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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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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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資格考試

  01高頻考點

  《個人理財概述》第二章第二節-3

  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

  (1)個人獨資企業法

  (2)合伙企業法

  02考點精析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

  1.個人獨資企業法的基本內容

  個人獨資企業是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該法共六章四十八條。

  2. 與個人理財業務相關的重要法條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二)合伙企業法

  1.合伙企業法的基本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2. 與個人理財業務相關的重要法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普通合伙企業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1)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2)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3)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五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4.有限合伙企業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第七十二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03精選考題

  [多選題]

  1、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履行出資義務。

  A.出資方式

  B.數額

  C.繳付期限

  D.原則

  E.款項

  正確答案是:A,B,C

  解析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多選題]

  2、關于個人獨資企業解散,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

  B.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在償還前,該責任將一直存在

  C.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經營活動

  D.清償順序按先后依次為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和其他債務

  E.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正確答案是:A,D,E

  解析

  選項B項說法錯誤: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選項C說法錯誤: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

  選項ADE說法正確。

  [多選題]

  3、關于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說法正確的有( )。

  A.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B.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

  C.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首先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首先清償所欠稅款

  E.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

  正確答案是:A,B,C,E

  解析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其他債務。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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