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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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委托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委托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委托管理制度 1

  1、酒店接受系統外的人員培訓,需經人力資源部報請酒店領導批準。其他部門一律不得擅自接受外單位委托培訓。

  2、人力資源部就培訓有關問題與委托單位簽訂培訓協議。培訓協議應包括培訓形式、人數、內容、費用和培訓實習期間發生意外事件的處理等有關條款,并加蓋雙方公章后生效。

  3、人力資源部根據委托單位的.培訓要求,與接受培訓的部門制訂培訓計劃。培訓計劃應有培訓內容、課程設置、教材、師資、場地和考核等內容,并經委托單位認可后,予以實施。

  4、在培訓期間,人力資源部應對培訓計劃進行跟蹤考查,確保培訓質量。

  5、培訓結束后,對受訓人員進行考核鑒定,并填入委托培訓鑒定表,反饋于委托單位。

  6、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受訓人員入店、離店等各項事宜。

  7、人力資源部負責培訓工作進行總結,存檔備案。

  委托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以外、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代理機構的名錄登記、從業管理、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對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代理機構專業化水平。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培訓,增強代理機構業務能力。

  第二章名錄登記

  第六條代理機構實行名錄登記管理。省級財政部門依托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以下簡稱省級分網)建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名錄信息全國共享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以下簡稱注冊地)省級分網填報以下信息申請進入名錄,并承諾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一)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專職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

  (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提供評審場所地址、監控設備設施情況;

  (五)省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理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第八條代理機構登記信息不完整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其完善登記資料;代理機構登記信息完整清晰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為其開通相關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

  第九條代理機構在其注冊地省級行政區劃以外從業的,應當向從業地財政部門申請開通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相關操作權限,從業地財政部門不得要求其重復提交登記材料,不得強制要求其在從業地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條代理機構注銷時,應當向相關采購人移交檔案,并及時向注冊地所在省級財政部門辦理名錄注銷手續。

  第三章從業管理

  第十一條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

  (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相關開標及評審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五條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

  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

  第十六條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委托代理協議中約定由代理機構負責保存采購文件的,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購文件可以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購文件的,相關電子檔案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四章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工作。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根據代理機構的從業情況對代理機構的代理活動進行綜合信用評價。綜合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全國共享。

  第十八條采購人、評審專家應當在采購活動或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代理機構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本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隨機抽查機制。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政府采購項目開展定向檢查;對日常監管事項,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合理優化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機構名錄信息的真實性;

  (二)委托代理協議的簽訂和執行情況;

  (三)采購文件編制與發售、評審組織、信息公告發布、評審專家抽取及評價情況;

  (四)保證金收取及退還情況,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通知情況;

  (五)受托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協助采購人組織驗收情況;

  (六)答復供應商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情況;

  (七)檔案管理情況;

  (八)其他政府采購從業情況。

  第二十一條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受到財政部門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處罰的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停止代理業務,已經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項目,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尚未開始執行的項目,應當及時終止委托代理協議;

  (二)已經開始執行的項目,可以終止的應當及時終止,確因客觀原因無法終止的應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條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代理機構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行業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代理機構行業自律。

  第二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施行。

  委托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保證政府采購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進入本區域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適用本辦法。

  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履行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

  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入本區域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時,必須向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三條市及各市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集中采購業務,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要適應政府采購事業發展的需要,培育壯大各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建設務實、創新、敬業、高效的政府采購隊伍。

  第二章資格管理

  第五條凡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具有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的資格,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認定的業務范圍、資格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

  第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必須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從業人員、設施裝備等。

  第八條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經批準分立、合并或注銷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委托,依法獨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二)依據有關規定確認供應商資格;

  (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對相關的資料、信息、商業秘密等負有保密責任;

  (四)受理并答復潛在供應商的質疑;

  (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六)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規定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委托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必須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和批復意見為依據。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開標、評標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作為電子檔案保存。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認真受理政府采購質疑,并作出答復。

  第五章培訓管理

  第十七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切實提高采購隊伍的執業水平和業務技能。

  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培訓以脫產培訓為主,非脫產培訓作為補充。

  脫產培訓可以采取專題講座、研討班、培訓班等形式,培訓時間、內容和方式根據所承擔的業務工作需要確定;可以委托有關正規培訓機構進行,也可以由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自行組織培訓。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積極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配合做好培訓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非脫產培訓。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應當作為考核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依法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考核內容

  (一)機構制度情況。包括內部機構的設置,規章管理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等。

  (二)設施裝備情況。包括固定的營業場所及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所需的辦公設備和交通工具等。

  (三)人員素質情況。包括基本素質、專業技能和業務考試,工作作風、工作態度和服務水平;創新、敬業和務實精神等。

  (四)工作質量情況。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的執行;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的制作質量;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范圍內容時效;開標評標現場的管理;采購合同的制定和簽訂;中介服務費的收取和保證金的管理;采購文件的歸檔保存;報表數據的報送;質疑的答復;政府采購效率和成功率等。

  (五)業務培訓情況。包括從業人員參加培訓的次數、人數、考試成績和內部培訓等。

  (六)職業道德情況。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堅持原則、依法執業、客觀公正、廉潔自律等。

  第二十二條考核方法

  (一)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對能夠量化的內容進行定量考核,對不能量化的內容進行定性綜合考評。

  (二)定期與隨機相結合的考核方法。除正常考核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隨機方式進行考核。

  (三)專項檢查與全面檢查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可對一次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專項考核,也可對一段時期政府采購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條考核要求

  (一)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組織考核小組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小組成員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采購人和供應商參加。

  (二)組織考核前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和考核方案,并在實施考核前十日以文件形式通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三)考核小組可以向采購人、供應商征求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意見,并作為考核參考依據。

  (四)考核結束后應當形成書面考核意見,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綜合考核小組、采購人和供應商的意見后,形成正式的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應當書面通知被考核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并在“威海政府采購網”公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四)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五)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四)未按規定將應當備案的委托招標協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文件資料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報請上級財政部門依法取消其代理采購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委托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公路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條 通過公路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業務員必須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二條 業務人員在委托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在交付運輸時應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第三條 業務人員在委托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承運人強調承擔運輸的企業必須根據所運的危險化學品性質,派出熟悉此類性質(危害、應急措施等)的'駕駛員及押運員;正在運輸危險貨物車輛不得駛入商業區、居民區,不得在村、鎮停留,如需駛入,必須征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并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條 業務員必須如實記錄車輛的車牌號碼、駕駛及押運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記錄存檔保存備案(至少保存1年);

  第五條 業務員在與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企業簽訂運輸合同時,必須簽訂運輸安全協議分清雙方責任;主要分清雙方以下方面的責任:

  1.在運輸途中,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出現機械故障、超載或駕駛員的違反操作規程等因素,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2.在運輸途中,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脫離押運員的監控,導致貨物的丟失、損壞、發生危險化學品的泄漏和火災,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3.在運輸途中,駕駛員和押運必須定時停車檢查所裝貨物的情況(尤其在通過危險路段前和后),如發生事故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4.如果企業委托給運輸企業進行運輸的產品質量及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委托方負責。

  第六條 業務員在運輸車輛進行裝車前,必須檢查運輸車輛是否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和是否在危險化學品品種運輸范圍內、運輸車輛是否安裝了警示標志、駕駛員是否具有運輸危險化學品資格證、是否配備了押運員、押運員是否有押運證和是否在押運危險化學品品種范圍內、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必須檢查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是否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第七條 由供貨貨方負責發貨運輸時,業務員必須按運輸管理制度內容向供貨方強調安全管理,在供貨合同注明供貨方式及運輸由誰負責委托;提醒供貨方必須對運輸企業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并簽訂運輸安全協議。

  第二章 鐵路運輸管理制度

  第八條 必須委托具有劇毒危險化學品(氰化金鉀)運輸資格辦理站,辦理鐵路運輸;

  第九條 嚴格執行鐵路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鐵路運輸經辦人員必須相對固定,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人員,必須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和規定要求,并通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知識考核認證。

