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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涉路行為行政許可技術安全評價制度
現如今,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重要涉路行為行政許可技術安全評價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涉路行為日趨普遍。根據《公路法》的有關規定,涉路行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區內進行挖掘、占用、埋設管線、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設施等活動。
在正常營運的高速公路和開放交通的公路上進行涉路活動,不但會破壞原有的道路結構及配套設施,還會影響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發交通事故。比如有的電信部門為了通訊建設需要,在未經公路路政部門許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大肆破路建設管道,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斷橋毀,或公路明顯的損壞,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積隱性損害,這些行為對公路交通的正常運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隱患。
同時,確實為滿足經濟發展也有很多公共設施如:電力管線、加油加氣站、輸油煤氣管線等由于規劃或設計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設施。這種情況是在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出現的,對公路管理部門提出了新的要求:批準建設——可能會影響到公路設施的安全,甚至產生事故;不批準建設——對經濟發展不利,不符合和諧發展的目標。
需求與實施影響之間的矛盾需要公路管理機構進行相應的行政審批工作,既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又能保證公路設施的安全完好,在這一背景下,各地公路管理部門大都制定涉路工程的行政審批程序。但現行法律法規對許可條件規定比較寬泛,相關技術標準也缺少對涉路行為的技術規定。路政人員在辦理具體許可手續時,面對紛繁的實際情況,有時難以判斷是否應該給與許可。這就得借助專家的力量,進行技術評價。在公路保護條例里對此進行了明確。
1、我國涉路行為行政許可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安全評價的實施辦法不夠完善,沒有統一標準
在涉路行為日趨普遍的情況下,對涉路行為的安全評價結果成為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然而,我國目前對于相關安全評價工作還沒有比較統一的實施辦法,技術標準不足,形成了各地市自行組織、自行聘請專家的局面,導致一些地方出現了被評價單位不認可評價結果,評價工作不規范的問題。
2)缺少對于涉路行為安全評價內容的具體規定
涉路行為涉及交通、電力、通訊、能源等各個部門,牽扯面甚廣,形式多樣。這造成了涉路行為安全評價工作的復雜性,如果對于每一項涉路行為均進行安全評價,不僅會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會影響到公路管理機構的正常工作,如何界定需要進行安全評價工作的涉路行為的標準是需要研究的一個重要專題。同時,對于每一項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涉路行為應評價的內容,也是需要著重研究的一個問題。
3)缺少涉路行為安全評價實施程序的統一規定
目前,我國還沒有對涉路行為安全評價工作實施過程中應遵循的程序進行統一規定,使很多申請人感覺無章可循,浪費了申請時間。
綜上所述,由于我國目前對于涉路行為安全評價工作沒有制定統一的實施辦法,造成各地的工作方式不盡相同,對于這項工作的發展非常不利。
2、重要涉路行為的范圍界定
如上所述,界定清楚重要涉路行為的范圍是順利實施安全評價工作的前提。
根據涉路工程與現有公路之間相對空間位置和涉路方式不同,可將涉路工程分為7類,即:
(1)跨越式涉路行為:主要指公路、鐵路以及各類管線從公路以及公路結構物上部架空通過的建設工程。這類工程的建設,易破壞公路景觀、形成視線屏障。浸入公路安全限界的結構物還會降低公路服務功能。跨越結構因倒塌、墜落、剝落、污損對公路本身和交通運營造成不良影響。
(2)平交與接入式涉路工程:主要指在同一高程上與公路主路平面交叉的道路工程,包括:公路、沿線單位出入口、加油加氣站出入口等建設工程。這類工程多易破壞路面排水系統,交叉接坡處易行成跳車,出現路面破損、結構破壞,影響主路使用壽命。同時交叉路口接入使得交通沖突點增多,影響主路交通通行能力,誘發交通事故。
