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診制度

時間:2024-07-01 16:45:06 制度 我要投稿

會診制度

  在現在社會,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會診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會診制度

會診制度1

  工作職責

  負責集團及各院轉診中心隊伍建設、各院轉診政策審核等。對集團各醫院轉診工作運營狀況定期跟蹤,并進行評估診斷,提出改進建議,協助各醫院轉診工作按預算(業績目標、預算支出)計劃完成;

  一、團隊建設

  1、制定完善集團會診中心管理規章制度、操作流程、團隊協作機制及溝通機制;

  2、審核各醫院各營銷部門年度預算、投產比、營銷計劃,并監督實施執行;

  3、審核、幫助各醫院會診中心設立、人員編制及績效方案計劃,并對各院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二、集團內各醫院培訓及支援

  1、督導所轄各醫院會診中心的培訓工作:如組織視頻培訓或專員派駐當地培訓;

  2、每周召開會診中心負責人會議,跟蹤各醫院會診中心的`運營數據,了解各院會診中心工作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執行情況和執行結果;,定期向集團領導匯報;

  3、對所轄各醫院會診中心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方案,合理安排部門人員工作,必要時派出人員實地支援,協助所轄醫院會診中心業績目標順利達成;

  4、提供所轄各醫院會診中心主管的考核標準,為醫院總經理提供參考;

  5、對各醫院進行資源共享:提供各種標準模板、業務表格、優秀案例

  6、各醫院與會診相關的大型學生會、學生沙龍指導與支持。

  職位要求

  1、8年以上營銷工作經驗,有醫療營銷、市場經驗優先。

  2、具備較強的計劃管控能力,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協調能力;

  3、有管理團隊的能力,能激勵和培訓團隊成員;

  4、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能應對處理突發事件

  5、積極主動學習醫療領域前沿知識。

會診制度2

  (一)護理會診分類

  按病情緊急程度,護理會診分為急會診和普通會診。醫院內急會診應當在會診請求發出后10分鐘內到位,普通會診應當在會診發出后24小時內完成。

  (二)護理會診范圍

  護理會診分為機構內會診和機構外會診。機構內多學科護理會診應當由護理部組織。凡在護理業務、技術方面存在疑難問題,本科室難以解決時,可請求他科、多科或其他醫療機構的護理專家進行護理會診,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解決措施。

  (三)護理會診要求

  (1)會診人員資格。為保證會診質量,應邀會診人員應為主管護師及以上職稱人員或專科護士。

  (2)會診地點。常規設在申請科室。

  (3)申請科室會診前應做好各種資料準備。原則上,會診請求人員應當陪同完成會診,會診專家填寫會診意見,會診后認真組織實施并記錄。

  (4)護理會診記錄單隨患者護理記錄并保存。

  (四)護理會診流程

  (1)申請科室填寫護理會診記錄單,注明患者的-般資料、病情概況、請求護理會診的理由等,護士長簽字。一般會診可直接與會診科室聯系,并在護理部備案。

  (2)多科會診或院外會診,護理部負責會診的.組織協調工作,確定會診時間、與科室、醫院或專家聯系等,必要時參與現場會診工作。

  (3)周末、節假日、夜班期間,患者病情需要會診時,應由護土長或代理負責人向護理部總值班申請會診。

  (4)前往或邀請機構外會診,應當嚴格遵照國家、醫院的規定執行。

會診制度3

  一、會診要求

  1.入院三天未能確診的病例,或在診療過程中因病情變化,科內診斷治療有困難,需要院內外技術支持,協助診治的,均應及時申請會診。會診應按規定填寫會診申請單(緊急情況下可先會診,后填單)。

  2.除急會診可口頭要求并需明確記錄口頭通知時間外,其它會診需由護士將會診單送達會診科室和會診醫師,急會診也應及時填寫會診單,以便會診醫師簽署會診意見和作為醫療責任的依據。對病情允許能自由活動、需要特殊器械和檢查場地的患者尤其是眼科、耳鼻喉科等科室,可由提出會診的科室事先與應邀科

  3.科內、中心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學術民主作風,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進行小結,并認真組織實施。