  第十一條 鐵路運輸經辦人員必須持有鐵路局發放的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必須按《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審查暫行規定》(鐵運〔20xx〕20號)在辦理托運前,取得《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在辦理托運時,應向承運人出具《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格證書》,經承運人確認后方可受理運輸。

  委托管理制度 5

  一、目的

  規范中藥飲片配送管理工作,保證中藥飲片運輸及時,確保配送條件符合中藥飲片儲藏條件,最大程度減少配送過程對中藥飲片質量的影響,保證配送到我公司門店的中藥飲片質量。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受委托為我公司配送中藥飲片的運輸、配送環節的.所有崗位人員。

  三、依據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國家有關藥品運輸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四、職責

  受委托企業、公司質量管理部相關人員對此制度實施負責。

  五、委托承運管理內容

  1、公司委托其他單位配送中藥飲片,應當對受委托方配送中藥飲片的質量保障能力進行審計,索取運輸車輛的相關資料,符合20xx版GSP要求的運輸設施設備條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

  2、委托配送中藥飲片應與受委托方簽訂委托配送協議,明確藥品質量責任、遵守運輸操作規程和在途時限等內容。

  2.1《中藥飲片運輸服務協議》的關鍵內容包括:運輸工具、運輸時限、提貨送達地點、操作人員、保證藥品質量與安全的措施和責任等運輸質量要求,并明確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

  2.2公司質量管理部應要求并監督受委托方嚴格履行委托配送協議,防止因在途時間過長影響藥品質量。

  3、定期對受委托方的配送設施設備、人員資質、質量保障能力、安全運輸能力、風險控制能力等進行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存檔;

  3.1受托方運輸質量保障能力除符合GSP運輸設施設備條件和要求外,還要符合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

  3.2運輸工具必須有有效的檢定合格證和驗證合格文件。

  3.3對受托方審計的內容應包括:

  3.3.1相關資質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運輸特殊管理藥品的應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運輸資質證明)

  3.3.2質量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應急機制)

  3.3.3運輸設施設備(車輛數量、類型、車況、保險)

  3.3.4運輸人員(身份證、駕駛證、健康、培訓檔案)等。

  3.3.5必要時,企業應實地考察受托方質量保障能力。

  4、配送人員管理

  4.1所有受委托配送人員必須應當接受相關法律法規、藥品專業知識、相關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并且有培訓檔案。

  4.2所有受委托配送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并且有健康檔案。

  4.3所有受委托運輸人員都應有駕駛證。

  5、記錄管理

  5.1受委托方配送中藥飲片應有記錄,實現配送過程的質量追溯。中藥飲片運輸記錄內容至少應包括:發貨時間、發貨地址、送達時間、收貨單位、收貨地址、隨貨同行單(票)單號、中藥飲片名稱、規格、件數、運輸方式、委托經辦人、受委托單位等。記錄應至少保存5年。

  5.2以上記錄由受委托方填寫,填寫后交公司質管部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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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代理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xx〕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寧波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寧波市各級集中采購機構以外,依法通過“浙江省政府采購網”進行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包括浙江省外的代理機構申請取得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相關操作權限的),在寧波市行政區劃內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機構的機構類型包括:

  (一)在寧波市工商登記注冊的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本市代理機構)及其在各區縣(市)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二)在寧波市外工商登記注冊在寧波市執業的代理機構(以下簡稱外地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是指采購資金納入寧波市各級地方預算管理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三條各區縣(市)財政部門依法對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代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以代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和采購項目所屬行政區劃進行屬地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劃內工商登記注冊的代理機構的名錄登記情況、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內控制度建設、代理的本級采購項目、業務培訓、投訴舉報處理等進行全面監督管理;對非本行政區劃工商登記注冊的代理機構代理本級采購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管理,處理采購項目相關的投訴、舉報案件及監督檢查工作。

  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代理機構代理的非本級采購項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采購項目所屬行政區劃的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對關聯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處理意見、信用記錄和考核獎懲結果全市共享。

  第二章代理機構名錄登記管理

  第四條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xx〕2號)第二章規定要求在“浙江省政府采購網”進行名錄登記,未按規定進行名錄登記的不得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第五條代理機構的名錄登記應當確保真實性和完整性,登記內容應當能全面反映代理機構針對代理采購工作所配置的執業條件和執業能力。

  (一)在寧波市臨時執業的外地代理機構,除法人主體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購網”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外,對其臨時執業的工作團隊應當在法人主體名錄登記的“分支機構”項下,登記臨時執業的工作人員清單,并提供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技術職稱證書(如有)、勞動合同、聯系方式及個人業務簡歷、組織采購活動的臨時場所信息等上傳資料。

  (二)在寧波市長期執業的外地代理機構,除法人主體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購網”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外,對其長期執業的工作團隊應當在法人主體名錄登記的“分支機構”項下,登記長期執業的工作人員清單,并提供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技術職稱證書(如有)、勞動合同、聯系方式及個人業務簡歷、辦公及組織采購活動的場所信息等上傳資料(“浙江省政府采購網”代理機構名錄登記信息可共享的除外)。

  (三)本市代理機構根據工商登記注冊屬地原則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購網”名錄登記,如果存在跨行政區劃在寧波市各區縣(市)執業的,應當按各區縣(市)財政部門要求在法人主體名錄登記的“分支機構”項下,登記在該行政區劃執業的工作人員清單,并提供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技術職稱證書(如有)、勞動合同聯系方式及個人業務簡歷、辦公及組織采購活動的場所信息等上傳資料(“浙江省政府采購網”代理機構名錄登記信息可共享的除外)。

  (四)登記的工作人員不是代理機構正式工作人員的,應當進行說明,并在登記時間的下一個月補充上傳勞動合同,否則該工作人員不能代表該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并在名錄登記中刪除相關人員的登記信息。

  (五)名錄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理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六)各地財政部門不得強制要求非本行政區劃工商登記注冊的代理機構在從業地區設立需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也不得要求代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劃進行機構備案等機構信息重復登記工作。

  (七)代理機構登記信息不完整的,經財政部門告知其完善登記資料而未按期按要求完善的,財政部門有權關閉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

  第三章代理機構從業管理

  第六條代理機構應當具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xx〕2號)第十一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本辦法規定的具體要求,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代理機構不得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一)代理機構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代理機構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非法人機構(分公司等)在其合法經營權和機構設立主體的授權范圍內可以獨立承接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相關法律責任承擔按《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代理機構設立的其他性質的分支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接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二)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體包括:

  1、建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崗位設置和執業控制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確操作流程,規范操作程序,完善各工作環節的風險防范機制,實現采購文件制作與審核的職能分離,詢問、質疑答復文書的起草和審核的職能分離。

  2、建立執業行為準則和執業培訓制度。制定從業人員與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以及其他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交往的行為準則和違規行為處理規章制度,制定在崗監督、離崗審查和項目責任可追溯制度,以及定期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相結合的培訓制度、重要部門和重點崗位人員培訓合格上崗制度。

  3、建立決策控制管理制度。有條件的單位應當建立獨立的技術(法務)總控部門,沒有條件的單位應當建立決策總控管理制度進行定崗定責,對重大事項、調查取證、質疑答復等工作進行單位總控。總控部門建設將納入代理機構監督信用評價的目標要件內容。

  (三)代理機構應當配備不少于5名的專職從業人員。專職從業人員是指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直接參與采購項目代理活動或對采購項目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包括代理機構的財務、后勤及商務等非直接參與采購項目代理工作的人員。專職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市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業務培訓根據市財政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分批次進行,批次業務培訓結束后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培訓人員頒發《寧波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業務培訓證書》。新成立的代理機構或新進駐寧波市從事代理業務的外地代理機的執業人員,應當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報送業務培訓人員清單,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培訓計劃,統籌安排培訓。

  (四)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獨立辦公場所(自有和租賃),對外地代理機臨時承接寧波市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不要求具備獨立辦公場所,但應當向采購項目屬地財政部門報告組織采購活動的具體工作計劃和采購代理活動組織場所的相關信息。

