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

時間:2023-06-01 08:13:32 租賃合同 我要投稿

【必備】房屋租賃合同范文匯總十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10篇,歡迎大家分享。

【必備】房屋租賃合同范文匯總十篇

房屋租賃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房):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庫房租賃后的安全管理,保證甲、乙雙方在租賃期內經營有序安全,根據安全、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承租、誰負責”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安全責任書。

  一、本安全責任書的時效為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協議起至乙方將房屋歸還甲方之時為止。在該有效期內,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各自應負的責任。

  二、甲方的'安全責任

  1、甲方應提供完好的房屋和附屬設施。甲方對承租的外來人員督促其在規定時間內到轄區派出所中報暫住登記,并根據暫住手續辦理房屋租賃一切手續,要求承租人遵守與有關外來人口管理的規定,配合轄區主管部門進行檢查工作。

  2、乙方入住前,向乙方交清環境、電、消防設施等要害部位注意事項。甲方經常檢查乙方租住人員及房屋的安全防火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督促乙方遵守消防規定,配置必需的消防設施。

  3、對乙方提出的安全問題,積極協助解決。

  三、乙方的安全責任

  1、乙方應自行管理好自己所租賃的庫房區域的各項安全事項。嚴禁在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嚴禁私自亂接電線,私自改造水管等等,杜絕一切產生安全隱患的行為。

  2、乙方在經營中不得違反消防安全的相關規定,并按消防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服從甲方物業管理,不得在其租賃區域之外及消防

  3、乙方不得改變承租房屋的結構和使用功能,如需進行合理的裝修,需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退房時不得拆除已做裝修,以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

  4、乙方所租房屋必須進行合法經營,按規定辦理工商、稅務、衛生等相關登記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5、乙方應加強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安全意識并有安全措施,所租房屋出現火災,爆炸觸電及任何安全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由乙方負全部責任(含給其他租戶及甲方造成的損失)。

  6、乙方應負責其雇傭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和相關從業規范教育,并配備相應的勞動安全用品、護具。乙方與雇員之間發生的勞務、工傷等糾紛由乙方負責。

  四、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書,不得違反。

  五、本責任書未盡事宜按晉城市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或雙方協商補充。

  此安全責任書與所簽租房協議書同等效力,相互補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2

  內容摘要:本文從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入手,認為房屋租賃合同的成立要件需經過要約和承諾階段;合同的效力應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部門規章只作為一個參考,不能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根據。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國家稅收的流失,是國家對房屋租賃管理和控制的一種手段,具有很強的行政功能。它與民事行為的效力無關。

  關鍵詞:房屋租賃合同 登記備案 對抗效力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和成立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租賃期屆滿時,將承租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不動產房屋。隨著經濟的發展,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租賃合同越來越多,因租賃合同產生糾紛,訴至法院的案件也越來越多,而在審判中發現,房屋租賃合同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很少,不到1/5,未經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登記備案的出發點是什么。正確回答以上問題對于恰當合理地處理現實生活中的房屋租賃糾紛具有重大的意義。尤其對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下面我們著重分析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認定的依據以及登記備案對租賃合同的影響。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訂立和效力

  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當以合同的成立為前提。首先,雙方必須達成合意,即租賃合同的成立原則上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階段。實踐中,一些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書寫"此房出租"等字樣的做法,應認定為要約邀請。如果承租人表示要承租,而出租人拒絕,此時應認定合同并未成立。其次,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應采取書面合同形式,約定租期、租賃用途、租金、修繕責任等權利義務,并且雙方當事人應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所以當事人即使就主要條款達成協議,而沒有書面協議,租賃合同亦未成立。但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如果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已實際履行合同的,應認定合同已經成立。

  二、登記備案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一)幾種審判實踐中的觀點

  合同成立后,登記備案對合同效力有何影響。審判實踐中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登記備案對租賃合同的效力并無影響。因為,房地產租賃行為為諾成性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內容達成一致,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需由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或由承租人將租金交給出租人才算成立,交付房屋或

  者租金已經是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為,登記備案是房屋租賃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房屋租賃書面合同簽訂之后,還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登記備案是房屋租賃關系成立的必經程序,經備案房屋租賃關系才能成立。"