  4.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絕按正常途徑邀請的各種會診要求。

  5.會診記錄及時整理存入病歷。

  6.參加會診的醫師,應具有主治以上專科醫師資格(含主治醫師,下同。),一般由會診科室指定的醫師或各專科的二線值班醫師負責,指定醫師或二線值班醫師因手術或科內搶救等原因不能參加會診時,可報告科主任另行安排主治以上人員及時完成會診。急診會診可由專科總住院醫師負責。

  7.會診時,因病人情況特殊或診療技術等因素,會診醫師室協商好,并指定專人攜帶病歷陪同患者到應邀科室會診。

  未能提出明確的診療意見時,應及時向上級醫師或科主任報告,上級醫師或科主任應對會診醫師提出指導性意見,必要時請上級醫師或科主任直接參與會診。

  8.會診結束時,會診醫師應同邀請科室的醫師一道,在遵守保護性醫療制度的原則下將患者的病情、醫療風險和診療意見告知患者,解答患方咨詢。會診后,會診醫師應對患者病情進行跟蹤和隨診。

  9.提出院外會診的科室,要協助醫務科和院辦做好被邀請醫師的接待工作。

  二、會診形式

  1.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要在24小時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如屬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2.急診會診:被邀請的'醫師,必須隨請隨到,15分鐘內必須到達,綠色通道急會診10分鐘內到達。

  3.中心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中心主任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中心秘書具體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由申請科主任主持,必要時中心專家組成員參加。

  4.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中心主任同意(指已組建中心者,下同。)并報告醫務科,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由申請科主任或中心主任主持,必要時醫務科派人參加。

  5.院外會診:本院一時診治有困難的疑難危重病例,或因開展新的技術項目,需要院外醫師來院指導診療技術操作的。由科主任提出,經中心主任同意,主治或以上醫師按規定填寫會診單,報醫務科批準后,與被邀請單位聯系,經雙方確定會診時間后,由醫務科通知有關科室。會診由科主任主持。

  6.本院醫師外出會診:

  (1)接到對方醫院會診單或電話邀請后,由醫務科征得會診科室或會診單位指定的會診者意見后,確定會診時間后通知對方,并征詢接送醫師辦法。

  (2)非辦公時間或對方指定醫師急會診時,被邀請醫師必須先經科室主任同意,報告醫務科或醫院總值備案,交待安排好工作后才能外出會診。會診后必須到醫務科補辦會診手續。

  (3)所有院外會診,必須持邀請單位的會診邀請函到醫務科登記備案。否則,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負。

  (4)執行國家衛生部、省衛生廳、市衛生局有關規定。

會診制度4

  一、科內會診:

  對本科內較疑難或對科研、教學有意義的病例,由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關醫務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進一步明確診斷和統一診療意見。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并分析診療情況,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

  二、科間會診:

  是指醫院各科室因醫療需要而要求某一個科室給予的會診。

  1、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并填寫會診單,本醫療組主治及以上醫師審查簽字。應邀醫師必須為主治醫師以上人員,一般會診在兩天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

  2、會診醫師不能確診或遇到不能處理的問題,應主動請本科上級醫師再次會診。請會診科室醫師認為會診未能確診時,也可主動提出再次請會診醫師的上級醫師會診。

  3、同一科室會診同一病人兩次以上仍不能解決診療問題,原則上應由科室正副科主任會診,并不得再收取會診費。

  4、超過5個專業及兩次本專業會診未能解決問題時及時申請全院會診。

  5、醫務處有權指定有關會診醫師,被指定的會診醫師,應以搶救患者為第一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三、急診會診:

  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急救時應在接到邀請會診的`通知(電話)樓內5分鐘內,樓間10分鐘內到達急救現場。會診時,申請醫師必須在場配合會診搶救工作。

  四、全院會診:

  是指由科室根據病情需要或患者與家屬自己提出的要求醫院組織相關科室參加的集體會診。

  1、需要全院會診的病例,原則上先由全科討論,如仍不能確定診斷或治療時,可向醫務處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寫患者基本病情、會診理由、要求解決的問題及所邀請的會診科室,經科主任審查簽字后上報醫務處,醫務處同意,確定會診時間,再由醫務處具體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會診一般由科主任主持,醫務處主管人員參加。

  2、參加會診醫師必須是副主任醫師及以上人員。

  五、派出會診:

  請會診的醫院必須持蓋有該院醫務處公章的介紹信、會診單與醫務處聯系,并辦理會診手續。醫務處根據會診要求,通知科主任安排會診醫師。如果請會診的醫院點名會診,科主任盡可能安排被點名醫師前去會診。派出急會診應告知總值班或值班的院級領導。任何醫師不允許私自外出會診。違章者,發生任何意外,由外出應診醫師本人承擔。

  六、外請專家會診:

  凡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請外地醫療機構的專家會診或手術,嚴格依照《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和《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科室應提前三天寫出正式書面申請單,包括會診或手術病人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姓名、會診或手術時間等內容,遞交醫務處(急會診須征得醫務處或主管院長同意)。經審批同意后,由醫務處向擬邀請專家醫師所在醫院醫務處遞交申請單,并通知手術室,無醫務處通知手術室將不予安排手術。

  七、會診費管理:

  會診費依照當時物價標準收取。由請會診科室以會診費記入患者住院帳單,并向被請會診醫師出具會診憑據。會診醫師持會診憑據每月底由科室統一登記造冊并將原始憑據一起交到質控辦,質控辦將會診費從請會診的科室的支出中扣除。月底統一結算,將會診費發給會診醫師本人。

會診制度5

  醫師外出會診是指由醫師所在醫療機構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根據衛生部頒發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中,未經醫師所在醫療機構批準,醫師不得擅自外出會診的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一、允許外出會診醫師的資質和條件

  1、副高職稱以上醫師;

  2、具備一定的專業水平和技能;

  3、在不影響本科室、本醫療組正常工作并保證醫療安全的前提下。

  二、首先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須與我院醫務處電話聯系并發出書面邀請函(內存包括:患者姓名、病情摘要、擬邀請科室及邀請醫師姓名、會診目的、會診時間等)。

  三、醫務處根據邀請函內容聯系相關科室及邀請醫師。

  四、被邀請的醫師在外出之前須到醫務處領取《醫師外山會診反饋表》,會診后由邀請醫療機構填寫并加蓋公章,由會診醫師帶回醫務處備案。

  五、如邀請醫療機構的條件有限不能發山傳真邀請或患者病情緊急等特殊情況,由醫務處批準的`外出醫師可在會診后將邀請函和反饋表一同帶回醫務處備案。

  六、會診結束后,醫師應當在返回本單位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反饋表及有關情況報告醫務處。

  七、外出會診的醫師在會診時,應詳細了解患者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并嚴格執行有關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八、外出會診的醫師在會診的過程中,如發現難以勝任的會診工作,應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

  九、如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等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十、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相關規定處理。

  十一、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利益。

  十二、如醫師違反規定擅自外出會診或在會診中違反第ll條之規定的,將記錄在醫師考核檔案中,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xxx處分或紀律處分。

  如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的相關條例處理。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邀請醫療機構不得提出會診邀請和醫療機構不得派出醫師外山會診

  1、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本單位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為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及不具備醫療救治條件的;

  3、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會診制度6

  (1) 專科護理會診

  1) 高級責任護士以上人員具備申請會診和參與會診資質。申請會診需要填寫“護理會診單”。

  2)病區遇有本專科不能解決的護理問題時,應由病區或科部組織跨病區、多專科的護理會

  診。并明確提出護理會診目的和解決的問題,必要時護理部負責協調。

  3)護理會診由專科護士或護士長主持,相關專業護士及病區相關護理人員參加,認真進行

  討論,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或進行調查研究。

  4) 進行會診必須事先做好準備,負責的科室應將有關材料加以整理,盡可能做出書面摘要,并事先發給參加會診的人員,預做發言準備。

  5) 參加會議的.人員應根據會診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認真準備。討論時由高級責任護士負責介紹及解答有關病情、診斷、治療護理等方面的問題,參加人員對護理問題進行充分的討論,并提出會診意見和建議。

  6) 會診結束時由專科護士或病區護士長總結,對會診過程、結果進行記錄并組織臨床實施,觀察護理效果。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可以立項專門研究。

  7)會診結束后,由主持會診的高級責任護士或專科護士在“護理會診單”上填寫會診意見,并有簽名。

  (2) 疑難病例護理會診

  1) 病區收治疑難病例時,應及時提出申請,由科護士長組織護理會診。內容主要是正確評估患者,發現正確的護理問題和對病情轉歸的判斷,提出有效的護理措施及需注意的問題,根據臨床需要隨時進行護理會診,并在護理會診單中按要求記錄。

