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住房稅收政策介紹
一、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一)離婚財產分割;
(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個人所得稅 “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地稅發?2006?149號)規定,對個人住房轉讓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凡是不能提供完整準確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的,一律暫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出售商業用房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得享受1年內換購住房退還保證金和自用2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稅的政策。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稅稅率為3%,減半征收。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三條規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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