  第三種觀點認為,登記備案是房屋租賃關系的生效要件,不經登記房屋租賃合同不生效。

  第四種觀點認為,登記備案是房屋租賃關系對抗第三人的要件。這種觀點在有些地方的立法中得到了體現,如《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及其變更合同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我們認為,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并未規定登記是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或者成立的要件。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可見,經過租賃登記取得《房屋租賃證》只是是租賃行為合法性的證據而已,并非房

  屋租賃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也僅規定未得到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的行為無效。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使用的聯結詞是"和",而不是"或"。也就是說,應同時具備這兩個消極條件。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這在《合同法》即有規定,這里只不過增加了一個條件"未辦理登記備案"。即使本條規定使用的聯結詞是"或",因為該辦法僅屬于行政規章,也不能作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據。

  (二)房屋租賃合同經登記備案是否有對抗性

  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者認為:國務院各部委規章是我國法律淵源。憲法第九十條和立法法第七十一條均規定了國務院各部委可以在自己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規章具有參照的效力。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未辦理的,缺少房屋租賃必備程序,其租賃行為應屬無效。而《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因為該辦法僅屬于行政規章,不能作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據。

  根據學理上的通說,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合同即成立,而無需以交付出租屋或者租金為條件。交付出租房屋或給付租金屬于合同的履行。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國家稅收的流失,是國家對房屋租賃管理和控制的一種手段,具有很強的行政功能。它與民事行為的效力無關。因此,登記備案與否并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效力。

  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是否產生對抗效力?我們認為,租賃合同的登記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1)認定合同的效力應該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不能違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同時,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地方也無權制定有關民事基本法律關系的規章制度,所以《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不能作為此觀點的依據。(2)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對抗第三人效力無非是指經過登記的租賃合同能夠對抗房屋買受人或者其他承租人,其實這些對抗力并非登記的效力,而是房屋租賃合同本身具有的。首先,對抗買受人,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效力,沒有登記租賃合同亦有此效力。其次,未占有房屋而辦理登記的承租人并不能對抗已經占有房屋的承租人。債法原理認為債具有平等性,對于同一物上能夠產生兩種以上的債務,兩者之間不具有對抗效力,而租賃登記備案又不具有物權轉移效力,因此,承租人基于占有的事實即可對抗第三人。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未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屬生效合同,也不能對抗第三人的觀念更加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國家稅收的流失,是國家對房屋租賃管理和控制的一種手段,具有很強的行政功能。它與民事行為的效力無關。因此,登記備案與否并不影響房屋租。

房屋租賃合同 篇3

  第一條合同當事人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條甲方同意將坐落在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街(巷、里)______號,房號______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號碼)出租給乙方作_________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分攤共用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條甲乙雙方協定的租賃期限、租金情況如下:

  租賃期限

  月租金額(幣種:_________)______元。

  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金按______(月、季、年)結算,由乙方在每______(月、季、年)的第______日前按付款方式繳付租金給甲方。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交納____________元保證金(可以收取不超過三個月月租金數額),甲方應在租賃期滿或解除合同之日將保證金(退回乙方、抵償租金)。

  第五條雙方的主要職責:

  1.甲乙雙方應當履行《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XX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義務。

  2.甲乙雙方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計劃生育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查處工作。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照合同約定將房屋及設備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約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須按月租金額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應負的修繕責任:

  3.租賃期間轉讓該房屋時,須提前______個月(不少于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抵押該房屋須提前______日書面通知乙方。

  4.發現乙方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時交納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須按當月租金額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應負的修繕責任:

  3.租賃期屆滿,應將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繼續承租房屋,應提前______日與甲方協商,雙方另行簽訂合同。

  第八條其他約定

  第九條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條款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在租賃期內,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給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證件號碼:證件號碼: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證件號碼:證件號碼:

  地址: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_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審查,該合同以穗租備____________號予以登記備案。

  經辦人:租賃登記備案機關(簽章)______年____月___日

  經審查,該合同以穗租備____________號予以登記備案,但該房屋具有《XX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______條第______項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______條______款義務,予以注記。

  經辦人:租賃登記備案機關(簽章)______年____月___日

  經審查,該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XX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規定整改完畢,符合出租條件,注銷注記。