  2) 對特殊病例或典型病例,可由護理部負責組織全院性的護理會診。會診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會診結束時應提供書面的會診意見。

會診制度7

  麻醉科作為二級學科、一級臨床科室,參加醫院內外各臨床科室的會診。主要涉及急救復蘇、呼吸管理、重癥監測與治療、麻醉并發癥處理以及疼痛治療等。一般院內會診應由要求會診的科室送會診單,由總住院醫師或主治醫師負責,必要時可請上級醫師或科主任協助。院內急會診由值班醫師負責,必要時可請上級醫師指導。醫院外會診應經醫務處同意,由科主任委派主治以上醫師參加。

會診制度8

  會診制度

  凡疑難病例,均應及時申請相關科室會診。申請會診醫師應做好必要的準備,如化驗、X光片等相關資料,填好會診申請單。

  一、科內會診

  對本科內較疑難或對科研、教學有好處的病例,由主治醫師提出,(副)主任醫師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關醫務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進一步明確診斷和統一診療意見。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并分析診療狀況,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

  二、科間會診

  1、門診會診

  根據病情,若需要他科或專業會診者,由病人持門診病歷,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或專業會診。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詳細記錄在門診病歷上,并同時簽署全名;屬本科疾病由會診醫師處理,不屬本科診療范圍的病人應轉科被邀請科室或再請其他有關科室會診。

  2、病房會診

  院內科間會診申請務必經本科主治醫師以上醫師審批同意,會診醫師要求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擔任(急癥例外),會診醫師接到會診通知單后應簽收并注明時間,并于24小時內前往會診。如有困難不能解決,應請本科上級醫師協同處理。

  申請會診科室務必帶給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結果以及初步診斷和會診目的及要求,并將上述狀況認真填寫在會診單上,由主治醫師簽字后送往會診科室。

  被邀請科室醫師會診時,主管經治醫師應全程陪同進行,以便隨時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共同研究治療方案,同時表示對會診醫師的尊重。會診醫師應以對病人完全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會診,并將檢查結果、診斷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于會診單上。如遇疑難問題或病情復雜時,應立即請上級醫師協助會診,盡快作出診療方案并提出具體意見。對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許推諉扯皮、延誤治療。

  申請會診盡可能不遲于下班前一小時(急癥例外)。

  3、急診會診

  急診科值班醫師對于本科難以處理、急需其他科室協助診治的急、危、重癥病人,由經治醫師提出緊急會診申請,并在申請單上注明“急”字。或者直接電話通知和邀請。會診醫師務必在10分鐘內到達申請科室進行會診。會診時,申請醫師務必全程陪同,配合會診及搶救工作。

  4、院內大會診

  疑難病例需多個科室會診時,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邀請有關醫師參加。一般應提前1-2天將病情摘要、會診目的及邀請會診人員報醫務科。醫務科確定會診時間,并通知有關科室及人員。

  會診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醫務科參加,必要時分管副院長參加,由主治醫師報告病歷,經治醫師作詳細會診記錄,并認真執行會診確定的診療方案。

  5、院外會診

  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可邀請外院專家來院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申請,由主管病人的主治醫師填寫書面申請,包括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結果以及初步診斷和會診目的`及要求等狀況,科主任簽字送醫務科批準。由醫務科或相關科室與有關醫院聯系,確定會診時間,并負責安排接待事宜。會診由科主任、醫務科主任或分管副院長主持。主治醫師報告病情,經治醫師作詳細會診記錄。

  需轉外院會診者,經本科室主任審簽,送醫務科登記,報分管副院長審批。

  6、外出會診

  外院指定邀請我院醫師會診,務必帶給單位(醫務科)介紹信,經我院醫務科同意,辦理外出會診手續后方可外出會診,否則由此發生的醫療糾紛或交通事故,由外出應診醫師本人承擔一切職責。

  7、會診時應注意的問題。

  申請會診科室應嚴格掌握會診指征,務必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審核同意。

  切實提高會診質量,做好會診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歷,會診人員要仔細檢查,認真討論,充分發揚學術民主。主持人要綜合分析會診意見,進行小結,提出具體診療方案。