(3)穿越式涉路工程:主要指鐵路、公路、石油、燃氣、電力、通訊廣播、水利渡槽等管道或線纜從公路下部通過的建設工程。這類工程的穿越位置、埋置深度、施工方法的選擇,對公路結構層和路基承載力均有影響。開挖施工還會造成交通堵塞和交通中斷,嚴重影響公路自身結構安全和公路交通安全。
(4)平行式涉路工程:主要指公路兩側或一側平行設立電力線、通訊廣播線路、輸油輸氣管道等建設工程。此類工程易影響公路邊坡形貌和排水系統,造成公路毀損。侵入公路安全限界的對行車安全構成威脅。
(5)利用公路結構物涉路工程:主要指利用公路人行通道、橋梁等特殊構筑物敷設管線設施的建設工程。此類工程的施工會造成公路建筑物破損,敷設管線的自重破壞原有公路建筑物的受力平衡,影響公路建筑物的結構安全
(6)非公路標志
(7)超限貨物運輸
對于每一類涉路行為,應根據其對公路設施可能造成的影響確定其是否需要進行專門的安全評價工作。參考國外的分類管理方法,結合我國的公路管理實際情況,建議重要涉路行為的范圍進行如下界定:
2、1跨越式涉路行為
(1)須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公路、鐵路上跨公路的行為;由輸送站到中間站再到接收站的輸油煤氣管線上跨公路的行為;10kV以上輸電線路上跨公路的行為。
(2)視影響情況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10kV以下配電線路上跨公路行為。
3、2平交與接入式涉路行為
(1)須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接入道路為四級以上公路的涉路行為須進行安全評價;加油加氣站接入到二級以上公路時須進行安全評價。
(2)視影響情況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機耕道接入行為;沿線單位需要開辟出入口的,交通量較大時。
3、3穿越式涉路行為
(1)須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需要進行開挖作業或爆破作業的。
(2)視影響情況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除需要進行開挖作業或爆破作業的行為。
3、4平行公路涉路行為
平行公路涉路行為均須進行安全評價。
3、5利用公路結構物的涉路行為
須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利用橋涵(橋梁)設施的涉路行為。其他利用公路結構物的行為視影響程度進行安全評價。
3、6非公路標志
(1)須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設置高聳式結構非公路標志。
(2)視情況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并設版面總高度超過三米的非公路標志。
3、7超限貨物運輸
須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總質量超過55t不可解體的貨物,外輪廓超過規定值20%的超限貨物或運輸車輛荷載超過途經橋梁限載標志限載值或設計荷載的行為。
消除涉路工程對公路安全影響的防治措施
l科學選定涉路工程的地理位置
涉路工程位置設置應盡可能靠近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緣遠離公路建筑界限,并充分考慮減少后期維護對公路交通產生的干擾。
(1)上跨公路的涉路工程宜選在雙方線形均為直線的地段或平、縱線形技術指標較高且通視良好的地段。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應限制設置桿塔、拉線、基礎墩和其他突出地面的結構物。選擇上跨位置應避開下例路段:
一是除110kV以上高壓電力線外的其他電力線和通訊線路橫向跨越高速公路;
二是在立體交叉附近跨越高速公路、一級公路;
三是在公路經過集鎮、鄉村、廠礦、開發區、風景區或觀景臺附近的地段進行跨越;
四是在橋梁墩臺、聲屏障、公路橫向排水涵洞、軟弱地基、巖石地區跨越公路。
平面交叉位置的選擇應綜合考慮公路網現狀和規劃、地形和地物等因素。平面交叉的間距應根據其對行車交通安全、通行能力、交通延誤等的影響確定。平面交叉的間距應盡量拉大,一、二級公路平面交叉的間距應符合表1規定。
選擇平面交叉位置應避免出現:
①沿線單位出入口設在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或專用公路上;
②在公路彎道內(外)側、長下坡的下半段、影響行車視距的路口人口密集區等易引發交通擁堵或交通事故的路段上設置加油加氣站出入口。
(3)穿越式涉路工程位置應避開公路交叉口、橋梁、隧道以及距離上述設施的出入口、鐵路道口、長途汽車站出入口、鐵路道口、長途汽車站出入口周圍100m范圍等特殊路段;管道內超過1Mpa的管線不得穿越公路用地;穿越公路的管道接頭應設置在公路外。