  經辦人:租賃登記備案機關(簽章)______年____月___日

  經審查,該合同以穗租終號予以注銷登記備案。

  經辦人:租賃登記備案機關(簽章)______年____月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房主),將本人座落在_____________小區_________棟________單元____號住房____㎡、下房______㎡出租給乙方__________(承租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時間從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共____年。

  二、租金_______元,分_____次付清,首次付______元,余款___________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清,如乙方逾期不繳,須立即搬出此房。以甲方收據為證。形式為按_____打租,每期須提前一個月付清下期租金。其中___

  三、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協商后解除本協議。合同期內甲方不得擅自調整租金,如收回住房,須與乙方協商,并退還乙方租金和中介費及搬遷損失。乙方如確有特殊情況需停租或轉租,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方可。

  四、合同接近期滿,乙方如需續租,應提前一個月提出,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權。如不需續租,應提前十天配合甲方看房出租。

  五、室內設施乙方使用,如有缺失損壞,視情況予以賠償。甲方收取保證金________元,至合同終止時,設施如無缺失損壞,甲方如數退還乙方保證金。乙方在租用甲方房屋期間,不得對甲方房屋主體結構進行改造,若需改造需與甲方協商,甲方同意后方可進行。

  六、入住時電表_______度,水表________噸,天然氣________,乙方不得私接亂改,注意水、電、燃氣等安全,否則后果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不得利用此房屋進行非法活動,否則負法律責任。

  八、未盡事宜,補充如下:

  九、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

  身份證號:

  產權證明:

  聯系電話: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原住址: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年月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5

  餐飲店面租賃合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過友好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建筑地址:

  甲方將擁有合法所有權的位于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作商業經營使用。

  二、房屋面積:

  1、甲方對其所有出租的房屋擁有合法出租權且無爭議。

  2、該房屋的面積為_____平方米(以產權為證)。

  三、租賃期限:

  租賃為_____年,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應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屋騰空交給乙方使用。

  四、定金:

  乙方應付的定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租金:

  1、租金年度額數及支付日期,詳細如下列表。

  第一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日期為____年___月__日。

  第二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日期為____年___月__日。

  第三年租金按附近同面積5家門面漲幅的平均價提升。

  2、支付方式:

  租金按______為一期支付,首期租金于____年___月__日前付清,以后每期租金支付時間為上期租金到期前______天支付。

  六、保證金:

  1、乙方同意支付給甲方保證金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在收到保證金后應予以書面簽收。

  2、除合同另有約定之外,甲方應于租賃關系消除且在乙方將房屋完好的的向甲方交割清楚、并付清所有乙方應付費用后二天內將保證金退還乙方。

  3、如乙方拖欠水、電、氣、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或者租金,甲方有權從保證金予以扣除。甲方扣除后的保證金,乙方應在七日內予以補足。

  七、其他費用:

  租賃期內的水、電、氣、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并按單如期繳納。

  八、甲方的義務:

  1、甲方須按時將房屋及附屬設施交付乙方使用,并確保水、電、氣的正常使用,以及房屋內外結構、設施等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

  2、甲方提供的房屋設施如因質量原因、自然損害而受到損壞時,甲方有修繕的責任并承擔有關的費用。

  3、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擅自收回房屋。

  4、甲方應確保對該房屋享有出租的權利,如在租賃期內,該房屋發生所有權全部或部份的轉移,設定他項物權或其他影響乙方權益的事情時,甲方應保證所有權人、他項權得人或其他影響乙方權益的第三者,能繼續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反之如乙方權益因此而遭受損害的,甲方應負全賠償責任。

  5、甲方同意乙方租賃該房屋的經營使用性質為餐飲、欽食行業。

  九、乙方的義務:

  1、在入租時應檢查甲方所配備的.設施是否完好。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負責修復和配置。

  2、甲方同意乙方在不破壞承租房屋整體格局的情況下進行適當的改裝及裝修。

  3、乙方應按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租金、保證金及其他各項應付費用。

  4、乙方可以在本合同租賃期內,將該房屋進行轉租、分租、轉讓給第三方使用,但須提前告知甲方,甲方應當允許并提供相應配合動作性 并對承租的房屋及設施有愛護,保管的責任。

  5、如因乙方的過失或過錯致使房屋及設施受到損壞,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十、合同終止及解除的規定:

  1、乙方在租賃期滿后,如雙方無違規行為,則按此條件繼續續簽3年合同漲幅按附近同面積門面5家的平均價。

  2、本合同一經雙方簽章后立即生效,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任意中止。 十一、違約處理:

  1、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條款履行,導致中途終止本合同,并且過錯方在未征得對方諒解的情況下,則視為違約。

  2、心在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事情時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

  1、其他乙方在終止合同前在甲方監督下做到地板,墻面,廈門,廚柜,主體的復原。

  2、甲方需提供給乙方房產證、土地證、身份證復印件(只能用于辦理各類證件)。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日期:年 月 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6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聯系地址:

  證件號碼: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聯系地址:

  證件號碼: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甲乙雙方經協商,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本合同,并就以下各條款達成協議:

  第一條:租賃范圍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將上海市路弄號室的房屋及其設施租賃給乙方,計租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甲方《房屋產權證》(產權證編號:____________)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____之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另作他用或轉租。

  第二條:提供設備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房內設備另立清單合同,清單合同與本合同同時生效等設施。

  2、乙方使用上述設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1、租賃期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租賃期滿后乙方若需續租,須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約條件下,及在本合同租賃期內,乙方誠實履行本合同各項責任的前提下,則乙方有優先續租權,但須重新確定租金和簽訂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租金為每月人民幣,如租期不滿一個月,可按當月實際天數計算。

  第五條:支付方法1、租金須預付,乙方以每_____個月為一個支付周期,乙方每_____個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關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內支付下____個月的租金,以此類推。

  2、乙方須將租金付給甲方抬頭的銀行賬號:

  開戶銀行:

  賬號:

  抬頭:

  3、乙方也可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物業管理費及其它費用1、物業管理費由方按照物業管理公司的有關規定和收費標準支付。

  2、租賃場所內的清潔由乙方自行負責。

  3、其他因使用該房屋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乙方負擔,如: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費等。

  第七條:押金1、為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應支付給甲方____個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計利息,合同終止時,退還乙方。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則押金不予返還;若甲方不履行合同,則應將押金全額返還并賠償乙方壹個月的租金費用作為因租房造成的損失。但因市容整頓和市政動遷而無法續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損失賠償,此合同即可終止。

  2、租借期內,無特殊情況,甲乙雙方不得私自隨意加減租金和更改終止合同租借期。

  3、甲方有權向乙方查閱支付國際長途的費用,或乙方使用國際長途電話,可由甲方代買“國際長途電話使用卡”,費用由乙方支付(根據卡上密碼可在室內電話機上直撥)。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

  第八條:禁止租賃權的轉讓及轉借乙方不得發生下列行為:

  1、租賃權轉讓或用作擔保。

  2、將租賃場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借給第三者或讓第三者使用。

  3、未經甲方同意,在租賃場所內與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條:維修保養1、租賃場所內屬于甲方所有的內裝修及各種設備需要維修保養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或物業公司,甲方并及時安排維修保養。重要設備需要進行大修理時,應通知甲方。

  2、上述維修保養費用由甲方承擔,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則費用由乙方承擔。

  3、屬乙方所有的內裝修及各種設備需要保養時,由乙方自行進行并承擔費用。

  第十條:變更原狀

  1、乙方如對所租的房屋重新裝修或變動設備及結構時,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實施上述工程時,須與甲方及時聯系,工程完畢后應通知甲方檢查。

  3、乙方違反本合同上述規定的,甲方有權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損害賠償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關人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而對甲方、其他租戶或者第三者造成損害時,一切賠償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甲方免責:

  1、因地震、水災、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過失造成的火災、盜竊、各種設備故障而引起的損害,甲方概不負責,但甲方有過錯或重大過失的情況除外。

  2、乙方因被其他客戶牽連而蒙受損害時,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三條:乙方責任

  1、必須遵守本大樓的物業管理制度。

  2、必須妥善使用租賃場所及公用部分。

  3、不得在大樓內發生下列行為:

  (1)將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物品帶入樓內或實施其他有害于大樓安全的行為;

  (2)給甲方或其他租戶(業主)帶來損害的行為,以及對整個建筑物造成損害的一切行為;