  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絕按正常途徑邀請的各種會診要求。

會診制度9

  一、在護理工作中遇到疑難、危重病例或護理操作及護理新技術推廣等本專業不能解決的護理問題時,需要其他科或多科進行護理會診的患者。

  二、填寫護理會診記錄單,注明患者一般資料,請求護理會診的理由等。護理會診單按照要求填好,經護士長簽字,送至被邀請科室,然后電話通知護理部質控組。

  三、會診地點常規設在申請科室。

  四、會診時,按照護理程序對患者做全面詳細的'評估并對已實施的護理措施加以評價,對需要解決的護理問題用科學的護理理論給予合理解釋和指導。護理會診的意見由會診人員寫在護理會診單上并簽全名。

  五、會診者必須符合會診內容要求的資格,由專科護士或護士長選派的主管護師以上人員負責,以保證會診的質量。

  六、一般會診在12小時內完成,不過夜;急診會診隨叫隨到。

  七、會診分為:

  1、科內會診:由病區責任護士或護理組長提出,也可由護士長在查房巡視過程中發現符合會診條件的病例召集本科相關人員參加討論并制定出相應的護理措施;

  2、邀請相應專科會診(科間會診)。

  八、不論是科內會診還是科間會診,會診提出的護理措施必須體現在護理記錄單中。

  九、各科室應保存護理會診記錄,護理部每月對會診資料進行動態評估和質量分析。

  十、若科間會診未能解決患者的健康問題時,護士長應及時向護理部提出書面申請,由護理部組織全院會診。

會診制度10

  (一)人院后五日內不能確診的,需進行科室內討論;人院后八日內未能確診的`,需組織全院討論。

  (二)療效不滿意病例的討論:主要病情不能控制的;五日內完成科室內會診,仍不能控制的;八日內完成全院會診。

  (三)門診病例討論:凡是在我科就診三次仍不能明確診斷的,要組織相關科室進行會診。

  (四)醫技病例討論:凡疑難病例,或發現結果明顯異常,報告有疑問,要組織討論,必要時復驗,并由副主任醫(技)師審核簽發。

  (五)危重病例討論:病危病重的病人要在24小時內完成科室內會診;病情不能控制的要求提請醫務科組織全院會診,醫務科組織在24小時內完成院級討論。

會診制度11

  (一)院內科間會診

  1、會診的提出:會診由病房主治醫師決定,住院醫師填寫會診單,須詳細填寫申請單的申請會診項目,簡要重點描述病人的病情及診療狀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時間具體到日,經主治醫師審核并簽宇。申請科室負責將申請單送達邀請會診科室。特殊病人經科主任(或主任醫師)同意并簽宇,能夠特邀會診醫師。

  2、會診時間要求:一般會診48小時內完成,如需特殊檢查的輕病人,可預約時間到專科檢查。院區內急會診務必在10分鐘內到位,(院址分散的酌情適當放寬時限)搶救須隨請隨到,危重病人能夠電話邀請,被邀請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會診,嚴禁會診醫師不親自查看病人進行電話會診。

  3、會診醫師的資格認定:由有執業資質的總住院醫師(二線)或主治醫師職稱以上的醫師承擔院內會診工作。如被邀請科室的會診醫師因故不能及時到場,須請該科其他同級醫師或上級醫師代為會診。對特殊或疑難重癥病人需要專家或科主任會診者,須由申請會診科室的`科室主任(或主任醫師)同意并簽字。院內急會診如二線醫師正在手術或搶救病人,由三線醫師或上級醫師及時完成會診。

  4、會診醫師職責:詳細閱讀病歷,了解病人的病情,親自診察病人,會診后須書寫會診記錄。會診記錄包括會診意見和推薦,會診醫師的科室、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會診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診療規范,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權,對疑難病例、診斷不清或處理有困難時,須及時請本科上級醫師協助會診。會診時須有甲請科室醫師陪同、介紹病情。

  5、會診后確認需轉科的病例,由會診醫師簽署轉科意見,自簽署時起,病人的診療職責由轉入科室負貢。因各種原因暫時不能轉入時,轉入科室須確保病人不發生診療延誤。搶救及危重病人須及時轉入,確有困難時須上報醫療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二)院際間會診制度