(4)平行式涉路工程的設置位置應盡量接近公路建筑用地邊緣、路側凈區外,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禁止在已納入規劃進行改擴建的公路沿線平行布設管線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紅線內平行布設涉路工程;一級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不得埋設與公路平行的地下壓力管道;二級、三級公路的行車道內不得埋設與公路平行的地下管線;禁止在中央分隔帶設置并行式涉路工程;支撐桿塔不得設置在危險地點或設施維修時會嚴重妨交通的地點。
(5)利用橋梁敷設管線時,應選擇滿足荷載驗算條件且橋梁結構安全的橋梁位置進行。不得在橋梁板上或橋梁的欄桿、欄柱上以及機動車道下敷設管線;輸送液體的管道不得安裝在鋼板桁架梁或混凝土箱梁的里面嚴禁天然氣輸送管道、輸油管道利用公路橋梁跨越河流;禁止標稱電壓超過35kv的輸電線路敷設在橋梁上禁止利用公路隧道,涵洞敷設管線;不得在交通式立交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
2、2精心組織涉路工程設計
涉路工程建設與其他基礎設施建設一樣,項目實施必須嚴格執行基建程序,工程要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設計應充分考慮其對公結構和交通運營的潛在影響。
(1)跨越式涉路工程的設計:應充分考慮交叉角度、最小垂直凈空、最小水平凈空等安全指標。
(2)平交與接入式涉路工程的設計:平面交叉的間距應滿足公路技術標準中規定的最小間距值,保證安全所需的各種視距;平面交叉范圍內兩相交公路的縱面宜平緩,且兩相交公路線形宜采用直線或大半徑圓曲線,不宜采用需設置超高的圓曲線;平面交叉的交角宜為直角且岔數不多于4條;相交公路共有部分應調順接坡,達到橫坡適度,排水順暢。
(3)穿越式涉路工程設計:穿越公路的管線或套管應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對實際最大荷載進行驗算,確保管線或套管的強度滿足安全需要,套管端部伸出路基坡腳不得小于2M;管線穿越路基前后,路基兩側坡腳2m范圍內的管線埋深不應小于0.6m;油氣管線應在穿越公路兩側設置人孔,還應考慮管線與公路的交叉角度、管線穿越的覆土深度等安全指標。
(4)并行式涉路工程的設計:應滿足最小垂直凈空和最小水平凈空、最小覆土深度等安全指標要求。
(5)利用公路結構物的涉路工程設計:應充分考慮結構物自身的結構安全,在公路橋梁上掛附其他構件,要滿足橋梁的承載力,同時還應考慮橋面凈空限界和橋下通航凈空要求,進行承載力荷載驗算。
2、3優化涉路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涉路工程的施工和維護作業應按照國家和交通行業有關要求進行交通組織,盡量減少涉路工程作業對交通流和交通安全的不利影響。要制定施工現場安全保暢預案;施工中物料和設施應存放在公路用地紅線外的安全地點,條件受限時,這些物料應存放在路側凈區外;所有施工人員都應穿戴反光背心或反光服;負責交通疏導的旗手應穿戴高亮反光背心,戴安全帽或反光帽;在公路上空進行橋梁吊裝、拆除或其他危及交通安全的作業時,應中斷交通,并事先聯合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繞行方案;施工過程不得污染主線路面、破壞原路基;平行公路施工,不宜全線同時進行,宜分段進行施工;在經常受到地震的橋梁上敷設電纜,應有防震措施。
2、4加強涉路工程的養護管理
為確保涉路工程所在公路的安全暢通,應加強涉路工程的養護管理工作。主要涉及跨線橋、支撐結構、交通標志和標線的養護管理。
(1)跨線橋的養護管理跨線橋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高標志及限高防護架,并由跨線橋所有人負責管理及日常維護。橋梁應當設置防止車輛及其他物體墜入公路路面的安全防護設施,包括護欄和防落網,并定期進行防腐處理,跨線橋的墩柱及側墻端面應設置立面標記,每年刷新一次。并定期進行橋梁結構、橋下路面等技術狀況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2)支撐結構的養護管理對支撐結構的檢查以日常巡查為主,加強災后檢查。重點檢查電桿是否有裂紋和傾斜,拉線是否需調整、補修、更換,混凝土基礎的穩定性,支撐系統與橋梁接合處是否有開裂等易出現傾倒、斷線等安全隱患。發現問題,及時整修。
(3)交通標志和標線的養護管理對交通標志標線的檢查堅持日常巡查、特殊檢查、定期檢查三結合。標志檢查以版面損壞程度、清潔度、防腐涂層損壞情況,連接件緊固程度以及基礎穩定性為重點;標線檢查重點是標線的清晰度、涂層剝落面積程度以及逆反射亮度系數是否滿足有關標準要求。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3涉路工程安全評價的主要內容
涉路工程在施工前,必須對其安全性進行評價。為提高涉路工程安全評價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保證評價內容覆蓋安全的各個方面,形成科學、完整的評價結論,建議涉路工程安全評價應涵蓋表2內容開展。
4重要涉路行為的安全評價內容
4、1評價項目
針對涉路工程的行政許可,一般要考慮其對公路結構安全的影響,也要考慮對交通安全的影響并且覆蓋涉路工程的全周期,即設計、施工、運行、養護、拆除等環節。考慮各種涉路行為的特點,不同涉路行為的安全評價項目如表1所示。