  代理機構組織采購代理業務必需具備相應的開標和評審場地。開標和評審場地應當各自獨立,評審場地應當相對封閉,具備實現評審過程保密和評審現場不受干擾的條件。開標和評審場地以及相關需評審的樣品擺放場地應當配置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實現采購活動全過程音視頻記錄,音視頻記錄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部分代理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全部入駐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簡稱進場交易)的,可以不要求配置開標、評審等采購活動組織場地和錄音錄像監控設備,但不得承接非進場交易的采購代理項目。進場交易的采購活動音視頻記錄資料應當在采購項目結束后,向進場交易的場所管理部門索取并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七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代理機構的專業特長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登記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但各區縣(市)財政部門基于本行政區劃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統籌管理以及采購代理費用支出控制的需要,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服務定點入圍采購,實行服務定點入圍采購的評價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幾方面原則:

  (一)以代理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及制度實際執行能力和水平、代理機構的專業特長、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的評價比較為主,不主張對代理機構的機構規模、業績數量或特定金額的業績進行評價比較。

  (二)以委派的代理服務團隊配置水平、團隊項目經理的業績和能力、團隊其他執業人員的技術能力、服務水平和業務培訓情況的評價比較為主,不主張對代理機構注冊地域和服務網點情況進行評價比較。

  (三)強化入圍代理機構專業特長的多樣性,定點入圍采購原則上只要求代理機構對定點入圍的采購需求進行承諾,不應當采用入圍數量限制或數量淘汰的定點入圍方法。

  (四)原則上不選用被記錄信用管理“黑名單”的代理機構。

  采購人自行通過競爭方式遴選代理機構的,也應當參照上述評價標準。

  第八條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按《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xx〕2號)第十三條規定要求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委托代理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項目基本情況;

  (二)采購范圍、預算金額和采購方式;

  (三)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采購需求制定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約定;

  (四)采購文件編制、確認和澄清的程序和責任主體的約定;

  (五)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采購活動組織過程中的權責約定;

  (六)評審專家選用、采購人代表的授權委派、供應商資格審查主體、中標(成交)結果確認等方面的權責約定;

  (七)采購合同簽訂、履約驗收、采購檔案保管移交等方面的權責約定;

  (八)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和接受財政部門投訴(舉報)調查的權責約定;

  (九)代理項目完成期限、代理費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約定;

  (十)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途經約定;

  (十一)按《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合同組成要件。

  第九條委托代理費用實行市場定價,但可以參照原國家計委計價格[20xx]1980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結合采購項目的復雜程度,合理確定委托代理費。采購預算已包含委托代理費用的,委托代理費應當由采購人支付;采購預算未包含委托代理費用的采購項目,委托代理費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但必須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的報價條款和代理費用的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

  代理機構收取的委托代理費應當隨采購結果一并公開,不得多頭重復收費。

  第十條代理機構與采購人簽定委托協議書后,應當根據采購人提供的技術和商務的要求,結合技術調查和市場調查情況,負責組織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工作。采購項目實施過程應當確保以下幾方面工作節點:

  (一)采購文件編制。采購文件編制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規范,文件約定條款邏輯嚴密、文字表述明確完整、相關采購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約定清晰無誤、資格條件和評審要素要與采購需求關聯,不得設置存在傾向性和歧視性的約定條款。采購文件編制完成后,應當報采購人書面確認,

  未經采購人書面確認的采購文件不得發布。

  (二)采購信息公告。采購信息公告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規范,公告內容完整、公告預留的供應商響應時間應當符合法定要求(等標期)。采購文件發售時間截止后,對采購文件進行資格條件或重要技術商務條款進行修改的,應當延長采購文件發售時間或者允許潛在供應商售領采購文件。

  (三)供應商詢問處理。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針對采購活動提出的詢問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2條和《寧波市政府采購詢問、質疑和投訴處理工作指引》(甬財政發〔20xx〕465號)的有關規定,依法、及時、準確、實事求是地做好詢問答復工作,確保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和政府采購信息公開要求。

  (四)供應商質疑處理。在采購過程中發生供應商質疑的,應當向采購人報告,并按委托代理協議約定的質疑處理權限,依法進行質疑答復,不得超越權責包辦質疑處理工作。質疑處理應當本著解決問題糾紛和化解矛盾為原則,質疑答復應當確保針對性和合法性。

  (五)采購評審現場。采購評審現場應當做好人員進出的登記工作,與評審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審現場,評審人員不得隨意進出評審現場,評審過程中評審人員離開評審現場應當做好書面記錄,并記錄離場的事由。

  采購人委派采購人代表參加采購項目評審的,應當要求采購人出具《采購人代表授權函》,授權函應當明確采購人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采購人委派評審現場監督人員(下簡稱現場監督人員)的,人數不得超過2名。代理機構應當對現場監督人員在評審現場進行登記,并向現場監督人員介紹評審現場監督人員的工作紀律。現場監督人員不得參與評審問題討論或者發表與采購項目有關的言論,現場監督過程中發現采購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反映。

  (六)采購評審結果。評審結果應當按法定要求報采購人書面確認,采購人未按法定要求進行采購結果確認的,應當要求采購人說明情況并向財政部門報告。經采購人確認的或采購人逾期未確認的采購結果應當按法定程序要求進行結果公告,代理機構不得隨意暫定或延期發布采購結果公告。

  (七)采購檔案。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檔案應當整理歸檔,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檔案。采購檔案應當包括采購活動過程中與采購項目有關的所有資料(包括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響應資料)。供應商響應資料正本檔案原則上由采購人建檔保管(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的除外),采購人可以通過委托協議約定,委托代理機構代建響應資料正本檔案,代理機構注銷時,應當向相關采購人移交檔案。

  第四章代理機構信用管理

  第十一條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按失信懲戒、守信獎勵、整改修復原則進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按照基礎信用分、信用扣分、信用加分進行量化計分,通過信用分值計算構成代理機構的信用指數(信用分值計算標準另行制定)。

  代理機構在執業過程中信用指數低于基礎信用分的,代理機構注冊地(或采購項目屬地)財政部門應當責令代理機構進行整改,未按規定進行整改的,記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并在寧波市政府采購網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指數主要包括:

  (一)代理機構按規定要求進行名錄登記,登記信息真實完整的(100%),建立獨立的技術(法務)總控部門的(20%),組成基礎信用分;

  (二)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活動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和其他不良行為的,財政部門將根據其嚴重程度給予不同分值的信用扣分;

  (三)代理機構與投訴案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勝訴有直接關系、提出創新采購辦法和管理制度以及獲得相關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表彰的給予信用加分;

  (四)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項目數量、金額和采購當事人對代理機構的采購項目個案的信用評價結果等,根據設定加分值給予業績和績效信用加分;

  (五)代理機構對信用扣分的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的,整改主動積極,措施有效,并參加信用修復培訓,能有效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的,給予信用扣分50%的信用修復加分。

  第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內容主要包括采購代理機構的設立登記情況、執業能力、執業狀況和執業結果等與政府采購代理行為相關的內容(各項評價內容的細化要素另行制定)。

  (一)代理機構設立登記評價內容包括:

  1、按照政府采購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代理機構設立、名錄登記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有關名錄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采購代理機構自行維護和更新情況;

  3、其他反映采購代理機構設立的情況。

  (二)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能力評價內容包括:

  1、法定要求應當具備(配備)的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設施、設備等場所條件;

  2、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貫徹落實情況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情況;

  3、所屬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專業技能和參與財政部門的培訓情況;

  4、財政部門在日常監管、專項檢查、考核評價中提出的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5、其他反映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能力的情況。

  (三)采購代理機構執業狀況評價內容包括:

  1、代理業務工作情況。包括采購文件編制、政府采購政策執行、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執行、詢問質疑答復、檔案資料管理等;

  2、協助配合工作。包括協助采購人合進行同鑒證和履約驗收、協助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信訪、舉報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3、其他反映采購代理機構執業狀況的情況。