  (3)違反社會治安、國家安全和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通知義務

  1、甲乙雙方所發生的通知均采用書面形式。

  2、任一方的姓名、商號、地址及總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發生變更時,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條:合同終止因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樓的全部或一部分損壞、破損而導致乙方租賃場所不能使用時,本合同自然終止。

  第十六條:合同解除乙方如發生以下行為之一時,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如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1、租金及其他債務超過半個月以上未付;

  2、租賃場所的使用違反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

  3、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

  4、違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條規定的;

  5、給其他租戶(業主)生活造成嚴重妨礙,租戶(業主)反映強烈的;

  6、觸犯法律、法規、被拘留或成為刑事訴訟(公訴)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等情況發生的;

  7、有明顯失信或欺詐行為的事實的;

  8、甲方出現前述第3、4或第7項行為的,乙方有權不通知甲方而解除合同,如對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賠償乙方遭受的損失。

  第十七條:特別說明

  1、除第十六條和第二十條所述原因外,租賃期內,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若遇特殊情況須解除時,須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合同簽訂后,租賃期開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須解除合同時,乙方須把已繳的押金作為違約金支付給甲方。

  第十八條:租賃場所的歸還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租賃場所內屬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內裝修各類設備、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賃場所恢復原狀,并經甲方檢查認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九條:糾紛解決對本合同的權力、義務發生爭議時,如調解不成,可向有關管轄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國法院提出訴訟。

  第二十條:補充條款中介方:

  甲方:——乙方:——日期:——日期:——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房屋租賃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于xx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

  該房屋為:樓房_________室_________廳_________衛,平房_________間,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______平方米,裝修狀況_________,其他條件為_________,該房屋(□已/□未)設定抵押。

  第二條房屋權屬狀況

  該房屋權屬狀況為第_________種:

  (一)甲方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甲方或其代理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證,證書編號為:_________。

  (二)甲方對該房屋享有轉租權的,甲方或其代理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人允許甲方轉租該房屋的書面憑證,該憑證為:_________。

  第三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_________。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前,不擅自改變該房屋的用途。

  第四條交驗身份

  (一)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_________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乙方應向甲方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_________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房屋改善

  (一)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對該房屋做如下改善:_________,改善房屋的費用由(□甲方/□乙方)承擔。

  (二)甲方(□是/□否)允許乙方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范圍是:_________,雙方也可另行書面約定。

  第六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如乙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甲方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應提前_________日(□書面/□口頭)通知對方。

  第七條租金

  (一)租金標準:__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總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該房屋租金_________(□年/□月)不變,自第_________(□年/□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

  (二)租金支付時間:_________。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乙方應在_________銀行開立帳戶,通過該帳戶支付租金,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_________銀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產經紀機構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________銀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第八條房屋租賃保證金

  (一)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具體金額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保證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乙方。

  第九條其他費用

  租賃期內,與該房屋有關各項費用的承擔方式為:

  (一)乙方承擔(□水費/□電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供暖費/□燃氣費/□物業管理費/□_________)等費用。乙方應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關繳費憑據。

  (二)房屋租賃稅費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房屋的交付及返還

  (一)交付:甲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_________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返還: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乙雙方驗收認可后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上簽字蓋章。甲乙雙

  方應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對于乙方裝飾、裝修的部分,具體處理方法為(□乙方恢復原狀/□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乙方放棄收回/□歸甲方所有但甲方折價補償)。

  返還后對于該房屋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十一條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二)對于乙方的裝修、改善和增設的他物甲方不承擔維修的'義務。

  (三)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轉租

  (一)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二)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定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轉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賃管理行政機關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三)接受轉租方對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由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所有權變動

  (一)租賃期內甲方轉讓該房屋的,甲方應當提前_________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二)租賃期內該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本合同在乙方與新所有權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范圍的。

  2.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達__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_________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6.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7.其他:_________。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應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將已收取的租金余額退還乙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五)乙方擅自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六)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七)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____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

  (八)其他:_________。

  第十六條無權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為簽訂本合同并辦理相關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應在甲方開具的授權委托書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權范圍內確定本合同具體條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未經甲方書面追認的,對甲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_份,房屋租賃管理行政機關備案一份,_________執__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蓋章):_________承租方(乙方)(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證照號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出租方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租賃關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或代理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持證經紀人員應填寫以下內容:

  房地產經紀機構(蓋章):_________

  房地產經紀持證人員姓名(簽字):_________

  經紀資格證書編號: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

  注:甲乙雙方可直接在本清單填寫內容并簽字蓋章,也可將自行擬定并簽字蓋章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附在本頁。

  特別告知

  一、本合同為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與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訂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但不適用于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的租賃關系。簽訂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未盡事宜可在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確。

  二、簽訂合同前,租賃雙方應相互交驗有關身份證明及房屋權屬證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應在簽訂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開具的授權委托書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權限。

  四、租賃雙方應共同查驗房屋內的設施、設備,填寫《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并簽字蓋章。

  五、合同內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賃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填寫。

  六、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租賃雙方應按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機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七、租賃關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或代理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持證人員應在落款內簽字、蓋章,并注明經紀資格證書編號。

房屋租賃合同 篇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20xx-7-30

  執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法釋[20xx]11號,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怎么處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于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于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于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系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里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后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原告(反訴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XX路X號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魯,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盧愿光,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天河區銀河XX橋X號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與被告(反訴原告)李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X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魯、盧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訴稱,我與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我與被告在合同中約定:被告租給我位于廣州市白云區心誼路51-53號首層,建筑面積65平方米(前廳、樓梯間),首層建筑面積(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層1100平方米建筑面積;我租賃該房屋經營小童羊食府;租賃期6年,從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當于2個月租金的數額,租金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簽訂時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應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并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與被告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在原合同不變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層(后座)建筑面積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總計租金為每月6392元,協議押金為12784元。我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該物業的目的是經營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經承諾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并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被告作為該物業的產權人,為租賃物業辦理臨時商業用途是被告的義務,而不僅僅是協助義務,如僅是協助義務,被告不必負責費用,雙方也不必多此一舉在該條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為該物業辦理商業用途時,被告卻意圖以“協助”的字樣逃避義務。《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后,我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分別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賃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計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為小童羊食府的經營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業裝修(該裝修損失非經過折舊后的評估價值為1157271元),辦理了消防許可證、臨時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多次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協助我辦理租賃物業臨時商業用途等相關手續,導致上述經營場所無法辦理營業執照。我為催促被告履行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的義務,多次與被告商談,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卻出爾反爾,不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為此,我委托律師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發《律師函》給被告,明確要求被告協助我辦理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于專屬管轄嗎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將房屋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租金,并在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那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于專屬管轄嗎?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該怎么辦?請閱讀下文了解。

  網友提問:

  請問律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于專屬管轄嗎?

  律師解答: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不適用于專屬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發生牽連,但因訴爭法律關系發生的依據是當事人間存在的合同,其性質仍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并非不動產物權糾紛,不應適用專屬管轄,而應適用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中已作明確規定:“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既然該類糾紛仍屬于合同糾紛的范疇,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當然也就可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怎么處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合同視為成立。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2.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認為房屋租賃的權源只能是所有權。而無論是法理分析,還是具體考察國外關于租賃的立法及審判實踐,都會得出房屋租賃的權源來自合法占有的結論。房屋租賃的權源問題也恰是長期困擾審判人員的根本問題。也正是這個問題使得許多房屋糾紛案件難以作出合乎邏輯和合乎實際情況的判決。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沒有完全取得產權,是否就認為出租行為無效呢?還如大量存在的“二房東”現象,是否“二房東”與他人簽訂的租賃合同都無效呢?顯然,這些出租行為認為無效,極不利于經濟的發展,也會導致房屋資源的閑置和浪費。這與社會主義立法的目的和法律應適應事物發展規律的原則是相左的。從物權的角度來分析,所有權人出讓占有權是很常見的,合法占有權人在所有權人允許的范圍內享受收益權,理應恰當,否則光“占有”有何經濟價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這種情況。物權的另一種形式,即他物權人實際上就是物的實際占有者,同時其又享有所有權人的諸如出租等的許多權利。如國有企業的承包經營權,難道說國有企業因為沒有對財產的所有權就不能把財產拿來出租嗎?顯然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業出租商鋪,出租廠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認定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從合同的角度來分析,租賃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關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出租人作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權人為限,因為租賃關系體現的是占有的轉移:一方讓渡其占有獲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則通過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單就租賃的法律關系而言,各方均不與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直接必然的聯系,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出租人與通過其他方式合法獲得占有權的出租人之間并無不同,只是他們占有權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沒有一國的立法和我國當前立法一樣將出租人直接表述為所有權人。從理論上講,合法占有即獲得標的物的出租權。至于轉租須經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賃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認為就是所有權人。綜上所述,把所有權作為房屋租賃的權源是不恰當的,而應以合法占有權作為權源。如此一來,許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對權屬受到諸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條件下的租賃是否允許。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為權屬有爭議訴之法院,法院依申請人申請采取了訴訟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違法違紀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被查封。后兩種情況被查封,因為關系到房屋本身問題,肯定是不能進行租賃的。但前一種情況在一定條件下,應允許房屋租賃。從理論上說,《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賃權源來自于所有權的基礎之上,所以所有權不清晰當然認為不能租賃。依合法占有權源理論,即使權屬有爭議,在法院沒有最后裁決之前,合法占有人仍應有權出租的。如果一方堅持不能讓合法占有方出租,則應提供擔保,以保證法院裁決房屋歸屬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損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決房屋歸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則房屋在訴訟期間取的租金歸還給最終所有者。如果同時存在“二房東”的情況,則依照所有權人與“二房東”的約定分配租金。從審判實際中看,法院查封有權屬糾紛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監督和辦理一定手續情況下,采取“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閑置,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這樣做最終還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權人的,也利于充分發揮現有社會財富資源的最大作用。不過需強調的是,這種情況下的租賃一定要辦理一定的擔保手續,并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

