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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規定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規定,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規定1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國家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工作人員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員從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三、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和節育手術假以及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五、外省調入及省內機關、事業、企業之間調動(錄聘用)的人員,當年在原單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調入(錄聘用)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況外,分段安排要從嚴掌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工作原因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個年度安排。
七、機關、事業單位要盡可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充分保證工作人員得到休息,以利于他們的身體健康。各單位領導要關心落實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待遇,保證他們的合法權利。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內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八、工作人員日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261天。全年工資收入計算方式為:
(一)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應發的基本工資、我省規范后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前款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合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十、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達到或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汁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當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翌年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機關、事業單位要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參考工作人員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應在每年的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人員的年休假計劃表,確保工作人員能夠按時享受午休假待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以上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十三、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十四、工作人員確因工作原因當年不能休年休假的,要填寫《工作人員不能安排年休假申報表》(附后),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單位土要領導由上級分管領導批準),并在本單位公示后,作為發放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依據。各地、各單位應嚴格控制不能休年休假的人數,堅決杜絕變相發放補貼情況的發生。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強監督,一經發現變相發放補貼現象,要堅決糾正并追究相關領導及直接涉及人員的責任。
十五、本實施辦法自20xx年起施行。
十六、本實施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規定2
一、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規定
08年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于帶薪休假規定: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年休假相關法律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年休假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年假天數的計算以工作年限為準,《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規定3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職工帶薪年休假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圍和條件。
我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事業單位的職工,凡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職工帶薪年休假時間。
休假時間根據職工的工作地區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二類地區工作,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滿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類地區工作,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滿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類地區工作,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滿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時間不包括假期內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員的帶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錄用到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試用期、見習期內不享受休假,試用期、見習期滿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調動工作的職工、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和退伍軍人,年度內已在原單位享受了休假的,調人單位和接收單位當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過假的,由調入單位和接收單位根據工作情況統籌安排休假。
(三)駐省外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的休假時間:駐西藏自治區的參照四類區的規定執行;駐其他省、市、自治區的參照二類區的規定執行;駐省內各地的辦事機構按駐地所屬類區的規定執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層掛職鍛煉的`干部,休假時間按到我省和基層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類區標準執行。
(五)被有關部門立案審查的人員,在審查期間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職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國務院國發[1981]36號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號文件規定享受探親假的工作人員,如本人自愿,可將當年的休假和探親假合并使用,并按兩種假期規定的實際無數休假。
四、帶薪年休假的其他規定。
(一)職工帶薪年休假按年度計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超過二個月,請事假超過一個月,曠工超過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單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職工休假期間,享受本單位在崗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
五、帶薪年休假的費用問題。
(一)西寧以外省內其他地區的職工,休假期間外出,路費可由工作地報銷至西寧。
(二)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若將兩種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費按探親假的有關規定報銷,如按探親假報銷的路費低于休假規定的報銷標準,可按休假規定的標準報銷。
六、帶薪年休假的計劃及審批。
(一)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要妥善處理好職工休假與工作的關系,合理安排職工的休假,應于年初提出本單位職工的休假計劃,報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在執行中與工作需要發生矛盾時,要以工作為重,及時調整休假計劃。
(二)職工年休假采取個人申請和組織安排相結合的原則,按管理權限進行審批,經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安排職工的休假。
(三)各單位領導要帶頭執行休假制度,同時要把落實每個工作人員的休假作為關心職工的一件大事來抓。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休假政策的貫徹和落實。
七、國有企業職工休假制度,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意見》自行制定,報同級勞動部門備案。
八、中央駐青單位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九、本《意見》自發文之月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意見》有抵觸的以本《意見》為難。
十、本《意見》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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