  (四)采購代理機構執業結果評價內容包括:

  1、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效果。包括政府采購預算資金節約情況和采購執行效率;

  2、政府采購服務效果。包括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等采購當事人和社會有關方面對采購服務的滿意度評價情況;

  3、其他反映采購代理機構執業結果的情況。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評價內容,對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部分專項評價或全面評價。

  第五章代理機構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應當堅持健全機制、規范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的工作要求,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

  第十六條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應當按規定要求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和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以政府采購相關工作人員為主。執法檢查人員的抽取數量根據檢查工作需要確定,同一檢查組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出現隨機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因實際困難不能參加檢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應通過隨機抽查信息平臺及時抽取,補齊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對象為代理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相關名錄庫信息應錄入雙隨機抽查信息平臺,并根據變動情況動態調整。在檢查對象確立前,應當對擬檢查代理機構的歷史檢查情況進行梳理(定向檢查除外),防止出現多頭或重復檢查。

  第十八條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由采購項目屬地財政部門開展定向檢查,違法案情復雜或違法案情重大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市級財政部門組織專案小組進行專案定向檢查。各區縣(市)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部門移送的政府采購項目違法違規線索應當依法落實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結果報市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對采購項目日常監管事項,采購項目屬地財政部門應當按“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

  各區縣(市)財政部門結合日常監管,可對采購項目執業人員(或團隊)進行考核記分管理,考核記分記滿的,可以要求執業人員(或團隊)進行整改,但不能因對執業人員(或團隊)進行整改,暫定或禁止其所屬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權力。

  第二十條市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工作要求和全市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年度工作安排,組織對全市代理機構的執業情況進行抽檢,檢查內容包含代理機構的所有代理采購項目、項目屬地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情況和政策法規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代理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嚴格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七十八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寧波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開始實施。

  委托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化、專業化發展,營造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xx〕2號)、《湖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辦法(試行)》(鄂財采規〔20xx〕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稱代理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包括湖北省內注冊的代理機構和省外注冊省內執業的代理機構),并在荊門市財政局登記備案,在本行政區域內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以下稱專職人員),是指與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由代理機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專職人員,不包括財務、行政等非業務人員,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職人員。

  代理機構應當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管理,提高采購需求咨詢論證和調查、編制采購文件、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加強專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其職業素養與專業技能。

  第四條市財政局負責組織開展代理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的代理機構的記分管理。代理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市財政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章代理機構管理

  第五條代理機構在我市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

  第六條符合從業條件的代理機構在“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完成在線登記,再在“中國湖北政府采購網”(www.ccgp-hubei.gov.cn)中按流程進行注冊,注冊成功后即可啟用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及抽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賬號及密碼。代理機構登記、注冊時需填報以下信息:

  (一)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專職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所在代理機構近1個月內為專職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相關證明;

  (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崗位責任制度、工作人員執業守則、員工培訓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員定期輪崗制度、采購文件編制審核制度、采購檔案管理制度、廉潔制度等;

  (四)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提供評審場所地址、評審室照片、實時監控設備設施等情況;

  (五)省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機構對登記、注冊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代理機構發生登記信息變更的,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中國湖北政府采購網”更新登記和注冊信息。

  第八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記分考核結果等,從“中國湖北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采購人應完善內控制度和代理機構進退機制,定期進行動態調整,接受各方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第九條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相關開標及評審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第十一條工商注冊地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代理機構注銷時,應當向相關采購人移交檔案,不得擅自銷毀,并及時向省財政廳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名錄注銷手續。同時報市財政局備案并說明注銷理由,對因逃避檢查、隱瞞違法行為等惡意注銷的,市財政局將依法從嚴處理。

  第三章記分考核

  第十二條記分考核是對代理機構內部管理、業務操作等情況進行量化比較的管理措施。市財政局對代理機構記分管理采取日常監管、專項檢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并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組織業務培訓、考試(競賽)等,代理機構應當積極參加,相關情況納入記分考核范圍。

  市財政局記分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代理機構開具記分通知書(詳見附件1),并將記分情況在“中國湖北政府采購網”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記分考核的記分周期為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每個自然年,每周期記分滿分為12分。

  第十四條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分分值,依據其違法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分別記3分、6分和12分。對重復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次數累計記分。

  第十五條代理機構有本辦法規定以外違法違規行為的,如被檢舉、舉報查實的,市財政局可參照本辦法同類性質情形記分。

  第十六條一個記分周期滿后,記分分值累加不足12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對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代理機構進行約談并下達整改通知書(詳見附件2),整改時間為90天;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均記滿12分的,第二次整改時間為180天;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均記滿12分的,第三次整改時間為360天。

  市財政局定期將整改代理機構名單及記分排名在市財政局官網對外進行公示,同時將整改期內的代理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采購人委托整改期內的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需事先向市財政局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八條代理機構在省內存在分公司的,視為同一家代理機構。代理機構被多個財政部門記分的,由每個記分周期內最終記至12分的財政部門開具整改通知書。

  第十九條代理機構對記分情況或者整改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記分通知書之日或整改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開具該通知書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條代理機構應在收到整改通知書后7個工作日內制訂整改計劃,并報作出決定的財政部門備案。代理機構應嚴格按整改計劃組織整改。整改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專職人員培訓、完善內部規章、規范操作流程等,提升專職人員業務素質和公司整體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整改期滿并完成整改的代理機構應將整改情況書面報作出決定的財政部門備案存檔,實行代理機構“一戶一案一檔”管理。

  第四章記分情形及分值

  第二十二條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在采購前期準備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或委托代理協議內容不合規的;

  2.代理采購進口產品未按規定執行的;

  3.代理未按要求進行意向公開的采購項目的;

  4.未及時實施采購,造成采購延誤的。

  (二)在編制采購文件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規收取采購文件費用的';

  2.未在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內提供采購文件的;

  3.在提供采購文件時設定獲取條件或提前審查供應商資格條件的;

  4.發出的采購文件內容不全或錯誤,前后條款自相矛盾、存在歧義的;

  5.采購文件中未體現有關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如未按要求預留中小企業采購份額、未落實中小企業評審優惠政策、未明確“政采貸”相關政策等;

  6.供應商已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仍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的;

  7.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

  8.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三)在發布采購信息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規定要求和時限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或者發布的信息內容不完整、錯誤,或者就同一采購項目發布兩次及以上內容相同的采購信息的;

  2.未按規定時間發布中標(成交)結果或發布中標(成交)結果時未同時公告采購文件的;

  3.未在發布中標(成交)公告的同時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的;

  4.擅自變更地點,未及時公告更正信息或未書面告知的;

  5.依法需要終止采購活動,未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的;

  6.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時,未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未及時告知所有已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的;

  7.采購文件提供、澄清、修改、延長投標(響應)截止日期或者調整開標(響應)日期等未按規定時間執行的。

  (四)在組織采購活動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準時組織開展采購活動的;

  2.采購活動開始前有關準備工作不充分,影響正常評審的;

  3.在評審工作開始前,沒有將評審委員會成員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統一保管,或者出現評審委員會成員拒不上交,但未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的;

  4.未核實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告知回避要求或未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和程序的;

  5.未按規定對采購文件中涉及廢標、無效投標、無效報價等有關重要內容予以宣讀,未提請評審委員會成員認真核對采購文件資格、評分標準有關條款的;

  6.在開標、評標過程中,未確保評標委員會成員與開標、唱標現場分離的;

  7.在評審過程中,給評審專家閱讀采購文件和投標(響應)文件時間不夠充足,或者無正當理由催促評審專家盡快結束評審的;

  8.未對采購文件中設置不合理的評分標準、采購需求提出改正的建議,導致多數專家不能理解不能繼續評審的;

  9.在組織開標、評審過程中,存在傾向性的解釋或說明;

  10.組織樣品評審和樣品保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11.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項目,出現非最低價成交情況時,未提醒評委對低價未成交理由作出說明,并予以詳細記錄的;