  3.審查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都規定了租賃各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義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規定登記備案后有關機關頒發的《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簡言之,非經登記備案,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應是規范房屋租賃市場和確保國家稅收之策。有人認為,房屋租賃登記制度沒有存在的必要了,經濟的發展和交易日益頻繁,一切交易手續應越簡便越好,登記制度會制約交易的進行。此論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為不動產有其自身的特征,與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應有權屬登記備案,房屋租賃作為房屋所有權中占有權及使用權出讓,當然也應予以登記備案。還有人認為,現行《合同法》在規范租賃合同內容及出租人義務時,并未出現關于提供出租權證書以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鑒于低位階法律所負荷的價值不得與高位階法律所負荷的價值相抵觸,以及新法吸收舊法的原則,房屋租賃可以不進行登記備案。這種說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腳。《合同法》關于租賃的規定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財產的租賃。但房屋的租賃,作為一種特殊財產有特別法規來規定,并不違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與房屋租賃專門法規同時調整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時,優先適用房屋租賃專門法規。實際上,合同法無對租賃要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并沒有否定有要求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價值的抵觸問題。所以,筆者認為,沒有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4.審查房屋租賃

  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3%計,因其滯納金過高,導致滯納金的約定無效。有人認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規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應當參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項的違約金。此外,還要審查房屋出租是否用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是,則在出租人明知情況下,租賃合同無效。

房屋租賃合同 篇9

  合同號碼: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委托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租賃物件

  第二條 租賃費及有關條件

  1.租賃費總額:_________(大寫:_________)租賃期自提單之日起算,自租賃期起算日起滿_________個月的當天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滿_________個月支付_________次,共支付_________次,即租賃期結束。

  2.其他有關費用,如本合同附表《_________估價單》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內,甲方將按照租賃業務和國際貿易習慣做法,代表乙方簽定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有履行該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 租賃物件交接

  1.租賃物件裝船后,甲方應適時向乙方發出“到貨通知”,并負責在到貨后代辦進口許可、報關、保險、提貨、托運等有關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接貨后,應立即在商檢部門的督導下開箱檢驗。檢驗無訛后,即可安裝使用。如檢驗結果與合同及其附件規定不符,應立即申請商檢部門檢驗并出具商檢證書,最遲應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到期日_________天前,通知甲方對外提出索賠。

  第四條 費用結算辦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國內外費用系估算額,實際支付時,按附表說明事項辦理。