  1、疑難病例或特殊病例需請院際間會診時,經病房副主任醫師以上醫師同意,寫好病人的病歷摘要和會診目的,確定請求會診醫院的相關專業(或會診醫師),報醫務處,由醫務處與有關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會診時需有科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陪同,主管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情,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工作,并做好會診記錄。

  2、院內外聯合會診由科室向醫務處提出申請,并帶給病歷摘要。會診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管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情,做好會診前準備和會診記錄工作。

會診制度12

  會診制度

  一、醫療會診包括:院內會診和院外會診,院內會診分科間會診、急診會診、院內大會診、院內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等。

  二、科間會診:患者病情超出本科專業范圍,需要其他專科協助診療者,需申請會診。普通會診由主管醫師提出,主治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寫明會診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請科室。應邀科室應在24小時內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進行會診。會診時主管醫師應在場陪同,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會診后要填寫會診記錄。

  三、急會診:因患者病情緊急、急需其他專業協助診療時能夠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相關科室急會診,相關科室在接到會診通知后,應在10分鐘內到位。會診醫師在簽署會診意見時應注明時間(具體到分鐘)。

  四、院內大會診:凡遇到下列狀況,應及時申請院內大會診;危重疑難病例需要有關科室協助診治;患者病情危急需要及時搶救;重大手術前因病情復雜、涉及其他相關專業;以專業基礎性疾病收入院后經診斷有其他專業狀況或合并癥;家屬或患者有會診要求,需要轉科治療等。

  五、院內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出現以下狀況時,科室應申請組織院內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

  (一)臨床診斷困難(一般入院后超過3天不能確診)或療效不滿意的疑難、危重病例;

  (二)申請會診超過3個專業的病例;

  (三)出現嚴重并發癥的'病例;

  (四)已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投訴或可能出現糾紛的病例。

  六、院外會診:邀請外院醫師會診或派本院醫師外出會診。

  (一)外院醫師會診:因疑難病例或家屬要求邀請院外專家來院會診,務必有科主任提出書面申請《院外專家會診邀請函》上報醫務部,邀請函資料包括簡要病史、查體、必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初步診斷及會診目的和要求等狀況,醫務部審核同意后與受邀醫院相關職能部門聯系,確定會診時間,安排相關會診事宜,由科主任主持會診,必要時醫務部或分管院長參加,主管醫師作好詳細會診記錄,院外專家簽字確認。

  (二)外出會診:按照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七、會診權限:科間會診醫師應由主任(副主任)醫師、3年以上主治醫師擔任;緊急會診可由值班醫師先行處理,根據實際狀況請示上級醫師指導或由上級醫師隨后到達現場處理。院內大會診管理實行科主任負責制,務必保證隨時能夠找到會診人員。院內大會診,會診醫師應由主任(副主任)醫師或科主任擔任;點名會診時,被點名的會診醫師應及時參加會診,原則上不能安排其他人員頂替;被邀請參與第二次會診專業,應安排主任(副主任)醫師或科主任擔任。

  八、會診流程:

  (一)科間會診:科室邀請會診前應將患者各項資料準備齊全,填寫“會診通知單”,送達被邀科室。被邀會診的科室醫師須按時會診,書寫會診紀錄并簽名。

  (二)院內大會診:應由科室主任提出申請,填寫《院內大會診申請表》報醫務部同意或由醫務部指定并決定會診日期。會診時由申請會診科室主任主持召開并作總結歸納,應力求統一明確診治意見。主管醫師認真做好會診記錄,并將會診意見摘要記入病程記錄。會診時,申請科室要主動介紹病情,務必由同級醫師陪同會診。會診醫師應根據常規診察患者,并按照規定書寫會診意見,證明完成會診的具體時間。會診后,應將會診意見以及執行狀況在病程記錄中詳細記錄。

  (三)院內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申請院內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的科室應提前三天向醫務部遞交《醫院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申請表》(緊急會診除外)并明確會診主持人(主持人須副高或副高以上醫師或科主任)。醫務部根據申請確定會診專家后,將會診專家名單反饋給申請科室。申請科室須提前將醫務部核定后的《醫院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申請表》送達各受邀請專家,以便受邀專家了解病情。

  九、會診管理:

  (一)各科室應高度重視院內會診工作,安排貼合本制度規定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會診地點,醫院將院內會診制度落實狀況納入科室綜合目標管理,與科室獎金、科主任津貼掛鉤。

  (二)各科室有互相監督院內會診落實狀況的義務,對違反本制度的科室和相關人員需及時報醫務部備案。

  (三)各臨床科室每年從本科室的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病例中至少挑選一例參加院內疑難危重、復雜病例多學科討論會,技術委員會負責組織專家評定“疑難危重病例搶救組織獎”。

  (四)醫務部負責每月月底檢查匯總全院會診落實狀況,對科室安排不具備會診資質、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會診、未安排相同資質人員進行陪同會診以及參加院內大會診遲到者,院內通報批評并按照醫院相關規定處罰。

  (五)醫院每半年對全院死亡病例、糾紛病例、申請院內多學科診療會診病例進行總結、評價和反饋。由醫務部主持,參加人員為醫院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成員和相關科室人員及臨床藥師。

  (六)對于因會診不及時觸發的醫療糾紛,按照《臨邑縣人民醫院醫患糾紛處理辦法》處理。

會診制度13

  1、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請會診時應認真填寫會診記錄單,須將患者的簡要病史、初步診斷意見及會診目的書寫清楚。各科室設立會診單簽收本,于送會診單時一并交應邀醫師或科室簽收,并注明簽收時間。使用物流系統送會診單時須同時向邀請科室打電話通知,被邀請科室接到通知單后向邀請科室打電話確認并登記。

  3、會診時由邀請科室醫師陪同并介紹病情,應邀醫生會診后,必須認真書寫會診記錄,提出明確的診斷和治療意見或建議。如果會診醫師不能確定診治是,請上級醫師進行會診。為危重癥患者會診時,會診醫師應為副高以上職稱醫師,緊急情況下值班醫師在規定時間內到達邀請科室進行會診搶救同時,通知高級職稱醫師迅速到達參加搶救。

  4、科內會診:入院3天未確診的患者,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進行全科會診討論。全科討論仍未確診的由科主任及時向醫務處提出組織全院會診,討論結果應以專頁記錄于病歷中。

  5、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須在2 4小時內完成會診,并書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患者,可到持會診單和病歷由邀請科室工作人員問陪同到專科檢查,會診。

  6、急診會診:必須實事求是地掌握急診標準。一般急會診,由經治醫師填寫會診單,上級醫師簽字同意,并在會診單上注明“急”字,應邀科室應及時派醫師前往。在特別情況下,可電話邀請,后補填會診單,或在會診單上注明“特急”二字,應邀科室必須立即派醫師前往(10分鐘內到達),不得延誤。會診時,申請醫師必須在場,配合會診搶救工作。

  7、院內會診:疑難病例需多科會診者,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處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科室及人員參加。會診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醫務處派人參加,必要時院長參加。

  8、外院會診: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或手術,由科主任提出,填寫書面邀請函,經醫務處同意并與有關醫院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必要時請醫務處或主管院長參加。

  9、外出會診。外院邀請我院醫師會診時,發出邀請函,由邀請醫院與我院醫務處聯系,醫務處根據會診醫院的要求,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派相關人員前往會診。點名會診時盡可能安排被邀醫師前往。往返差旅費一律由邀請單位支付。節假日或夜間須經總值班同意后方能前往,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出會診。

  10、會診時應注意的問題:

  10.1、會診科室應嚴格掌握會診指征。

  10.2、一般會診需主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進行,危重癥患者會診需

  副高以上職稱醫師。

  10.3、切實提高會診質量,做好會診前的`充分準備,專人參加。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例,與會人員要仔細檢查。認真討論,充分發揚技術民主,所有參加會診的人員不論職稱、年資,討論問題時一律平等,要暢所欲言,以提出明確的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遇有意見分歧,由上一級醫師或科主任提出診療方案。

  10.4、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絕按正常途徑邀請的各種會診要求。

會診制度14

  會診制度

  一、科內會診:對本科內較疑難或對科研、教學有好處的病例,由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關醫務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進一步明確診斷和統一診療意見。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并分析診療狀況,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