  12.未對評審結果進行核對,未要求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出現客觀分評分不一致、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分值匯總計算錯誤或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的;

  13.政府采購活動相關記錄內容不完整、不準確的;

  14.未按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

  (五)在履約驗收及評價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根據采購人委托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未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的;

  2.對評審專家履職評價不實或惡意評價,經評審專家申訴有效的。

  (六)在檔案管理和內控制度建設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制訂、執行政府采購檔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購歸檔資料不完整、不及時的;

  2.同一采購項目的歸檔文件與發出的采購文件、網上公告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3.代理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或不按管理制度執行的;

  4.代理機構未組織專職人員定期學習和培訓的;

  5.代理機構在市財政局組織的業務考試中合格人數不足5人的;

  6.代理機構無故不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業務培訓、考試(競賽)等的。

  第二十三條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在采購前期準備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代理未經備案采購實施計劃的政府采購項目的;

  2.擅自代理應由集中采購機構執行的政府采購項目的;

  3.明知采購人違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仍然代理此類政府采購項目的;

  4.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的;

  5.未依照規定執行全流程電子化采購的。

  (二)在組織采購活動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指派非專職從業人員單獨開展政府采購業務的;

  3.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

  2.未按規定對開標、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不清晰可辨的;

  4.采購活動現場組織混亂,與評審無關的人員進入評審現場、評審過程中出現評審專家成員及現場工作人員查看或者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隨意進出現場的;

  5.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或者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

  6.引導或協助采購人違規操作的;

  7.在評審過程中和評審工作結束后,發現或應當發現評審委員會成員和其他無關人員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審資料,未加以制止的;

  8.違規收取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

  9.代理機構組織重新評審、質疑答復導致結果改變未按規定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市財政局備案的。

  (三)在處理詢問、質疑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收法定期限內適格供應商提出的詢問、質疑的;

  2.未按規定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作出答復的;

  3.詢問、質疑答復未針對詢問、質疑的事項,導致投訴成立或一年內收到三次及以上投訴的;

  4.詢問、質疑答復違背客觀事實,或者在處理過程中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的;

  5.未按規定向市財政局報告質疑處理情況資料的;

  6.在處理詢問、質疑過程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四)在配合財政部門工作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收到市財政局送達的投訴書副本后,未按照規定向市財政局報送情況說明,未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2.瞞報、虛報、亂報或未及時提供市財政局要求的有關信息的;

  3.在市財政局組織的各類檢查中,不配合相關工作的;

  4.經檢查發現代理機構不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相關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涉嫌偽造資料的:

  1.代理機構登記注冊信息時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的;

  2.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3.違反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二)涉嫌圍標串標的:

  1.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惡意詆毀、排擠其他代理機構,或唆使供應商惡意投訴的;

  2.與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惡意串通的;

  3.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4.泄露已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的名稱、數量、標底及評審專家等信息的,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三)涉嫌違規代理的:

  1.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代理投標,或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的;

  2.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3.一年內受到三次及以上投訴并成立的。

  (四)有其他違規行為的:

  1.原代理機構因逃避檢查、隱瞞違法行為等惡意注銷,另行成立新代理機構,經相關部門查實的;

  2.對于需整改的內容,在整改期內不予整改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試行。

  委托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以外、依法設立的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工商注冊地在寧夏行政區域內并在本地執業的代理機構和在寧夏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但工商注冊地在區外的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與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由代理機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專職人員,不包括財務、行政等非業務人員,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職人員。

  第二章代理機構登記備案管理

  第四條代理機構在我區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不相容崗位與職責分離制度、委托代理管理制度、采購文件編制審核制度、采購需求制定管理制度、信息公告管理制度、評審現場組織管理制度、評標結果登記公示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政府采購質疑答復管理制度、政府采購檔案管理制度等;

  (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

  (四)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

  第五條代理機構應先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登記機構信息,網上審核通過以后,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網注冊信息并獲得操作權限賬號。代理機構應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代理機構法人、地址、人員等注冊信息變更的,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網”自行更新。代理機構每月應定期維護其代理狀態信息,確認其是否仍然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政府采購管理系統展示代理狀態信息并為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提供信息參考。

  第三章專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管理

  第七條自治區財政廳對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實行在線教育管理。在線教育包括初任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初任培訓:按照規定完成在線注冊登記的代理機構,其登記的專職從業人員應當完成初任培訓并參加考試。

  繼續教育:已完成初任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專職從業人員,次年起每年應按規定完成一定學時的在線繼續教育培訓,及時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變動內容,并按要求參加考試。

  第八條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培訓及考試結果向社會進行公開,作為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指標之一,對未達到參學及考試要求的代理機構,采購人應慎重進行選擇。

  第九條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從事代理活動的專職從業人員應與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網”登記的專職從業人員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條在線培訓內容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自治區出臺的.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文件及政府采購實務操作等內容。

  第十一條自治區財政廳建立健全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檔案,對完成初任培訓和繼續教育的人員,在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和公示。

  第十二條專職從業人員從本代理機構流轉入其他代理機構的,其參加培訓考試記錄及計分隨人員計入所轉入的代理機構。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離職的,代理機構應及時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網進行人員信息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完成在線培訓、考試任務且考試合格(成績大于等于80分,滿分為100分)的人數應達到5名及以上,未達到要求的代理機構應繼續參加在線培訓學習,直到其專職從業人員參加補考成績合格,并達到合格人數要求。

  第四章建立代理機構項目負責機制

  第十四條代理機構代理項目實行項目組負責制,項目組由1名項目負責人和2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組成。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專職從業人員,方可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活動。項目組成員應當實名制,并在采購人與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中進行明確。代理政府采購項目期間,項目組成員應相對固定。

  第十五條采購人填報采購計劃時應按照委托代理協議中明確的項目組人員在系統中進行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勾選。由于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變動等特殊原因,代理機構需更換項目組成員的,應替換經參加培訓且考試合格的本公司專職從業人員作為項目組成員,在“采購計劃管理系統”中進行項目組人員變更登記,并經采購人確認。

  對代理機構派出的項目組人員與采購計劃管理系統中勾選人員不一致的,采購人應拒絕其辦理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并及時將情況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第十六條代理機構應當將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確定為項目負責人。

  第十七條項目負責人代表所屬代理機構經辦具體代理的項目事宜,對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負責。

  第十八條對項目負責人實行良好行為激勵管理。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人應對代理項目的負責人進行執業能力評價。項目負責人在一個年度內代理的項目無因違法違規被各級財政部門處理處罰,且因其業務能力突出、法律法規熟悉被采購人評價為優秀項目負責人的,鼓勵其所屬代理機構通過增加工資待遇、晉升職務等方式對其進行行為激勵。

  第十九條對項目負責人實行違法違規行為扣分制動態管理。項目負責人代理的項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代理機構因該項目違法違規被各級財政部門處理處罰的,系統自動對代理業務的項目負責人進行扣分,總分100分,被行政處理一次扣5分,被行政處罰一次扣10分,分值低于80分的,應當按要求重新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及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作為項目負責人代理業務。

  第五章代理機構執業管理

  第二十條代理機構應樹立依法執業意識,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確定項目組成員、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相關開標及評標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應按照財政部門要求實現錄音錄像數據互聯互通及傳輸,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二十三條代理機構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強化權責對應,按照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的要求,將委托代理協議簽訂和審核、采購文件擬制、內審與審定、評審主持人與記錄人、信息公告擬制與審查等崗位分開設置,建立崗位間的制衡機制,發揮崗位間的相互監督和制約作用。

  第二十四條代理機構應對其蓋章和簽字的招標(采購)文件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采購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標(采購)文件,確需修改的,應商請代理機構進行修改。代理機構有權拒絕采購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修改意見。對采購人不聽勸阻,執意要求在招標(采購)文件中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修改意見的,代理機構應進行記錄并及時上報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代理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代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并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

  代理機構在發布媒介上登載招標(采購)文件的電子文本,應供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免費下載,不得向投標人或中標人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或者收取額外費用;以采購人名義代收投標保證金的,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八條代理機構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代理業務的,應嚴格遵守《招標(采購)代理機構進場行為規范》。

