (1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5)氣瓶不用時(含作業結來后),要及時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氣瓶放置的間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16)氣瓶立放時應有放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17)氣瓶定期進行檢驗,對氣瓶質量有懷疑時應及時送去進行技術檢驗。

  2.運輸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佩帶好瓶帽、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3)裝運氣瓶的車輛應有“危險品”標志,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4)高溫季節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曝曬。

  (5)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同車運輸。

  (6)裝液化石油氣的氣瓶,運輸距離嚴禁超過50公里。

  (7)氣瓶提運人員,要嚴格遵守貯運規定,要認真負責,積極可靠,并相對穩定。到生產供應單位去提貨時,還應遵守對方單位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3.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滅火器材。

  (4)氣瓶放置應整齊,佩戴好氣瓶帽、防震圈。立放時,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乙炔瓶嚴禁橫放)。

儲存安全管理制度9

  1、目的:建立倉儲、儲罐區安全規定,確保物資儲存安全

  2、范圍:倉儲科

  3、責任者:倉儲科、安全部、儲罐使用單位

  4、程序:

  基本要求

  4.1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的規定。

  4.2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想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4.3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火源、電器管理制度,門衛值班巡查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4.4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倉庫安全防火管理

  4.5倉庫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廠地、標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4.6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做到準確無誤。

  4.7危險品倉管員必須熟知所管物品的名稱、理化性能、防火、防爆、防毒害的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4.8危險物品的安全儲存按危險品儲存管理規定執行。

  4.9做好日巡查工作,并有記錄,發現包裝、容器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4.10庫內嚴禁煙火,嚴禁產生火花的一切操作,不準穿底附鐵的鞋入庫,庫內嚴禁穿、脫尼龍等高電阻率服裝。

  4.11危險品裝卸,使用操作必須符合危險品裝卸運輸安全管理、化學危險品使用有關規定。

  4.12危險品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4.13氣瓶貯存,必須嚴格按《氣瓶貯存運輸和使用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儲罐區管理

  4.14原料貯槽及卸料管日常檢查由倉庫保管員負責,維修由各使用單位負責。

  4.15易燃、可燃液體和壓縮氣體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筑。

  4.16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4.17易然、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4.18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并,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4.19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等有關規定執行。

  4.20儲罐區間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設施等應按《石油化工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儲存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建立倉儲、儲罐區安全規定,確保物資儲存安全

  2、范圍:倉儲科

  3、責任者:倉儲科、安全部、儲罐使用單位

  4、程序: 4.1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的規定。

  4.2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想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4.3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火源、電器管理制度,門衛值班巡查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4.4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倉庫安全防火管理

  4.5倉庫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廠地、標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4.6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做到準確無誤。

  4.7危險品倉管員必須熟知所管物品的名稱、理化性能、防火、防爆、防毒害的`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4.8危險物品的安全儲存按危險品儲存管理規定執行。

  4.9做好日巡查工作,并有記錄,發現包裝、容器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4.10庫內嚴禁煙火,嚴禁產生火花的一切操作,不準穿底附鐵的鞋入庫,庫內嚴禁穿、脫尼龍等高電阻率服裝。

  4.11危險品裝卸,使用操作必須符合危險品裝卸運輸安全管理、化學危險品使用有關規定。

  4.12危險品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4.13氣瓶貯存,必須嚴格按《氣瓶貯存運輸和使用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儲罐區管理

  4.14原料貯槽及卸料管日常檢查由倉庫保管員負責,維修由各使用單位負責。

  4.15易燃、可燃液體和壓縮氣體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筑。

  4.16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4.17易然、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4.18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并,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4.19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等有關規定執行。

  4.20儲罐區間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設施等應按《石油化工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儲存安全管理制度11

  1目的

  規范焦化廠氣瓶使用及儲存,確保氣瓶使用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氣瓶使用、運輸裝卸和儲存氣瓶管理規定。

  本制度適用于焦化廠氣瓶使用、運輸和儲存安全管理工作。

  3管理內容與方法

  3.1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3.1.1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后,方可使用。

  3.1.2禁止敲擊,不得猛烈碰撞、滾拋。

  3.1.3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應用潔凈的溫水解凍。

  3.1.4氣瓶不得靠近熱源,氧氣瓶、可燃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3.1.5使用氣瓶時,乙炔瓶與氧氣瓶的放置間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風良好。

  3.1.6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

  3.1.7夏季要防日光曝曬。

  3.1.8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規定的剩余壓力。

  3.1.9氣瓶咀、瓶身要嚴加愛護,嚴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嚴禁接觸氣瓶。

  3.1.10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3.1.11氣瓶應嚴格專瓶專用,保護好漆色,并嚴禁擅自更改。

  3.1.12為避免磨擦生熱,發生爆炸,禁止快速開關氣閥。

  3.1.13在使用氣瓶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做到三勤(勤檢查、勤觀察、勤控制)。

  3.1.1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3.1.15氣瓶不用時(含作業結束后),要及時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氣瓶放置的間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3.1.16氣瓶立放時應有防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3.1.17氣瓶定期進行檢查,對氣瓶質量有懷疑時應及時送去進行技術檢驗。

  3.2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3.2.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3.2.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2.3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滅火器材。

  3.2.4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防震圈。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乙炔瓶嚴禁橫放)。

儲存安全管理制度12

  1了解民爆器材的性能、用途,熟悉產品規格、品種、儲存期及保管方法。

  2庫房內民爆器材的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儲存容量。

  3性質相抵觸的民爆器材,必須分庫儲存。庫房內嚴禁存放無關物品。

  4庫房內的民爆器材儲存時,必須根據定按日期分期分批依次堆垛。堆垛邊緣離墻0.3米以上及堆垛邊緣之間的距離0.1米以上;高不超過1.6米(原則上堆垛不超過六層);運輸通道寬度不小于1.2米;人行檢查、清點通道寬度不小于0.8米,通道上嚴禁椎放任何物品。

  5注意儲存物品的有效期限。對同品種、同規格的民爆器材要遵守發零存整、發舊存新,即先進行出的原則。

  6嚴禁將不合格和合格品同庫存放。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產品,應單獨存放,設置醒目的“報廢”標志牌,并登記造冊,及時上報相關部門。嚴禁和常規產品同庫存放。

  7對儲存物品實行動態管理,倉庫保管員必須于每日下班前進行民爆器材儲存的動態盤點清查,按日填制“動態盤點表”,確保帳物相符。

  8一旦庫內發生民爆器材丟失、短少、被盜,倉庫保管員必須及時報告倉庫負責人,由倉庫負責人立即報告公司相關部門和公司領導,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

  9庫房內設置溫度計、溫度計、保管員應定期測定溫度、溫度并認真記錄有關數據。保證庫房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杜絕鼠害。

  10庫房內物品按定置管理要求堆放,倉庫應密碼落鎖。

  11嚴禁向外部及無關人員透露爆炸物品儲存、吞吐情況。

  12維修民用爆破器材倉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門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點進行,庫房大修應將倉庫內的產品全部搬出,清掃干凈后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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