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考作文素材:救友遇難不算見義勇為?
導語:2016年6月10日,幾個成都家庭外出郊游,在郫縣安德鎮全家大壩,肖軍、喻春祥乘坐的皮劃艇被漩渦掀翻。為了營救兩人,同行的于強、張正祥相繼跳入水中,不幸的是,最終3人死亡,僅喻春祥1人生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一些相關的作文素材,歡迎查閱,謝謝。
2017高考作文素材:救友遇難不算見義勇為?
2016年6月10日,幾個成都家庭外出郊游,在郫縣安德鎮全家大壩,肖軍、喻春祥乘坐的皮劃艇被漩渦掀翻。為了營救兩人,同行的于強、張正祥相繼跳入水中,不幸的是,最終3人死亡,僅喻春祥1人生還。當地綜治部門在7月初給出了認定意見:認定于強、張正祥二人屬于施救落水的同伴,最終認定不屬于見義勇為。(12月12日《華西都市報》)
救朋友遇難不被認定為見義勇為,當地給出的理由是根據《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而幾個朋友家庭一起出游,屬事先邀約,就是一種“特定義務”,救落水的朋友是在履行特定義務。
但是,何謂“特定義務”,該規定卻沒有給出具體說法和明確標準。而從法律角度說,幾個朋友家庭一起出游,有朋友落水,其他朋友其實只存在道義上的`施救義務,并沒有法定的施救義務,不會因為沒有施救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后果,最多只是要承受道義上的譴責和良心上不安而已。從這個角度說,救朋友遇難不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很顯然是當地過度擴張了“特定義務”的范圍,已經超出了我們所熟悉的法定義務范圍。這實質上是地方政府隨意解釋和定性“特定義務”,這樣的做法實在是讓人心寒,不利于社會正能量的傳播。如果按照見義勇為的這樣定性,恐怕見義勇為僅剩施救陌生人行為。
事實上任何人不顧生命危險去施救他人,這都是難能可貴的行為,是非常值得鼓勵和獎勵的。尤其是在利己主義盛行的當今社會,奮不顧身去救別人的事情不是太多了,而是實在太少了,我們的社會太稀缺這種行為和精神了,各地評選出的道德模范,最缺見義勇為這一類就足以說明這一點。
筆者以為,不管是提倡見義勇為精神,還是倡導社會正義和傳播正能量,都不該讓不顧生命危險去拯救他人的英雄,因法律的爭議或法律規定的不嚴謹而陷于尷尬,流血甚至付出生命之后還得繼續流淚。所以,對于見義勇為的定義,有必要打破地方標準,上升為國家統一標準。避免救朋友遇難在四川不算見義勇為,而到了其他省份屬于見義勇為的荒唐。同時,在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標準上,應當寬松一點,不宜過于嚴格,應將除法定義務以外的見義勇為行為都納入到見義勇為之中來。如此一來,既能更好的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對弘揚整個社會正氣也有利無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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