4、2評價內容
安全評價必須圍繞涉路工程對公路本身結構安全和公路交通安全的影響進行,對于不同的評價項目,應著重從與公路的相對位置、自身結構安全性、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施工交通組織等幾個方面。
5安全評價的實施程序
安全評價的實施程序可以分為前期(準備)階段、評價階段、評價后回應階段三個階段。各階段的前后關系及其中包含的工作內容,如圖1所示。
前期準備階段
前期準備階段是指申請人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重要涉路行為安全評價的申請,公路管理機構審核材料、接受申請的階段。前文提到的各類重要涉路行為,包括須進行安全評價的涉路行為以及視情況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都應向相應公路管理機構提出進行安全評價的申請。在申請中,申請人應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供各種必須的材料,材料包括申請書、具有相應資質設計單位的設計施工圖、受項目影響的公路設計圖及相關規劃資料、施工方案等。公路管理機構接受申請后,應盡快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在《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時間內得出安全評價結論。
5、2評價階段
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安全評價申請后,應根據申請人的要求組織進行專家評審會或委托相應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1)進行專家評審的,所邀請的評審專家應符合以下條件
①應具備相關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工程師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資格。在特殊情況下,可聘請相關經驗豐富的中級工程師。
②熟悉國家公路、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技術標準。
③熟悉評價程序和評價技巧,并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④身體健康,能從事現場調查研究工作。
⑤涉路行為申請人不得被選聘為鑒定專家。
(2)委托相應機構進行評審的,所委托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①具備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以上的單位或雖不具備安全評價資質但經公路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的機構。
②具有豐富的交通安全研究及實踐經驗。
③最近3年無違法違規記錄。
④受委托機構及其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⑤受委托機構及其人員應當接受且不得拒絕相應公路交通管理機構的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發現安全評價報告與事實不符合的,有權要求受委托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
5、3評價后回應階段
在進行安全評價并得出評價結論后,公路管理機構應及時將評價結果告知申請人。通過安全評價的重要涉路行為,申請人在接到安全評價意見或安全評價報告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回應。在回應中,申請人應對安全評價中所提出的問題予以答復,形成安全評價答復報告。未通過安全評價的重要涉路行為,申請人經過整改后,應按正常的程序重新進行申請。
6監督與管理
在安全評價的整個過程中,應遵循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同時,人民政府以及組織實施安全評價的公路管理機構的上一級單位應對相應公路管理機構進行監督,尊重申請人的申訴,保證涉路行為安全評價工作的有序進行。
7結語
涉路行為是我國公路管理部門近幾年將不斷遇到的一個問題。本文對涉路行為行政許可技術安全評價工作的設施辦法進行了系統研究,借鑒相關標準、規范及法律、法規,首次對重要涉路行為的外延進行了限定,并提出了涉路行為安全評價的條件、實施程序及管理方式,對規范我國涉路行為安全評價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對減少涉路行為的負面作用,加強安全生產,減少各類事故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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