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房產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轉讓房產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轉讓房產合同1
甲方(轉讓方):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房屋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其位于房產一次有償轉讓給乙方,轉讓方式為出售。
二、該房產系水利局自建房屋,尚未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該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主房______________平方米,儲藏室______________平方米,閣樓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轉讓時間:雙方同意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由甲方將上述房地產正式轉讓交付給乙方,付清房款后交房。
四、轉讓價格:該房產雙方議定總價款為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次付清。
六、甲方不得隱瞞與轉讓房產相關的重要事實,必須保證其對轉讓房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該轉讓房產產權無爭議(包括不被抵押、查封,不被第三人追索),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
清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與乙方無關。
七、若乙方辦理房地產轉讓登記手續,甲方應予協助。
八、本轉讓協議一經確定,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反。如有違約,支付對方違約金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并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九、乙方購買甲方房屋后,如遇拆遷等情況,所獲賠償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十、本協議未詳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效力。
十一、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交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處理。
十二、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一式三份,效力等同,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證明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轉讓房產合同2
轉讓方: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甲方在新洲·歐洲城有房地產一處。經甲(包括不僅限于甲方的父母、子女等房地產權屬共有人)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甲方自愿將該房地產轉讓給乙方。為明確雙方責任,簽定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房地產情況及價款:該房地產位于牡丹區太原路以西,中山路以南,新洲·歐洲城小區內,原協議10號樓2單元房屋面積138.61平方米,現樓號6號樓4層,房號404,儲藏室編號負1層30號車位號南1區G58。房地產轉讓總價款陸拾貳萬元整人民幣,小寫¥:620000元(包括不僅于房屋土地使用權及房屋交房設施、車位、儲藏室)。
二、付款方式:
1.協議簽定后,乙方分三次將房地產總價款付清給甲方,第一次付10萬元定金,乙方40天內將32萬元交于甲方,逾期不交,甲方有權撤銷合同,并退還定金不付利息。第二次在房屋交鑰匙時付壹拾捌萬元。
2.最后房地產證過戶給乙方后,乙方把貳萬元余款交清。若不交清,乙方付甲方房款總價兩倍的違約金。
三、房地產證辦理時,若此房能優先辦理就優先辦理此房房地產證,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賣方配合辦理房地產證。燃氣、暖氣、物業費、各種開戶費乙方負責,辦理甲方的房產證所需費用,物業維修基金由甲方負責,如一方違約,則違約方承擔房屋總價款的兩倍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對方。
四、雙方責任:
1、甲方保證該房地產的產權無爭議、無抵押、無糾紛、產權清晰等,并保證除本協議的`乙方外,沒有轉讓給其他人;
2、乙方在協議簽定后,在規定期限內乙方負責將房地產款付清給甲方。
五、本協議簽定后,甲乙雙方不得反悔,如因一方原因違反協議合同。則違約一方賠償給對方該房地產轉讓總價的兩倍作為違約金。
不包括自然災害地震原因。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人民起訴。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房產合同3
賣方: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國籍住址
電話身份證號碼
買方: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國籍住址
電話身份證號碼
買賣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經過友好協商,自愿制定本房產轉讓合同,條款如下:
一、賣方有房產個單元座落在深圳市第座樓單元。合計 面積平方米。現自愿將該房產賣給買方。售價為幣百拾萬千百拾元整。(原樓價為幣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二、買方對上述房屋已核實,并審閱了房產權證書及有關資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產價款,買賣雙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雙方在本合同上簽署時,買方當即將房產全部的價款交給賣方,賣方在收到該房產價款后,即將上述房產證書有關資料交給買方。
四、雙方買賣成交后,即攜帶房產權征書到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處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該房產所有權即歸買方所有。
五、賣方所賣房產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續不清時,概由賣方負責,與買方無關。
六、買方在交付房產價款后,而賣方不能交房時,則賣方應即退回房產價款,并負責賠償買方損失。
七、本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著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時,應提請深圳市仲裁機構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決。
八、本合同在雙方簽署后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鋼筆填寫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頁,為一式三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深圳市公證處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賣方:買方: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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