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燃放煙花爆竹的一封公開信
煙花爆竹雖然有節日的氣氛,但是弊大于利,我們不應該燃放煙花爆竹。yuwenmi小編整理了相關的范文,歡迎欣賞與借鑒。
禁止燃放燃放煙花爆竹的一封公開信一:
市民朋友們:
大家好!
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指示和市區會議精神,4月1日至5月15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煙花爆竹專項整治活動。全年除春節允許燃放時間以外,其他時間一律禁止燃放,違規者個人按最高500元進行處罰,燃放煙花爆竹,不僅噪音擾民,污染空氣,危害廣大市民身體健康,而且極易發生火災,危及公共安全。為使我們的城市空氣更清新、環境更優美、生活更安全,大力倡導文明、低碳、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為孩子們健康成長營造文明、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我們倡議大家以身作則,規范行為,做“關愛生命,保護環境,拒絕燃放煙花爆竹”的帶頭人。
西柳溝社區2016年4月22日
禁止燃放燃放煙花爆竹的一封公開信二:
市民朋友們:
為進一步維護良好的生產生活秩序,改善空氣質量,減少環境污染,深化鞏固“五水共治”、“五氣合治”良好成果,讓市民過一個更祥和、更環保的春節。
市政府決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在城市二環線(東至東二環路、南至環城南路、西至西二環路、北至北二環路)內及其他重點區域(開發區、商貿城、城東新城、大學城),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稱“雙禁”)。凡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的,公安等部門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從嚴從重處罰。
開展城區“雙禁”工作,是一項順民心、合民意的德政工程,也更需要廣大市民理解支持和參與,從現在做起,從我做起:主動做一名踐行者,自覺遵守城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以實際行動凝聚保護環境的正能量;主動做一名宣傳者,宣傳有關禁燃禁放的.政策規定,宣傳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性;主動做一名監督者,自覺抵制、勸阻、舉報隨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舉報電話統一為:110),合力營造一個安靜詳和的城區生活環境。
市民朋友們,“雙禁”工作關系你我的生活質量,讓我們迅速行動起來,從我做起,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這件小事做起,為建設共同的美好家園,盡一份心,盡一份責,盡一份力!
恭祝市民朋友們:新春快樂,幸福安康!
諸暨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X年一月三十日
禁止燃放燃放煙花爆竹的一封公開信三:
尊敬的廣大市民:
《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業經201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鄭州市市區自2016年1月1日起煙花爆竹全面進入禁放期。春節將臨,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現將我市煙花爆竹禁放的有關規定告知大家,希望廣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
一、在本市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行政區域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的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三、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 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四、賓館、飯店和提供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希望廣大人民群眾踴躍舉報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公安機關將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電話:。
真誠地希望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為市民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和安寧的工作生活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祝廣大市民朋友新春快樂、 闔家幸福、萬事如意!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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