  第二十九條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電子化質疑投訴工作規程》,按時、高效處理質疑投訴事項。

  第三十條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檔案管理辦法》做好政府采購項目檔案資料收集、保管和移送移交工作。

  第六章代理機構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進入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管理工作,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情況,依法對代理機構進行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堅持定期專項檢查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定期專項檢查采取“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方式每一年進行一次,抽查比率按照財政部要求進行;日常檢查是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或違法違規線索,對任一代理機構或代理項目進行隨機抽查或定向檢查。

  第七章代理機構專業化發展

  第三十四條鼓勵代理機構積極提升自身專業化能力,走差異化發展路線。代理機構應對其經常代理領域進行深入研究,形成專業領域工作研究報告或研究成果。經自治區財政廳組織評審達到優秀等次的,將作為年度綜合信用評價加分項進行加分。評審情況向社會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鼓勵代理機構逐步衍生業務類型,積極開展采購項目全過程咨詢服務。代理機構應加強市場調查、采購需求標準制定、合同分類制定、履約驗收方案制定等項目事前事中事后服務能力,逐步提升全過程咨詢服務能力。

  第三十六條政府采購協會應組織行業人員研究建立我區政府采購代理及業務咨詢收費標準并向社會進行公開,嚴禁代理機構之間惡意低價競爭。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協會應積極發揮作用,牽頭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制定行業服務規范,構建行業監督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政府采購監管模式。

  第三十八條各級采購單位應按照代理機構行業付費標準及時規范支付項目招標代理服務費及委托代理機構開展市場調查、采購需求制定等相關費用,助推代理機構向專業化方向發展。

  第八章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及結果應用

  第三十九條自治區財政廳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暫行辦法》對代理機構執業情況進行綜合信用評價。

  第四十條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分為日常評價、監督檢查評價和專業化發展能力評價。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評審專家、供應商以項目為依托,對代理機構代理項目情況進行日常評價。

  第四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評價,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結果,以及對代理機構違法違規代理項目情況的處理處罰結果,將作為監督檢查評價記錄在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記錄中。

  第四十三條自治區財政廳對代理機構專業化發展能力情況進行評價,根據代理機構撰寫行業領域工作研究報告、研究成果是否對行業領域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對其專業性進行評價。

  第四十四條代理機構綜合評價結果向社會進行公開。

  第四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合理優化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對綜合評價結果較差的代理機構,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大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應當根據代理機構綜合評價結果,結合采購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擇優選擇代理機構。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情況將在系統中進行留痕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

  第四十七條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要求,對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自治區內其他行政監督部門做出禁止從業行政處罰的代理機構,在禁業期內不得代理政府采購項目。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30日。

  委托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完善秀潔品牌銷售渠道管理,規范代理商日常行為,更好地保護公司和代理商的合法利益,促進共同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涉及的代理商是指與公司簽訂了正式代理協議的代理商。

  第三條代理商管理的原則:

  1、平等、互惠的原則。

  2、誠信守法、互利共贏的原則。

  3、長久合作、優勢互補的原則。

  4、日常管理和定期評價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代理商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代理商是公司產品銷售的主要代表,與本公司是利益共同體。凡經公司確認并授權的代理商均享有以下權利:

  1、在授權范圍內享有公司產品品牌的使用權。

  2、在授權范圍內銷售公司產品并獲取利潤。

  3、享有公司提供的相關培訓,以提高其業務能力和管理能力。

  4、享有公司提供的各種政策支持和廣告、物料支持。

  5、有權享受公司提供的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方面的技術支持。

  6、公司提供的其他權利和服務。

  第五條代理商應承擔的義務:

  1、代理商在約定區域內從事本品牌產品的推廣和銷售,積極推薦本品牌產品,執行銷售計劃,完成銷售任務。

  2、維護本品牌形象,按公司要求陳列產品,保證產品陳列、展示醒目,符合公司和市場要求。

  3、維護本品牌價格管理體系的穩定,保證所經銷產品按公司統一規定的價格執行。不低價傾銷,不向其他市場竄貨。

  4、拓展市場,建立健全有效的銷售網絡,開發、維護下級客戶。

  5、配合本品牌組織的各種促銷活動,按促銷計劃完成促銷任務。

  6、配合本品牌新產品上市活動,按要求推廣新產品。

  7、配合公司市場調研及其他活動,及時準確向公司提供各類市場動態信息和銷售數據。

  8、遵守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代理商的選擇

  第六條市場分布和配置

  1、品牌部根據公司整體戰略,制定本品牌銷售渠道戰略,由品牌部經理主持劃定銷售區域。

  2、根據銷售渠道戰略,制定代理商策略。

  3、根據市場基本情況,確認一定數量的可供合作的代理商,以備調查和選擇。

  第七條代理商的調查

  1、在深入對區域、市場容量、消費者狀況、競爭對手情況、市場分布等調查的基礎上,對所確認的代理商進行分類調查。

  2、調查后填寫《代理商調查表》,并進行綜合評價。

  3、由業務員將調查結果報品牌部經理,品牌部經理對所調查的代理商進行評價、審批。

  第八條代理商的選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從事建材行業3年以上,具備一定的銷售能力和市場管理能力。

  2、有充足的營業場地、庫房和相關的營業證件。

  3、具備足夠的運營資金。

  4、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商業道德,重合同、守信譽、遵紀守法。

  5、認同公司產品和公司品牌,認同公司營銷理念和銷售模式。

  6、有一定的客戶資源。

  第四章代理商的談判和簽約

  第九條談判原則和策略

  1、一般代理商和經銷商的談判由業務員和銷售經理進行,重點代理商的談判由品

  牌部經理出面進行。

  2、談判應堅持公司的根本利益,嚴格遵守公司銷售政策,并注意區別對待,講究策略。

  3、合同文本應以公司格式合同為基礎,約束條款必須完備,以防出現問題,給公司造成損失。

  4、合同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內,不宜過長,以便公司根據合作效果及合同執行情況,及時變更或終止合同。

  5、合同文本里需填寫內容的'部分及補充條款必須慎重擬定、填寫。

  第九條合同的審批和簽訂

  1、業務員與代理商協商完和合同條款后,應先讓代理商簽字蓋章,上報給品牌部經理審核。

  2、由品牌部經理報營銷總監審批簽字,統一報公司蓋公司合同章。

  3、有關資料和附件原件應當附在合同后面,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一起存檔備查。

  4、合同簽訂后,由品牌部統一存檔管理,另一份存留財務部,以備審核代理商資格和銷售返利。

  第五章代理商的價格管理

  第十條代理商供貨價格管理

  1、代理商的供貨價格由公司統一制定,經總經理審批簽字后執行,由公司統一發布。

  2、與代理商簽訂代理合同,必須附有《代理商供貨價格單》,作為代理合同的一部分。

  3、代理商供貨價格變動,須由品牌部制作書面價格通知,并加蓋公司公章,送達到代理商。在新價格通知之前,一律按既定價格方案執行。

  4、銷售政策、支持、優惠及促銷活動等,都必須以不改變代理商供貨價格為前提。

  5、代理商對供貨價格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代理商違反規定,公司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直至終止代理合同。

  第十一條代理商分銷價格管理

  1、代理商分銷價格是指代理商向經銷商、分銷商的供貨價格。代理商分銷價格的標準由公司統一制定。

  2、代理商在市場分銷時必須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分銷價格進行,不得低價傾銷或私自加價擾亂市場。公司有權對分銷價格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情節嚴重的處以所涉金額雙倍罰款。

  第十二條代理商零售價格管理

  1、公司制定統一的市場指導零售價,由公司統一公開發布。

  2、代理商在銷售過程中嚴禁有超過指導零售價的暴利行為,因代理商暴利行為導致客戶不予結算貨款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3、代理商嚴禁低于供貨價傾銷,否則公司有權予以經濟處罰,直至取消其代理權。