  2.有關各期租賃費的結算辦法,乙方應在甲方發出的付款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將本期應支付租賃費劃撥至甲方帳戶。甲方在對外結算后,以原始發票金額為準開列結算清單,多退少補。倘乙方未能按期劃撥,甲方將依據本合同通知銀行向乙方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托收。在此情況下,甲方按本期遲付額每月向乙方加收_________的滯納金,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國內有關費用,系指乙方應向國內有關單位交納的進口關稅,進口工商稅、港口、陸運雜費和銀行費用等概算額。結算辦法同本款第(1)(2)條。

  4.甲方代理費按租賃費總額的_________,于到貨時一次性計收,不足_________元的租賃項目,按_________計收,結算辦法同本款第(2)條。

  第五條 擔保單位及責任

  為確保租賃合同的履行,甲、乙雙方同意_________為乙方的擔保單位。擔保單位有責任監督乙方按期執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無力支付租賃費及其他費用時,代乙方履行付款責任。

  第六條 租金

  1.乙方應依照附表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租賃物的`租金;

  2.前款租金根據附表規定的概算成本計算。但自甲、乙雙方與乙方選定的租賃物的供貨人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若實際成本與概算成本不一致,租金以實際成本為依據重新計算。該實際成本包括甲方為購買及向乙方交付租賃物所支付的全部外幣及人民幣費用及其利息(利息自甲方支付或實際負擔之日起至租賃物完成交付之日止,以外幣_________%的年利率和人民幣_________%的年利率分別計算);

  3.當租賃物的實際成本與概算成本不一致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租賃物實際成本計算書》及《實際租金表》,告知乙方租賃物的實際成本及。該調整不屬于合同的變更或修改,自《租賃物實際成本計算書》及《實際租金表》送達至乙方時,除計算錯誤外,乙方即無條件承認該調整,以《實際租金表》中規定的日期、金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4.租金幣種為_________,在合同履行期間不得變更。有關租金的匯率和利率風險有合同雙方各自承擔;

  5.如乙方提前償還租金,需提前_________天同甲方協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償還租金,但須加收_________個月利息;

房屋租賃合同 篇10

  轉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轉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市房屋租賃條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租房屋的情況

  1、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____區街號小區單元室的公有居住(公有居住非公有居住)房屋已(書面告知公房出租人按房屋租賃合同的轉租約定征得房屋出租人書面同意),由甲方將上述承租房屋部分(全部部分)即室_______(以下簡稱該房屋)轉租給乙方。該房屋的建筑面積___平方米。

  2、該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圍、條件的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

  (二)、

  (三)中予以明確。甲、乙雙方同意附件

  (二)、

  (三)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轉租期滿向甲方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二、租賃用途

  1、乙方租該房屋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保證,在轉租期間未事先書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核準前,不擅自改變該房屋使用用途。

  三、轉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轉租期為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保證該轉租期限未超出____(租賃合同前一個轉租合同)的租期。

  2、轉租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返還。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乙方需繼續承租該房屋的,則應于轉租期屆滿前一個星期向甲方提出續租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轉租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月租金總計為(__幣)___元。該房屋租金___(年月)內不變。自第___(年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___(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2、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

  五、其它費用 在房屋轉租期間,乙方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物業管理、等費用由甲方、乙方共同承擔。其它有關費用另算。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1、在轉租期間,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用時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賃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

  2、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修復。乙方拒不維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3、轉租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狀態。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撓養護、維修而產生的后果,則概由乙方負責。

  4、在轉租期間,出租人需要對該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甲方負有告知乙方的義務。具體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在條款中另行商定。

  5、乙方需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必須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按規定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則應報經有關部門核準后方可進行。

  七、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1、除甲方同意乙方續租外,未經甲方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每逾期____日,乙方應按(__幣)____元天向甲方支付該房屋占用使用費。

  2、乙方按本合同約定返還該房屋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并相互結清各自的費用,方可辦理退租手續。

  八、解除本合同的條例

  1、在轉租期間,租賃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隨之終止,因本合同終止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甲方應按月租金的2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該房屋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該房屋因社會公共利益或____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遷的。

  (三)該房屋毀損、滅失或者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四)甲方已被告知該房屋出租前已設定抵押,現被處分的。

  2、甲、乙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按月租金2倍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一方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房屋交付時裝修、家具、設備情況,返還時狀態及違約責任 附件

  二:增加的裝修、設備的歸屬及維修責任 附件

  三:合同未盡事宜,雙方訂立的補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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