  二、科間會診:是指醫院各科室因醫療需要而要求某一個科室給予的會診。

  1、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并填寫會診單,本醫療組主治及以上醫師審查簽字。應邀醫師務必為主治醫師以上人員,一般會診在兩天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

  2、會診醫師不能確診或遇到不能處理的問題,應主動請本科上級醫師再次會診。請會診科室醫師認為會診未能確診時,也可主動提出再次請會診醫師的上級醫師會診。

  3、同一科室會診同一病人兩次以上仍不能解決診療問題,原則上應由科室正副科主任會診,并不得再收取會診費。

  4、超過5個專業及兩次本專業會診未能解決問題時及時申請全院會診。

  5、醫務處有權指定有關會診醫師,被指定的會診醫師,應以搶救患者為第一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三、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務必隨請隨到。急救時應在接到邀請會診的通知(電話)樓內5分鐘內,樓間10分鐘內到達急救現場。會診時,申請醫師務必在場配合會診搶救工作。

  四、全院會診:是指由科室根據病情需要或患者與家屬自己提出的要求醫院組織相關科室參加的群眾會診。

  1、需要全院會診的病例,原則上先由全科討論,如仍不能確定診斷或治療時,可向醫務處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寫患者基本病情、會診理由、要求解決的問題及所邀請的會診科室,經科主任審查簽字后上報醫務處,醫務處同意,確定會診時間,再由醫務處具體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會診一般由科主任主持,醫務處主管人員參加。

  2、參加會診醫師務必是副主任醫師及以上人員。

  五、派出會診:請會診的醫院務必持蓋有該院醫務處公章的介紹信、會診單與醫務處聯系,并辦理會診手續。醫務處根據會診要求,通知科主任安排會診醫師。如果請會診的醫院點名會診,科主任盡可能安排被點名醫師前去會診。派出急會診應告知總值班或值班的院級領導。任何醫師不允許私自外出會診。違章者,發生任何意外,由外出應診醫師本人承擔。

  六、外請專家會診:凡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請外地醫療機構的專家會診或手術,嚴格依照《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和《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科室應提前三天寫出正式書面申請單,包括會診或手術病人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姓名、會診或手術時間等資料,遞交醫務處(急會診須征得醫務處或主管院長同意)。經審批同意后,由醫務處向擬邀請專家醫師所在醫院醫務處遞交申請單,并通知手術室,無醫務處通知手術室將不予安排手術。(具體規定詳見《寧夏醫學院附屬醫院外國醫師來院行醫管理規定》及《寧夏醫學院附屬醫院關于邀請外地專家會診或手術的管理規定(試行)修訂》)

  七、會診費管理:會診費依照當時物價標準收取。由請會診科室以會診費記入患者住院帳單,并向被請會診醫師出具會診憑據。會診醫師持會診憑據每月底由科室統一登記造冊并將原始憑據一齊交到質控辦,質控辦將會診費從請會診的科室的支出中扣除。月底統一結算,將會診費發給會診醫師本人。

  八、會診人員應認真負責,切忌敷衍了事,嚴禁遲到、缺席。

會診制度15

  1、門診病人實行首診負責制。首診醫生對我院沒有條件救治的病人應該及時進行轉診,不得延誤病情。

  2、如需要轉科檢查,可在門診病歷上注以“請××科會診”字樣,接受會診科室不得推諉,應優先就診,認真做好問診、檢查及處理工作,并詳細記錄。

  3、門診留觀病人院內科間會診,需填寫會診單,并經主治醫師簽字后再送往應邀科室(值班時不受此限),除專科特殊需要外,一般不指定專人。各臨床科室應安排會診責任醫師,急診應隨邀隨到。一般病人不超過24小時。

  4、會診時,經管醫師應為會診準備好必要的臨床資料并陪同檢查,介紹病情。應邀醫師認真填寫好會診記錄,遇疑難、危重或處理有困難者,及時請本科上級醫師會診。

  5、會診后若需轉科治療,經管醫師應開出轉科醫囑,寫好轉科記錄,連同病人所有臨床資料同時轉出,派人護送病人至新科室,并交好班,接納科室應優先照顧,不得推諉,及時書寫接科錄及開出醫囑。

  6、院內集體會診:因病情需要多科集體會診,由需會診科主任或負責人向醫務科匯報,醫務科同意后,確定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醫務科派人參加,并做好登記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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