  第六章物流配送管理

  第十三條代理商訂貨管理

  1、代理商的訂單由公司訂單處理部門統一處理,區域銷售人員及其他人員無權接單。

  2、代理商必須提前24小時向公司訂貨,每次不低于2000元或四噸,公司會在24小時內及時送貨。

  3、代理商店面訂貨低于標準訂貨的,公司會安排車輛不定時配送;代理商訂貨需直接送到工地的,不得低于標準訂貨。

  4、代理商要求配送貨物到工地的,應向營業室報清工地具體地址、接貨人電話、結款方式等信息。

  5、代理商大量訂貨30噸以上必須提前3天,否則,由于供貨配送延誤而帶來的損失,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物流配送管理

  1、對代理商的配送貨物公司提供免費裝卸服務。但不負責上樓梯和地下室及遠距離裝卸,卸貨地點不得超過貨車可停放地點8米范圍。超出范圍代理商需承擔必要的額外卸車費用,具體金額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2、在配送過程中、代理商必須保持24小時手機暢通,以便接貨和保持有效溝通。

  3、公司物流配送范圍只限于北京市轄區范圍內,超出配送范圍內的公司不予配送,客戶另行聯系物流。

  4、凡代理商到公司倉庫自提自裝貨物,且訂單貨物凈重超10噸的,甲方給予該訂單貨值一定比例的運費補貼(如需甲方裝車的,須扣除實際發生裝車費用)。

  5、公司送達代理商的貨物,需代理商當時確認并驗收數量,驗收無誤在送貨單簽字后即視為有效,過后數量差異由代理商負責。

  第七章貨款結算管理

  第十五條貨款結算方式

  1、代理商的結算方式分為預付款、月結、和現金三種方式。

  2、長期合作、信譽良好且公司認可的優質客戶,可采取預付款的結算方式。代理商每次支付給公司的預付款額不低于5萬元,乙方在甲方的提貨貨款余額不得低于0.5萬,低于此余額甲方通知乙方補齊預付貨款。

  2、無預付款的代理商一般采取現金結賬方式,新開發客戶三個月內必須現金結賬。

  3、合作時間在三個月以上且信譽良好的代理商,經雙方協商,可以采取月結的結款方式。代理商當月月結賬款必須在下個月5號前全部結清,否則取消其月結賬款資格。

  第十六條貨款管理規定

  1、預付款代理商如有工地直接結現金的情況,由公司送貨司機直接帶回交給公司財務,再由銷售人員返還給代理商。

  2、代理商大批訂貨應提前十天以傳真形式通知甲方,并預付30%定金,余款貨到全部結清。

  3、代理商可采用支票、轉賬等方式支付貨款。未經公司書面授權,代理商不得向公司銷售人員提供現金或現金支票,不得允許公司銷售人員借支現金或調動貨物,否則一切損失由代理商承擔。

  4、代理商應按約及時交付貨款。如代理商無故拖欠應結貨款,或以無效支票、支票無密碼、賬戶余額不足無法兌付支票、遠期支票等方式變相拖欠貨款的,公司有權扣除代理商銷售返利。三次以上違反規定的,終止代理協議。

  第八章產品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產品質量管理

  1、公司客服部負責代理商及其他客戶產品問題投訴的處理。

  2、若代理商在銷售過程中出現產品質量投訴問題,應第一時間及時與公司銷售人員或客服部聯系,協助公司相關人員及時解決。如因代理商延誤而造成的損失,公司

  委托管理制度 10

  第一條總則。

  (1)代理期限一般為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原則上只設一名省級代理商。

  (2)本制度規定公司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贏發展。

  (3)代理商經公司授權并自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公司市場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銷售、宣傳促銷、售后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4)代理商應遵循公司的規定,不得做出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5)各代理商應積極收集本行業信息,尤其是公司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情況,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于公司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揚,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扶植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區域內,應積極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妥善處理與客戶的關系,并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積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條代理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能提供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等相關文件復印件,經審查合格簽訂代理協議后即成為公司合法代理商。

  (2)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職員,有固定的業務場所,良好的資信本領和商業信譽。

  (3)各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

  (4)愿意專心經營公司產品,并對產品、市場充滿信心。

  (5)能夠誠實經營并接受公司的經營指導,保持與公司戰略決策的一致性。

  (6)全面贊同公司各項制度,并能積極參加公司為各代理商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7)必須具有一定的銷售網絡,有本領在短期內將產品市場拓展開。

  第三條提交資料。

  (1)企業法人的簡歷。

  (2)企業經營業績。

  (3)企業經營隊伍主要骨干人員簡歷及人數。

  (4)當地批發、批發網絡情況。

  (5)產品區域市場推廣計劃。

  (6)接到貨物后能在20天內達到鋪貨率35%的能力。

  第四條代理程序。

  代理商評估表打分經由過程

  第五條代理商權利和任務。

  各經營者在成為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1)區域獨家代理公司產品。

  (2)使用公司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使用公司商譽開展廣告宣揚、市場推廣活動。

  (4)維護公司及其產品在代理區域內的良好形象。

  (5)接受公司經營計劃的指導。

  (6)配備必備的銷售人員并負責對上述人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7)全面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拓展等業務運作及處理工作。

  第六條日常工作。

  (1)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版面定貨計劃,以保證產品的及時供應。

  (2)代理商每月初須做出書面的市場拓展計劃并報公司市場部備案,以便代理和談簽訂填寫代理商注冊申請注銷表代理政策切實其實認及代理級此外談判業務執行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3)每月25日前向公司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4)以每半年一次將代理區域內網絡狀況及銷售狀況做出申明并提交公司市場部。

  (5)每年12月30日前做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對競爭敵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水平等)、年度銷售目標、工作計劃及對公司的工作建議書。

  (6)代理商須按公司制訂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產品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達到預期目標。

  (7)季報。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大公司市場部;各代理商以季度為單位做季度總結,反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題目。

  (8)年報。以年為單位進行總結,采納年關代理商大會的形式進行,其結果作為年關查核代理商資格使用。

  第七條價格、串貨。

  (1)按統一的價格向代理商供貨。

  (2)代理商須參照規定的價格進行銷售,不得私自降價或抬高價格銷售,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區域內,產品零售價格變動不得超過建議零售價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和談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各種合法銷售活動,嚴禁未經書面認可在其他區域內從事各種形式的銷售活動。

  (5)嚴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串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為。

  (6)如串貨與被串貨雙方協商解決串貨行為,不提出異議,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歹意串貨行為,公司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勾銷代理商的代理資格。

  第八條保密。

  (1)公司實行“同業禁止”的原則,未經同意,代理商不得多頭代理銷售與公司相類似的產品,更不得將有關銷售代理的任何內容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嚴守雙方交易過程獲悉的所有商業秘密。

  (2)無論代理和談終止與否,代理商均不得保守本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一經發覺將莊重處理。形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令責任。

  第九條銷售管理。

  (1)本公司負責建立與代理商之間的溝通與聯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傳資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廣方案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銷售代理協議書指定的區域內的代理銷售權,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將保留在該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權利。

  ①年關匯總清理時,代理商未能完成雙方約定的銷售責任總額。

  ②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試用時。

  ③代理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市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④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時。

  ⑤遇有緊張客戶贊揚,經確認屬代理商操作不當。

  ⑥其他嚴重損害本公司形象與產品形象的行為發生時。

  (3)代理商須保證完成約定的銷售目標額。在約定時間段內,代理商未能達到約定目標且差距較大時,公司有權無條件取消其代理資格,終止其代理協議。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通報銷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銷售計劃書,每月提供銷售、庫存統計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銷售計劃目標書。

  (5)對于沒有設立代理商的地區,其他代理商應與本公司取得溝通,得到書面許可后,方可向該區域供貨并有義務維護當地價格情況,當該地區設有代理商后,應停止向該地區供貨或通過相應渠道轉給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須按代理和談的規定勉力完成業務目標,在完成市場目標的同時,認真搜集市場信息。公司會將市場信息搜集反饋情況作為代理商查核的一個目標,市場信息的質量將影響雙方的延續合作。

  ①達到年度銷售目標,且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按要求反饋市場信息,雙方可續簽下一年度的合作。

  ②達到年度業務目標,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但市場信息反饋工作一般,將重新評估合作資格。

  ③未達到年度業務目標、違反本管理辦法或不反饋市場信息的代理商,將斟酌勾銷代理資格。

  (7)代理商應積極宣傳本公司企業形象,及時向客戶介紹產品及新推出的其他產品。把本公司及系列產品迅速推向市場。

  (8)各代理商對下級網絡應及時鋪貨、補貨、調貨,加強溝通,維護銷售網絡。

  (9)市場運作過程當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場贊揚時,應及時做好記錄,并報公司相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十條交易與結算。

  (1)代理保證金。各級代理商均需按規定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證金,并在代理和談簽訂時交至本公司。此保證金是代理商的資信保證,不用作貨款結算。代理關系終止時,將代理保證金退還原代理商。

  (2)交貨。公司會依據代理商提出的書面定貨申請或與簽訂的供貨和談進行供貨,由公司負責辦理好發貨及運輸相關事宜。

  (3)價格。代理商對外銷售需嚴格執行統一的銷售價格。

  (4)貨款。貨款準繩上經由過程銀行轉賬領取。貨款的繳付以財政部收到為期限。市場部才能發貨。

  (5)退貨。如貨物確因本公司原因形成質量不及格,或貨物發運型號、種類不符,公司負責退貨或調換。

  第十一條考評與輔導。

  (1)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對各代理商經營狀況進行考評,考評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①業績情況:聽取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的業績報告和業績展望。

  ②產品售后服務及客戶贊揚情況。

  ③網絡覆蓋、促銷宣傳、庫存管理。

  ④本地區競爭對手動態分析。

  ⑤制訂政策的執行結果。

  ⑥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代理商資格的考評,及格者連任,不及格者撤銷。

  (2)對代理商的輔導辦法。

  ①制訂代理商管理制度。

  ②有償代培代理商的業務員。

  ③定期(每年兩次)提供無償經營管理培訓。

  ④提供產品系列宣傳品等資料。

  ⑤提供各項管理制度、市場運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⑥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代理商,可做“專項研究”,找出病因,對癥下藥。

  ⑦協助各代理商擬定針對區域市場的促銷方案,以及協助舉辦產品推廣、訂貨會等。

  ⑧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戶的咨詢,解答各類經營、管理問題。

  ⑨各級主管定期視察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經營情況。

  第十二條違規處罰。

  (1)各代理商在經營過程當中,采納不合作態度大概有損害產品信譽行為時,視情節輕重,將對其提出版面警告,直至勾銷其代理資格。

  (2)未按有關規定和本制度開展工作的,但暫時尚未造成損失的,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銷售責任額時,代理資格自動取消。

  (4)未經同意,代理銷售產品相類似產品的,公司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

  (5)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造成與其他銷售代理糾紛時,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代理資格,情節嚴重者將移交人民法院裁決。

  (6)違反失密任務,導致公司一般損失的,將合理評估損失額度,公司對其進行5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一般損失是指損害公司商譽,但不足以影響公司在該區域的形象及產品形象的;或者經濟利益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將本協議的內容透露給第三方;或者違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機密級以下的相關資訊及商業信息的)。

  (7)違反失密任務,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公司將對其處以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直接勾銷其代理資格并交由群眾法院裁決。(重大損失是指利益損失高于上述“一般損失”大概水平深于“一般損失”的損失)。

  (8)代理商須自覺接受本制度約束。若代理商違反本制度的規定或未完成銷售責任額,公司有權暫停供貨,直到終止代理關系。

  (9)代理商如嚴重違反相關規章制度或特許代理協議,公司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約。

  第十三條附則。

  (1)本制度作為代理和談的附件,與代理和談具有一律法令效力。

  (2)公司將本著“誠信為本、長期服務”的宗旨和“公平合理、優勝劣汰”的原則對代理商進行合理布局和調整,以實現互利互惠、共同快速發展的目的。

  (3)因其他原因需終止代理關系,需向公司提出版面申請,經本公司確定后,退還代理保證金。

  委托管理制度 11

  ①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xx公司提出書面訂貨計劃,以保證產品的及時供應;

  ②代理商每月初須做出書面的市場拓展計劃并報xx公司市場部備案,以便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xx公司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④以每半年一次將代理區域內網絡狀況及銷售狀況作出說明并提交xx公司市場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對競爭對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銷售目標、 工作計劃 及對xx公司的工作建議書;

  ⑥代理商須按xx公司制定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公司產品"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達到預期目標;

  ⑦季報: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至xx公司市場部,各代理商以季度為單位做季度總結,反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問題;

  ⑧年報:以年為單位進行總結,采取年終代理商大會的形式進行,其結果作為年終考核代理商資格使用。

  委托管理制度 12

  一、前言

  為加強對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區域代理商行為,確保"公司產品"在各代理區域的順利銷售,特依據如下原則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級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1、謹慎性原則

  本著對雙方負責的態度,各級代理商的市場拓展與產品銷售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風險性原則

  公司將盡可能地減少各級代理商的市場風險。

  3、區域性原則

  各代理商均負責一定區域的產品銷售工作,在一定區域內代理商是唯一的,決不允許跨地區銷售。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域作為劃分代理銷售區域的最小單位。

  4、價格統一原則

  產品的銷售價格統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價格,特殊情況需變動零售價格時,需經過公司書面確認后方能執行。

  5、計劃管理原則

  對代理商實行計劃管理制度。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達銷售計劃,實行月查、季評比、年總結。年終按照相關規定對代理商進行銷售返點獎勵。

  6、積極協助原則

  公司積極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對于代理商在銷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配合解決。

  7、誠信的原則

  雙方必須誠實有信用,決不提供虛假信息。

  8、嚴格管理原則

  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違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堅決按制度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取消代理資格,決不姑息遷就。

  9、雙方共贏原則

  公司的目標是與代理商共贏,共同發展。

  10、長期性原則

  公司立足市場,與代理商長期協作,確保代理商積極放心地進行市場銷售工作。

  二、總則

  1、代理期限一般為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州(地區)原則上只設一名地級代理商;

  2、本制度規定公司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同發展;

  3、代理商經公司授權并自加盟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公司渠道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開拓、宣傳促銷、售后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4、公司確定的代理商應遵循公司的規定從事代理活動,不得做出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5、各代理商應積極收集本行業信息,尤其是公司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情況,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于公司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傳,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區域內,應積極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妥善處理與各方的關系,并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積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商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能提供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等相關文件復印件,經審查合格簽定代理協議后即成為公司合法代理商。

  2、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良好的資信能力和商業信譽。

  3、各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

  4、愿意專心經營公司產品,并對產品、對市場充滿信心;

  5、能夠誠實經營并接受公司的經營指導,保持與公司戰略決策的一致性;

  6、全面贊同公司各項制度,并能積極參加公司為各代理商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7、必須具有一定的銷售網絡,有能力在短期內將市場拓展開。

  委托管理制度 13

  為加強工程建設招標代理的管理,規范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保證本市范圍內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合法、有序地進行,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活動,應嚴格遵守有關建設工程招標代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辦法和方針、政策。

  第二條、代理機構需在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登記后,方可在本市范圍內進行招標代理活動。

  第三條、代理機構的所有招標代理活動均需進入市招標投標中心交易,接受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監督管理。

  第四條、代理機構擬定的所有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均需至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進行審核、備案后方可發布、出售。

  第五條、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江蘇省相關標準收取服務費。

  第六條、在辦理完委托的招標事宜后,代理機構、委托人、招投標中心應當對代理機構的代理情況如實填寫《如皋市工程招標代理項目檔案》。

  第七條、代理機構在本市范圍內從事招標代理活動,應嚴格遵守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八條、代理機構凡違反上述條款,將取消其在本市范圍內進行招標代理活動的資格。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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